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制和法治精神,是香港保險業長盛不衰的真正基石

2018年03月09日 中港澳洲法商天地




港重大疾病保險可以保障126種疾病,儲蓄分紅險回報比投資房產更高,保障額度高、保障範圍更廣、保費更低。  



 


香港與紐約、倫敦並列為全球三大金融中心,也是保險業發達的地區之一。


香港保險業的繁榮得益于其擁有完善的保險法律制度和並得以嚴格地執行。


良好的法律環境保障香港成為全球最成熟的保險市場之一。


 


1 / 關於立法


香港保險業立法經歷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世紀50年代以前,無專門立法階段。保險業遵守一般的法律,如《公司條例》、《雇員補償法例》中有關保險業的條款。


第二階段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1951年,先後頒佈了《第三者(向保險人索償權利)條例》和《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1961年通過了《海上保險條例》。這一階段雖然頒佈了一些針對保險業的監管條例,但監管寬鬆,保險公司設立的門檻較低。例如,只要有一萬港元資金,便能夠註冊成立一家保險公司。導致市場不規範,保險形象很差。1974年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成立後,接到了很多關於保險的投訴,導致其將保險業作為當時的重點打擊對象。


第三階段20世紀70年代中期至今。19782月,香港特區政府頒佈了《保險公司(規定資本額)條例》,將保險公司的股本從20萬港元提高到500萬港元。1983年正式頒佈《保險公司條例》,該條例制定了一套對香港保險業進行審慎監管的法則, 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後,該《保險公司條例》繼續有效,最近幾年又作了多次修改。如目前現行規定最低實收資本,經營綜合業務或法定類別保險業務的公司最低實收資本的起點規定,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確保保險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及財務狀況,並提供了公平及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環境。

 

在立法方面香港屬於英美法系地區,以判例法為主,但在保險法律規範方面卻主要是成文法的規定。香港的保險涉及的法律規範可以分為三個層級:


第一層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大法,對包括保險業在內的香港經濟社會發展進行明確的定位。


第二層級是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如《保險公司條例》、《第三者(向保險人索償權利)條例》、《海上保險條例》等,屬於最高層級的法律;

第三層級則為保險監理處或保險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對法律的一些實施細化的指引,這也屬於廣義上的法律體系。


為做好保險立法工作,香港《保險公司條例》①第54條規定設立保險業諮詢委員會,“以就行政長官轉介予委員會有關執行本條例或經營保險業務的事宜,或就委員會認為有利於香港保險業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諮詢委員會須由財政司司長或其代表擔任主席、保險業監督(該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及行政長官委任為該委員會委員的其它人士所組成,而每位獲委任的委員的任期則由行政長官決定。”

 

2 / 關於執法


主要從行政、民事和刑事等三個方面考慮。


一是行政執法。保險監管執法權由香港保險業監理處(http://www.oci.gov.hk/chs/about/)行使,香港保險業監督的目標是通過審慎監管,維護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並促進保險業的整體穩定。授權、日常管理、干預、實地考察四項是行政執法的主要職權。


二是民事執法。保險合同糾紛等涉及保險民事糾紛的案件,主要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此外, 1990年成立的香港保險索賠投訴局

http://www.iccb.org.hk/gb_index.htm),提供一個公平而費用低廉的途徑處理由個人保單引起的索償投訴。投訴局的裁決承保公司必須遵守,投訴人則可以拒絕接受,在這種情況下投訴人有權採取法律行動,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是刑事執法。對涉嫌保險犯罪的案件,由香港警方刑事偵查並由法院進行刑事審判。香港的《保險公司條例》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設置了極其嚴格的法律責任,許多行為均規定了違反後的刑事責任。


香港保險業在歷經175年的歷史後,不但沒有顯現出老態,反倒是越發欣欣向榮了。這裡面有地緣、歷史、政治體制等諸多方面的原因,但唯有香港的法制和法治精神,是香港保險業長盛不衰的真正基石。也是香港可以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和亞洲最安全城市的一個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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