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调解立法(第三方供资)(修订)条例草案(“该草案”)已于2017年6月14日由香港立法机关通过,该草案主要是采纳了2016年10月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中的建议。
该草案预计在今年稍后时间生效,其旨在改变过时(或陈旧)的普通法助讼和包揽诉讼原则,以容许第三方可向参与仲裁或调解的一方提供诉讼融资。原来在助讼和包揽诉讼的原则下, 随若干有限的例外情况外,第三方向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人提供诉讼资金是非法的。该草案现修订了“仲裁条例”及“调解条例”,以令第三方向在香港参与仲裁或调解的一方提供诉讼融资变为合法,而使前述助讼和包揽诉讼原则不适用于香港的仲裁和调解程序。
该草案亦表明会为第三方融资方制订一“业务守则”,以列出他们在进行融资活动时需遵守的行为标准,该业务守则尚在草拟阶段,并会在稍后公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虽然该草案放宽了助讼和包揽诉讼维原则对仲裁和调解的限制,但该等限制对在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仍然适用和有效。而且,该草案亦规定,代表仲裁一方的律师均都不能利用草案内的保障,以自行提供仲裁或调解费用的融资。
主要影响:
在诉讼融资上,香港已经落后于许多其他重要的普通法法区,如新加坡,澳大利亚和英国。这些法区已经废除了过时的助讼和包揽诉讼维原则,因为这些原则往往被认为剥夺了经济能力较低的诉讼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因此,虽然该草案只是放宽对仲裁和调解的限制,但却被视为一个值得欢迎的举措,有助加强香港作为重要仲裁中心的地位
该草案所允许的融资资金不限于参与仲裁和调解一方本身的费用,而且还包括其在败诉时需要支付对手的费用
对于内地的个人和公司,现在洽谈协议条款时更适合争取加入适当的仲裁条款,以订明在香港仲裁或调解有关的争端,这既可获得仲裁资金的同时,亦可使仲裁在一个更具权威性,公正及高效的仲裁庭进行。即使相关协议可能适用内地法律,但笔者认为并不妨碍仲裁在香港进行,因为自1997年主权回归后,香港的双语法律专业人员,对内地和香港的普通法法制均累积相当的经验(其中一部分亦可能已获得两地的律师资格),因而具备在香港仲裁或调解适用内地法律或由内地衍生的争端
内地律师在代表财力较弱的一方(如中小企业或个人)与大型国企或跨国公司洽谈商业协议时,应认真考虑为客户争取加入在香港仲裁的条款,以减轻一旦出现争端时由于财政实力悬殊使其客户处于下风的风险。而且,香港仲裁机构颁发的裁决, 亦一早已能在内地及世界其他重要法区执行了
预计随着该草案正式生效,很多现时在国际上已十分活跃的大型诉讼融资公司,必然跃跃欲试希望加入香港市场分一杯羹,尤其是对源自中国内地牵涉金额巨大的纠纷。因此,只要仲裁一方理据充足,是不虞难以获得仲裁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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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國洪律師在香港出生及受教育,為香港、澳洲及英國三地的註冊律師。他早年在香港執業,專事處理商業訴訟,包括涉及投資中國大陸的跨境商業糾紛,涉及土地的糾紛,及有關公司清盤及重組的法律訴訟等。他其後轉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秘書等,包括中國光大集團、鳳凰衛視及香港電視等。他現在是澳洲愈港法律的主任律師及香港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顧問律師。 他的微信號是 sycamoreleg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