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法和澳大利亚法下罢免董事的简要说明

2017年10月10日 中港澳洲法商天地


罢免董事的原因不一而足, 这些包括董事力有不逮,与其他董事或同事不和, 或涉及其行为失当包括违反诚信责任等等。

 

一般来说,只有股东才能罢免董事,原因在于董事被视为公司或股东整体的准代理人,因此只有股东作为主事人才有权对其进行解雇。而事实上, 股东罢免董事并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

 

在香港,相关的法律载于《公司条例》第466条中,该条规定尽管公司的章程或董事和公司之间的任何协议有相反规定,公司股东可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罢免董事。第462条同样适用于私人公司及上市公司。但同时,第466条亦给予相关董事出席股东大会并作出申辩的权利,而他亦有权要求在股东会前向股东传阅他的书面陈述。

 

在澳大利亚,这方面的法律则比较宽松和灵活,因为它区分了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就上市公司而言,其要求和程序与香港差不多,澳大利亚的《公司法》第203D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只能由股东罢免,而相关的董事亦有同样的申辩和作出书面陈述的权利。但是,如果公司是私人公司,那么第203C条则订明公司可通过其章程规定,以股东会的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罢免董事。

 

通常情况下,私人公司的股东(或最少是大股东)在董事会内都有与其持股量成正比的董事代表。因此, 如果董事会能通过罢免董事的决议, 则股东会亦很大可能通过同样的决议。但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则并非必然。因此,通过区分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澳大利亚法律为私人公司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可以节省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和成本。


(戴國洪律師在香港出生及受教育,為香港、澳洲及英國三地的註冊律師。他早年在香港執業,專事處理商業訴訟,包括涉及投資中國大陸的跨境商業糾紛,涉及土地的糾紛,及有關公司清盤及重組的法律訴訟等。他其後轉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秘書等,包括中國光大集團、鳳凰衛視及香港電視等。他現在是澳洲愈港法律的主任律師及香港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顧問律師 他的微信號是 sycamorelegal)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