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名外企高管知法犯法,挑战“双国籍”底线,为5岁澳籍女儿办上海户口,伪造文件被拘役2个月10天,并罚款2000元。
众所周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简单来说,中国法律是绝不承认双重国籍的!
一旦国人归化入籍外国,成为了外国公民,就是选择了放弃中国公民在国内应享的一切相关待遇。
当然,一纸外国护照固然有它的便利,如在海外的出行、就业等方面,因此定居外国的华人华侨有不少都放弃中国国籍而选择了入籍所在国。
但由此带来的一些相关的限制,也是外籍华人必须接受的。
大部分人都是安安稳稳地遵守着这方面的规则。要知道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法规已经明文规定的部分,如果你选择不去遵守,就要付出违法乃至犯罪的代价。
然而,还是有人就是抱着侥幸心理,试图游走试探法律的边缘,甚至铤而走险,不惜为此做了更多的违法手脚,最后得到了严厉的惩罚!
下面要说的,就是这样一则新闻……
『外企高管为5岁澳籍女儿办上海户口 伪造文件被拘』
三十来岁的高某最近算是倒了大霉了。然而,他这个“霉”,可以说是自作自受!
高某是一名在上海工作的外企高管,本享受着相当优渥的薪资、得天独厚的经济条件,以及美满幸福的家庭。他妻子是华裔的澳洲公民,5年前女儿出生时也因此顺理成章入了澳籍。
而最近,这个女儿的未来,却成了高某的“心头病”。高某自认自己的家庭属于所谓的“高净值人群”家庭,将来财产继承可是个大事。因此,他想为早已成为澳洲公民的女儿办一个上海户口,方便她以后在财产、房产方面的继承。
想办中国上海户口,但又不想丢掉女儿的澳大利亚国籍。因不想放弃外籍,于是高某委托别人以“非正规手段”伪造材料,包括两份文件和三枚公章。递交后被警方核查发现。目前高某被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提起公诉,被判拘役2个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这位高先生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因小失大!
可以想见,曾经风光无限、事业有成的他,将很可能因拘役入狱一事丢掉工作,成为一生的污点;孩子的户口当然办不成了,今后此事还会成为家人心头永远的痛。
对此,熟知相关法律条文的中国律师张女士也给出了解读:
高先生这样的做法,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管理及声誉,是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因此,法院的该判决是公正合法有效的。这样的惩罚,也严正提醒了其他一些也抱有这类“小心思”的人士,要知道法不容情,只要你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严惩!等待你的,很有可能是可怕的铁窗生涯……
当前,世界上有不在少数的国家是支持双重国籍的,比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塞浦路斯、爱尔兰、卢森堡、马耳他、法国、英国、芬兰等等。
但在中国,早前就颁布了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最新的国籍法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在通过之日起施行。《国籍法》一共十八条,其中在第三条中明确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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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双重国籍≠不允许双重国籍
对于拥有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的人而言,如果发生国籍冲突,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当事人当时所在国家的法律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拥有者,在其任意一个所在国籍的国家,只被当作本国的公民对待,只承认其本国公民的身份。
如若只是单纯讲“不承认双重国籍”可理解为,如果当事人为当时所在国籍的公民,“不承认双重国籍”将不会承认其拥有的外国国籍和外国公民身份。但是“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不意味着要当事人放弃他国国籍。所以说,“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双重国籍”。
2
双重国籍仍有边界可循
以中国为例: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给出两个限制条件:即一为“定居国外”,二为“具有外国国籍”,只要二者同时不符合,便可以获得中国国籍。此外,对于“定居”的概念,由于当前还没有特别明确的评判标准,根据目前普遍理解的解释为:没有取得外国公民身份但是又获得永久居留权,即大家所知道的“绿卡”。
如此说来,关于“双重国籍“是有边界可循的,如下以示例说明。
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修正案第一款规定:“凡在美国出生的婴儿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既没有美国绿卡又没有美国身份的中国父母如果在美国诞生一个孩子,如果按照美国的法律,即可加入美国国籍;但与此同时,孩子同时具备获得中国国籍的条件,因此,该孩子是可能获得中国及美国双重国籍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明确规定了丧失中国国籍的几种情况: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也就是说有两种情况会丧失中国国籍,第一种情况即: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无论以何种途径加入外国国籍将丧失中国国籍;第二种即:自己主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并被批准的将丧失中国国籍。
很多人虽然取得了外国国籍,但是常年生活在中国,根据国籍法也不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此外,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去公安机关自动注销中国国籍才真正意义上算是放弃并丧失中国国籍。所以说,有很大一部分的中国公民是具备双重国籍的事实的。
所以说,“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双重国籍”这句话便不言而喻了!
最后呢,小编想说一句:
不管你身在何方,持有的是哪国的国籍和护照,都是你个人作出的抉择,值得所有人尊重。
但同时,你也应该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因为这是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不容有任何侥幸心理。
尊重法律,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挑战法律,只能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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