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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客户之前有了163签证,后来想申请890签证,同时还准备递交小儿子加入全家的163签证。狗血的是,移民局怀疑客户的孩子出身证明造假!可剧情迅速反转:客户虽有苦衷,但出身证明确是假的,孩子是父亲亲生,而非母亲亲生。
如果提供假材料被拒签将会触犯4020条款,很有可能拿不到890签证。但如果客户没有被拒签而是主动撤销申请,将不会触发4020条款。于是,先撤销,再第二次递交,向移民局解释来龙去脉,还按照移民局的要求,做了亲子鉴定。当然,移民局还会“微服私访”,到客户所在城市去家访。
原本打算,在客户全家的163签证失效前递交890签证申请就可以静候佳音了,但这时客户又触发了4020条款,很有可能全家都拿不到永居签证。
原来,小儿子没有过桥签,但准备来澳洲玩,可国内中介代为递交旅游签证时没做特别说明,又因是假出生证被拒签。签证官告知客户全家受到4020影响,不能批签,让给客户主动撤销关于890的申请。
这么多年的等待,客户哪那么容易放弃890签证。于是又是一番钻研、陈述、解释……向移民局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终于,客户全家890永居签证批了。
历时五年,一波六折的故事只是要告诉我们一点,国内虽然办假证容易,但千万不要拿假证去忽悠澳洲的签证官。
前不久我的一位客户全家终于拿到了商业移民永居890类别签证。收到批签信的那天我都有热泪盈眶想和客户抱头痛哭的冲动。
首先,除了这位客户全家都是明事理非常好的客户,我和客户一起经历的波折和时间跨度实在有点长,前后5年,感觉他们家的事有点像我自己家的事了....
2012年底这位客户通过另一位客户介绍找到了我,告之他们打算申请188A商业创新类别签证,这种类别和2012年7月1日前的163商业业主临居转890/892永居其实是一个类别。
客户告知我,其实他们在大约两年前曾经批下来一个163签证,他太太做的主申请人,不过当时他们并没有下定决心来澳定居,批签后好像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首次入境澳洲。
我告知客户很遗憾,如果是这样的话,他们需要重新申请。不过我建议客户再确认一下,是否确实没有在规定时间首次入境。
第二天客户很激动地打电话给我,他和太太确认过了,在规定首次入境的期限前,他们确实来过澳洲,不过只停留了3天就回去了。我说那太好了,那就请您太太赶紧回澳洲。兴奋过后客户问我他太太需要什么时候过来?
由于163签证不能延签,即必须在签证失效前满足在澳经营生意两年的要求。我们一算如果明天还不开始做生意的话,到163失效前就不够两年的时间长度了。
客户失望极了,他们所在城市并没有直飞澳洲航班,她太太怎么样都不可能在明天到达悉尼,更不要说可以马上开始做生意了。
我安慰他解决办法是今天马上注册公司,因为移民政策的解释为:
如果在成立公司后3个月内开始发生交易,两年做生意期可以从公司注册日期开始计算。
我们在和客户太太电话沟通后,当天就为以客户太太作为主要股东和董事成立了一家公司。接下来协助客户购买了一个商业地产及附带的生意,在购买和经营当中协助客户解决了一些纠纷,这些就不再赘述。
几个月后,客户告知我,除了大女儿外,他们还有一个两岁多的小儿子,是在当初批163签证的时候出生的,不过没有加入全家的163签证,现在希望将他加入163签证。
我说容易,把孩子的出生证和护照公证件发给我,向移民局提出书面要求就可以了。我收到文件后全部递交给了审判163签证的澳洲香港签证处。
几天后我收到香港签证处电子邮件,要求客户交申请加入孩子的申请费。我当即就回电子邮件,这种情况下我们客户应该--不--用--交--费-!
这是因为:
在父母的签证申请递交后,签证批签前出生的孩子,自动视为已经在同时同地点和父母一起递交了签证;
由此孩子的签证申请费也视为已经和父母一起交过了(呵呵,那个时候移民局还没有开始按人头收申请费);
即使父母的签证已经批签很久后再提出加孩子,以上两条依然适用。
天下还是有讲理的地方。几天后我又收到香港签证处电子邮件,告之申请已经受理,不需要申请费。
这个事情在我看来应该没有其他问题了,就等着香港签证处按部就班派期处理了。
几个星期后的一个早上我查邮件时收到了关于客户孩子申请的邮件,我还以为批签了,打开一看无异于一个重磅炸弹扔在我办公室当中,以至于我都感觉自己的脑袋嗡了一下 ... 移民局怀疑客户孩子的出生证是假的。
理由如下: 在163签证批签前,客户的太太应邀前往澳洲香港签证处面试,按照孩子出生证上的日期看,当时客户太太应该才生完孩子几天而已,但她完全没有提到有个新生儿的事情,不合常情。此外香港签证处安排工作人员给孩子的出生医院打了电话,医院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这个出生证实假的。
这... 这... 这...这 是怎么回事呀?
客户不得不实话实说,这个出生证确实是假的,但是有很多苦衷。孩子不是他太太亲生,但他确实是亲生父亲。不管这个故事是如何,反正是在孩子出生前就已经结束,当事的每个人都有难言的伤痛,为了保护孩子未来的生活,他们找关系办了这个出生证,上面的孩子父母的名字填写的是他们夫妻俩,并且确实有他们夫妻俩一直抚养。
移民局的电子邮件警告,提供假材料将会触犯4020条款(提供假材料的后果)。简单来说,4020条款(比较长,只写和这个事情相关部分)规定:
在签证申请中,或在申请人过去12个月持有的签证的申请中,不能有虚假或误导性材料;
在过去三年中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家人都没有因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材料被拒签过;
有以下情况移民局可能考虑免除此限制:
有令人难以拒绝的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并且此情况影响到澳大利亚的的利益;或者
有值得同情或难以拒绝的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并且此情况影响到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新西兰公民。
客户问我如何解决这个事情。
我思考再三后替客户做了个决定,主动撤销申请。
因为4020的一个关键句是'因此被拒签的话',如果我的客户没有被拒签而是主动撤销申请,将不会触发4020条款。
然后。。。。我们明天再递一次。。。。
第二次递交当然首先说明出生证不实,我们协助客户起草一封恳切的信陈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不过由于特定的原因孩子确实没有其他出生证。
在等了很长时间后,终于接到香港签证处电子邮件,要求客户和孩子做亲子鉴定(DNA)。由于孩子不能来澳大利亚做亲子鉴定,折中办法极其麻烦:
中国境内医院提取父子的基因样本;
提取基因样本当场需要有两名移民局员工见证;
基因样本需要当天通过航空快递到澳洲境内的实验室。
经过无数和移民局工作人员、澳本地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航空快递之间及客户之间的电话和电子邮件之后,3个月后我们终于联系好了多方做亲子鉴定。又等待了几个星期后终于得到了鉴定报告,他们是父子的可能性超过99.99%。
感觉这下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了,结果又等了几个星期。
某日我快下班的时候突然接到香港签证处电话,问我客户中国的住址。我说客户的表格上不就有他们的住址吗。第二天一早我就接到客户电话,移民局工作人员昨天晚上上他们家去家访啦。意即当移民局给我打电话核对客户家庭住址的时候,移民局的工作人员已经埋伏在了客户居住的城市,就等着核对完地址,刚到下班时间就去家访了。
这就要说说为什么在已经明确父子关系的情况下,移民局还有什么怀疑呢?因为:
移民法要求主副申请人之间的配偶关系是排他性的,意即这位父亲不会同时有两个家庭。
幸运的是客户和小儿子都在家,家里墙上挂着不少一家4口幸福的照片,很明显能看出来从小儿子从小娃娃开始就是客户及太太抚养的。
移民局的工作人员和客户简单聊了聊后就告辞了。客户想想还是有点不放心,晚上又跑到工作人员下榻的酒店送礼物。当然,被婉言拒绝了,呵呵。。
结果,当然又等了不少时日,孩子的163签证终于批下来了。
客户太太在澳经营生意的快满两年的时候,我们提前做好准备,两年一满就赶在全家的163签证失效前递交上了890签证申请。由于和客户一直以来沟通比较多,准备比较充分。在审批到补充材料时要求也不多,感觉最后体检完就没有什么事情了。
突然我又收到了一封电子邮件,告知小儿子由于提供了假材料,有4020限制,这可是会影响到全家拿不到永居签证的。我的脑袋又嗡了一下,怎么回事?
后来弄清楚了,我们在递交客户全家186签证的时候,当然有特别事先说明客户小儿子的出生证是不真实的,不过有做亲子鉴定、移民局香港签证处有家访等等。
但是问题不是出在这个申请上,而是在全家递交163的时候,小儿子和客户父母照顾在中国,因此没有过桥签证A,在163失效后他就没有签证可以入境了。
今年年头的时候想让爷爷奶奶带着他来澳洲玩,便申请了旅游签证,由于是当地中介代为递交的没有做特别说明,小儿子的旅游签证被拒了,原因是: 假出生证。
由于小儿子因为提供“假文件”导致旅游签证被拒,因此影响到了全家的890签证。签证官告知客户全家受到4020影响,不能批签,给客户主动撤销申请的选择。
真正太乌龙了。。
客户当然不愿意主动撤销申请,走到这一步客户全家已经做了相当大的努力。但是4020条款似乎也很清楚,客户全家确实受到波折六的影响因此不能批签,而不批他们全家签证感觉也不会影响到澳大利亚国家利益或居民的利益以致值得同情或难以拒绝的程度。
难道真的要3年后再递交申请才行?真正让人泪奔呀。。
我们做了非常广泛的搜索,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了相似的高院案例,再加上确实客户不是有心提供假出生证,或者说客户认为已经和移民局说清楚过了假出生证的事情。
我们再一次递交了言辞恳切的陈述,告知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
又过了数月,这个事情算是有了个结果。
全家890永居签证终于批了。
以上只是客户全家整个申请过程中的一个方面,其实商业投资移民、或457工作签证、186雇主提名永居签证等都有这些或那些的复杂之处。在申请的过程中其实还有一些其他的波折,篇幅有限下次再一一道来。
祝大家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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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羊琛子
德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新闻硕士、法律博士
新南威尔士州执业律师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执业律师
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
专业领域为经济商业法、公司法、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
有十年以上协助商业投资移民客户经验;
擅长协助中国企业客户在澳着陆投资;
此外还有丰富的仲裁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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