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再不卖房就亏大了?究竟是什么人和房如此焦躁不安?丨税务

原创 2020年02月20日 澳洲房产大全




这是澳洲房产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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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篇 税务 专栏


除了生死,都是小事。


最近的大事是满屏的新冠疫情,揪心的狠。


对于李总来说,还有件揪心的大事:




人被困在国内家里,澳洲悉尼有套曾经的自住房房产到底要不要卖掉?


因为他听说了去年底有个房产政策变更,会影响他澳洲的唯一的这套自住房。




他的情况很多人也会类似,当初考虑回国长久发展了,留着澳洲的房子一来是将来孩子返澳求学时的落脚点,二来是申请PR续签的佐证之一(尽管不那么有用),加上并不那么着急用钱,所以离开时不曾多想要不要变卖房产。

但2019年末一拐弯,澳洲政策变了,大限就在2020年的6月30日,卖还是不卖?加上疫情来了,职业发展前景变得也有点扑朔了,留还是不留。这下怎么办?

 

政策的回顾



如果您是出于税收目的的外国居民,简称非税民,当在澳大利亚出售住宅物业时,这些规则将对您产生影响。

在2019年12月12日,法律变更意味着您将无法再申请资本利得税主要居所豁免。此更改仅适用于您在处置时(出于税收目的)不是澳大利亚居民(当您签署出售房产的合同时)。

 
其税务目的如下:


适用于2017年5月9日晚上7:30(澳大利亚东部标准时间)之前持有的财产


△ 只有在满足2020年6月30日之前发生的处置且只有满足其他豁免要求的情况下,才能申请CGT主要居所豁免

△ 从2020年7月1日起进行的处置不再享有CGT的主要居住地豁免权,除非以下某些人生事件在个人出于税收目的成为外国居民的连续六年内发生:

  1. 您,您的配偶或18岁以下的孩子患有晚期疾病

  2. 您的配偶或您18岁以下的孩子死亡

  3. CGT事件涉及因离婚,分居或类似的抚养协议而在您和您的配偶之间进行资产分配。  


对于2017年5月9日(澳大利亚东部标准时间)晚上7:30或之后获得的财产


△ 自该日起,CGT的主要居所豁免将不再适用于该处置,除非以下某些人生事件在个人出于税收目的成为外国居民的连续六年内发生:

  1. 您,您的配偶或18岁以下的孩子患有晚期疾病

  2. 您的配偶或您18岁以下的孩子死亡

  3. CGT事件涉及因离婚,分居或类似的抚养协议而在您和您的配偶之间进行资产分配。




案例的分析



李总的情境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的税务问题:

非税民身份

  • 李总目前不住在澳洲,李总家人也已经跟随回国发展,李总的主要的经济来源和社会关系都在国内,李总暂时也没有考虑返回澳洲。

    多数迹象表明非税民身份的判定比较符合李总本人的实际情况。

土地附加税

  • 李总在澳洲境内没有住满200天,尽管持有澳洲永居身份,但依然要按照新州税率2% (2018年至今)以土地价格的全额起征。
    空行
    眼看着他的这套自住房的地价从2015年开始的水涨船高,按均价100万为例,就是每年都有2万的真金白银拱手给了州税务局。房子不处理,这钱每年都得往外掏。

资本利得税

  • 李总的房子是在2017年5月9日之前购入的,曾经是他的自住房。如果非税民身份一直不变的话,他将面临今年6月30日之后变卖房产时,不再享受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的优惠政策。
    空行
    眼看着他的这套自住房从2015年到现在市场价格已经翻了个跟头。本来涨了80万,可以如数落袋为安,如今面临的大考是一半要充公上交澳洲的税务局了。
    空行
    而且是在变卖的同时就要支付外国居民资本收益预提税,直接按售价的12.5%预缴。
 
有没有什么最优的解决方案?我们给了他几个思考的方向:


在2020年6月30日前,尽快处置房产,从而最大化的享受目前的政策优惠,毕竟现金为王。


在2020年6月30日之后的6年内发生其他豁免情形后再处置,但这个比较被动消极,并不能作为建议采纳。


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重新考虑和澳洲的纽带关系,比如返回澳洲生活工作,从而改回税民身份,也不用立刻处置房产。


一直持有房产,不做任何转让处置,乃至作为遗产将来留给后代。





影响的群体



有个典型的认知误区,个人是澳洲公民或者澳洲PR,就想当然认为自己也即是澳洲税民。非也!

对于其他读者,在参考类似问题时,要多考虑下自己的实际情况,尤其是签署出售合同时自己究竟算税民还是非税民,强烈建议找专业人士咨询后再做决策。

我们认为以下群体现在要抓紧时间慎重考虑这件事情:

1. 部分188签证类商业投资移民申请人及配偶
-   188类商业投资移民申请人及其配偶预计2020年6月30日前绿卡未能获批
-   并且2017年5月9日前已经购买了澳洲的房产作为居住用途的
-   并且申请人或配偶尚未在澳洲长期居留的。
 
2. 部分境外澳洲公民或PR持有者
-   2017年5月9日前已经购买了澳洲的房产作为居住用途过的
-   本人目前离开澳洲在海外长期居留。

因为过了2020年6月30日这个时效截止期他们的自住房产获利很可能会被当韭菜收割了,除非一直不卖,除非长久的持有房产增值未来能超过了这次大考面临的浮亏留待以后再考虑。
 

我们的宗旨



2020伊始,领赢事务所秉持”领先一步,赢得人生“的经营理念,愿意引领澳洲房地产投资者们继续窥探房地产税务的万花筒世界,花样从未重复,永远随机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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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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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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