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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3 篇原创文章
☞ 家庭信托,受托人的选择至关重要
☞ 受托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 如何选择受托人?
家庭信托,受托人的选择至关重要
本期我们介绍一个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被几位受益人联合撤销权利的案子,供财产真实所有者参考,在设计信托方案时注意考虑选择受托人。
此案发生在2015年,主要争议点是某信托中多位受益人共同要求受托人T卸任,因为作为主要受益人的妻子W与受托人T的关系逐渐恶化。
受托人T拒绝,理由是因为T同时也是受益人,并且被大家选为受托人的。但法院查明:
1、信托受益人和管理受不信任影响很大;
2、所有受益人已成年并符合其他条件。
最终原受托人被免除并临时引入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享有广泛的信托财产管理权力:在符合信托的利益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处置信托财产;有权投资并得到增值;有权就信托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得到报销。
同时,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以限制受托人不断扩张的权力,保障处于劣势地位的受益人的利益。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并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按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对受托人的义务监控主要表现为要求其恪守信义义务(fiduciary obligation) ,即忠实义务与谨慎义务。忠实义务之实质是受托人忠于受益人之义务。
具体而言,受托人不应采取任何使自己处于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地位的行动。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或处理信托事务时,既不能为自己也不能为第三人谋取利益;只能忠实于受益人,为受益人谋取利益。
如何选择受托人?
此案中引人深思的地方是,最终是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敌对态度,导致了撤销受托人的结果的发生。
此类撤销信托受托人的案例虽然比较少见,但在现实中如果遇到,受托人最好首先要考虑清楚是否还要继续维持自己受托人的身份,如果决定退出,就要及时商定一个退出的方案,避免影响信托的继续执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作为委托人的中国高净值人士离世后,其家族信托的受益人难免会和上一代人指定的受托人发生冲突,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应该明确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并正确行使该等权对于信托设立后的各方各面,考虑得并不周全。
比如,随着第一代人(信托委托人)的离去,受托人一旦与受益人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如果对家族信托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家族信托设立的阶段考虑清楚的。
如果您对上诉问题感兴趣,请联系澳洲悉尼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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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羊琛子、郑健
羊琛子是德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新闻硕士、法律博士
新南威尔士州执业律师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执业律师
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
专业领域为经济商业法、公司法、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
有十年以上协助商业投资移民客户经验;
擅长协助中国企业客户在澳着陆投资;
此外还有丰富的仲裁庭经验。
电话:61 2 9223 4880
地址:Level 5, 15 Castlereagh Street, Syd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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