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澳洲商业因素的关联
-与澳洲文化因素的关联
-与澳洲工作因素的关联
-与澳洲个人因素的关联
1.与澳洲利益联系的显著文化活动:
显著文化活动指的是申请人涉及到知识性,艺术性,体育性,宗教性的追求。这些显著的文化性质的追求并不像商业和雇员性质要求那么严格。
与澳洲利益联系的显著文化活动可以是:申请者的文化追求被视为一个较高的领域,而且拥有专业级别的公众认可程度。例如:
· 申请者是澳洲文化社区成员,并活跃于各种传统文化活动中;
· 申请者是被认可的文化专业领域的人;
· 申请者是澳洲宗教委员会的一员;
· 运动员或者澳洲运动协会的专业支持人员;
支持这些与澳洲利益关联的文化的证据包括:
· 出版物
· 合同
· 文化协会成员的证据
· 报纸文章
· 音乐会项目等
2.与澳洲利益联系的显著雇主担保活动:
评估一个雇员是否与澳洲利益紧密联系,并且使其企业显著受益,我们需要考虑这个申请人以什么状态被雇佣的(永久性的?临时工?或者签署合约?)以及签订合同中的工资标准。
随意性的工资不能被视为显著性关联,除非申请者在过去的两年里居住一直居住在澳洲。
如果这个申请者现在并未开始工作,但是已经收到了雇主发来的录取信,需要考虑下是否这封录取信是以雇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为标准的。
在很多案例中,就业开始生效的紧迫性是一个重要的考核因素。其他暗示因素包括是否考虑长久居住下来,例如:
· 租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合同
· 孩子上学注册文件
当雇佣关系还未完成,而且申请者因为签证问题只能在澳洲停留有限的时间时,需要重新向雇主索要录取信。如果申请人获得RRV的目的是为了最近到达或返回澳洲旅游的话,那雇主担保的准确性就需要被考虑,而且还需要从申请者那获得更进一步的信息。这时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雇佣关系是否是为了旅游
· 申请者持有的临时签证是否有工作的权利
· 是否有其他原因
如果申请者声称他们需要用旅游来完成他们到澳洲的搬迁,需要考虑评估申请者是否违背了BB157的要求。
在澳洲境外的雇佣是否与澳洲雇佣紧密相连,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 被一个澳洲组织所雇佣(例如一所公司,大学,宗教组织,学院等)
· 被联邦,州,领域,当地政府组织部门所雇佣。(包括被国有企业或者法定认可机构)
· 被国际慈善组织澳洲分部所雇佣
· 作为澳洲代表在国际组织(特权或豁免权)中代表澳洲。
以下四个例子作为验证支持雇佣紧密关系的证据:
1. 最近的官方文件,例如组织证书
2. 用雇主那获取的信
3. 雇佣关系合同
4. 雇员身份验证
3. 与澳洲利益联系的显著个人活动:
显著的个人连接也可以使澳洲从中受益。即申请人是,或曾经是澳洲经济社会组织一员,而且他们的参与丰富了澳洲居民以及公民的个人生活。
以下七个例子能够作为与澳洲利益联系的显著个人活动的证据:
· 在过去的5年里有在澳洲较长时间的居住历史,尤其是如果申请者已经在澳洲度过了他们的成长期,或者申请者在首次被准予获得长久性签证起在澳洲度过了很长时间。在政策下,他们从初次获得长久签证起在澳洲生活时间的比重越大,越具有说服力。
· 与澳洲公民伴侣在澳洲境外一起居住,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是那些过去曾生活在澳洲的未成年子女,或是澳洲公民父母。这些澳洲居民伴侣或者澳洲居民父母有进出入澳洲自由的权利的情况下具有说服力。
· 在过去的五年里居住在澳洲至少12个月,包括那些暂时性居民。
· 有一个或许多未成年澳洲公民子女居住在澳洲(包括寄宿学校)无法律障碍的访问存在。
· 在澳洲境外与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包括澳洲公民的未成年子女,而且申请者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有立即回澳洲与他们的家庭成员重聚的计划。
· 在澳洲有私人资产,如家庭住宅或者私人投资产业,即使家庭住宅或者私人投资产业的所有权在澳洲能帮助验证个人的联系,但是也是由是否这些资产被占据所决定。比如说,私人资产是被家庭成员所占据,或者是正在被出租的资产。
· 申请者有亲近关系的亲属(这一类属于通过移民政策或者家庭体系得以重聚),这些签署在澳洲生活过绝大多数时间,并且是澳洲永久居民或是澳洲公民。
另外相关的考虑因素包括:是否申请者的个人连接是跟他们的过去信息有关,以及永居澳大利亚的意图是否明确占很大比重。判断因素有:
· 是否视澳洲为家
· 是否想要永久性居住下来
一个人可以跟不同国家都有个人联系,RRV 标准不需要申请者对澳大利亚有相对更密切的联系,但是绝大多数与澳大利亚的联系必须是会使澳洲受益的。
如果一个坚实的个人连接的声明是为了未成年人,需要提供一份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开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