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条例

2017年09月28日 中港澳洲法商天地


许多人认为“对不起”是最难说的话,但这句话已被证明为有助于解决争端。然而,克服情绪障碍来说出这三个字是一回事,如何面对说这句话的法律后果又是另一回事。

 

幸运的是,在香港,“道歉条例草案”已于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获得通过。“道歉条例”是亚洲第一条的同类法例,虽然相类的法例已存在于如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相当长的时间。

 

条例草案的通过普遍受到诉讼人和争端调解决方的欢迎,认为是帮助解决严重争端的重要一步。根据该条例, 道歉是指一个人就某事宜表达的歉意、懊悔、遗憾、同情或善意,并包括抱歉。这条法条的意义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      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在适用的诉讼程序中,不能成为裁断过失、法律责任或任何其他争议事项的证据。适用诉讼程序是指行政、纪律和监管程序等,但不包括刑事诉讼。

 

2.      道歉不会使保险合同无效或影响任何保险责任, 而这是凌驾于保险合同中的相反条文。


这两项规定有效地扫除了在诉讼中进行中或预计可能出现诉讼的情况下, 作出道歉的法律障碍。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条例可以进一步订明, 作出或不作出道歉(或接受或不接受道歉)可以作为法院在计算赔偿或诉讼费用的考虑因素之一,则可能更有帮助解决争端, 但显然这一规定不适合于某类型的诉讼(如人身伤亡诉讼) 。


(戴國洪律師在香港出生及受教育,為香港、澳洲及英國三地的註冊律師。他早年在香港執業,專事處理商業訴訟,包括涉及投資中國大陸的跨境商業糾紛,涉及土地的糾紛,及有關公司清盤及重組的法律訴訟等。他其後轉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秘書等,包括中國光大集團、鳳凰衛視及香港電視等。他現在是澳洲愈港法律的主任律師及香港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顧問律師 他的微信號是 sycamore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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