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汉博案 - 中港证监会连手执法的例子

2018年04月05日 中港澳洲法商天地


唐汉博为中国公民但在香港居住。在2016年3月香港证监会就其买卖中国铝业股票的交易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 港证监发现唐汉博和他太太在买卖其他两间香港上市公司中有可能违反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收购合并守则》。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就唐汉博及另一人因买卖一家上海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涉嫌扰乱市场的行为进行调查。

 

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函给香港证监会请求提供协助。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请求后,香港证监会向裁判官成功申请搜查令,并在进行搜查时,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员在唐汉博位于香港的住宅内检取了手提电脑、手提电话以及相关文件。

 

在申请搜查令时,香港证监会仅告知裁判官该搜查令旨在调查违反香港法律及监管守则的行为,并未披露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情况,亦没有提及中国证监会对唐汉博及所获材料的关注。但是在执行搜查时,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员曾试图让中国证监会的办案人员与唐汉博通话, 并向中国证监会的办案人员及时报告被检取的材料及在查获电脑内的资料。

 

搜查结束后,中国证监会向香港证监会发出了数封请求协助函。香港证监会随后根据请求将所需求的材料(其中包括搜查所获材料)交给了中国证监会。2017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根据早前发出的通知召开了听证会,当中提及了该搜查及香港证监会在搜查中所检取的材料。中国证监会最终决定处罚唐汉博及其他涉案人,合共罚款及没收12亿人民币(见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703/t20170310_313477.htm;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703/t20170310_313477.htm) 。

 

12亿人民币的罚款不可能说不巨大,但奇怪的是唐汉博似乎没有挑战中证监的裁决,却入禀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裁判司向港证监颁发搜查令的合法性。唐汉博的理据是,港证监在申请搜查令时没有向法院如实披露其目的是协助中证监的调查。唐汉博显然并不知道,港证监在收到中证监的要求前已经对其展开调查。港证监的回应是,港证监本身在香港法例下就有权因应境外监管机构的请求而展开调查,亦有权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搜查得到的文件,所以根本无需向法院隐瞒。香港高等法院最终接纳港证监的辩解,认为港证监根本没有必要隐瞒。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6条的规定,香港证监会在适当的情况下有权向香港以外的其他监管机构(例如中国证监会)提供调查协助。香港证监会亦经常据此协助外地的监管机构进行调查。

 

本案确认,即使香港证监会本来因其调查而获取材料,香港证监会其后亦可将该等材料转交给中国证监会。

 

随着沪港通和深港通交易量的不断上升,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的合作将继续增加。在一篇2017年6月发布的新闻稿中(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jcj/gzdt/201708/t20170821_322442.html),中国证监会披露了自2014年11月沪港通实施以来,该会已与香港证监会进行了365项跨境执法合作。唐汉博的案件也进一步证实了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在相互协助调查方面日渐紧密的合作。

 (戴國洪律師在香港出生及受教育,為香港、澳洲及英國三地的註冊律師。他早年在香港執業,專事處理商業訴訟,包括涉及投資中國大陸的跨境商業糾紛,涉及土地的糾紛,及有關公司清盤及重組的法律訴訟等。他其後轉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秘書等,包括中國光大集團、鳳凰衛視及香港電視等。他現在是澳洲愈港法律的主任律師及香港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顧問律師 他的微信號是 sycamore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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