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蝴蝶效应”引发天价税单,该如何收场? | GOODWIN专栏24(原创)

原创 2018年03月02日 澳洲房产大全





这是澳洲房产大全

第 599 篇原创文章



前情提示

继我们上篇文章 "天价土地税账单是否能怼回去" 提到,2018年的头一个星期,我们的一个开发商公司的所属关系复杂,引发了高额土地税附加费的故事。


新州国税局把我们的客户'A'公司当做海外利益公司处理,是因为其中一个单元持有人为家庭信托,默认可能存在海外受益人。


根据国税局(Revenue NSW)的政策,我们当即提出书面要求免除土地税附加费,第二天就收到了重新发的地税账单,其中去掉了附加费的部分,但要求客户'A'公司6个月的时间向国税局提供修改过的家庭信托文件。



圣诞新年假期后,我们开始跟进客户,提醒他们尽快联系原来处理购买分割前大地块的律师及当时的会计师,提供对家庭信托文件进行修改的'修改契约(Deed of Variation)'(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剔除可能符合'海外人士'定义的受益人及合资格受益人。


由于客户的这个固定信托(Fix Unit Trust)公司的另外一个单元持有人也是一个固定信托(Fix Unit Trust)公司(即标注为'B'的公司),我们也对于这个公司进行了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公司检索。


结果发现,我们发现B公司的单元持有人(unit holder)为两位自然人甲和乙,分别持有75%和25%的信托单元(关系见上文示意图)。我们提醒客户还需要这两位信托单元持有人的护照首页,我们需要对这两位的签证(如果不是澳大利亚护照持有人的话)进行核实。


所以,这个案例的所属关系的全貌如下:


我们的客户:固定信托(Fix Unit Trust)公司,由于此公司为土地持有人,简称'持地'公司,在这里我们标注为'A';


客户信托持有人(Unit Holders):共两个,一个为家庭信托,一个为另一家固定信托公司,标注为'B';


固定信托公司'B'的信托持有人:共两个自然人,甲和乙,其中甲占比75%,乙占比25%。




一个星期后,我们得到了两个信息:


  • 在2016年8月交换购买分割前土地之前,并没有更改家庭信托文件,剔除可能符合'海外人士'定义的受益人及合资格受益人;


  • 在B公司中持有25%单元股份的乙先生为海外人士。



如果只是由于有家庭信托存在导致2018年产生天价地税附加费,这是一个可以解决的问题,即国税局可以暂免土地税附加费,给客户6个月去修改其家庭信托文件。


但是这两个新情况,意味着持地公司在2016年8月交换购地合同时就已经违反的FIRB相关法律。



我在上次文章中解释过,家庭信托通常会被认定为'海外信托';而乙先生的身份与产权比例,则又产生了有两种解读方式:


  • 解读一:从实际产权来看,B公司持有持地公司49%产权,因此持有B公司25%产权的海外人士乙先生在持地公司中的间接利益为12.25%,没有达到FIRB规定的20%的上限。



  • 解读二: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乙先生在B公司信托中持有25%,超过了FIRB划定的20%上限,导致B公司被认定为海外公司;而B公司在持地信托公司‘A’中占有49%单元,也超过了20%上限,从而导致我们的客户,持地公司‘A’被认定为是一个海外公司。


两种说法似乎都有道理,到底以哪种说法为准呢?


为避免公众困惑,FIRB在2015年11月专门出了一份文件,明确澄清以第二种分析方法为准。

在本案当中, 由于乙先生存在,最终我们的客户持地公司'A'公司被国税局认定成了一个海外公司持地公司,并且面临以下处理结果:


  • 持地公司‘A’当时应该申请FIRB批准并缴纳申请费(约澳币20万)

  • 由于2016年6月海外投资印花税附加费(当时为4%)已经实行,持地公司需要在普通印花税之外再交4%附加费(约澳币80万)

  • (雪上加霜)持地公司无法免掉2018年的天价地税附加费(约澳币60万)

  • (还有可能)持地公司由于没有在交换合同前申请FIRB批准而被罚款(刑法中规定公司罚款最高可达澳币78.75万;行政罚款最高可达物业价值10%,即约澳币200万)。



客户当场吓呆!


我们猜测,当时处理此收购事宜的律师行,在2016年8月购地合同交换前,如果不是没有做详尽的调查以确认持地公司在FIRB法律框架下是否海外公司,应该是已经做了其他后备方案,但因为假期的原因没能及时跟进。所以,当务之急是请他们着手处理此事。


不过,客户并不是专业人士,完全依赖专业人士做出的建议和判断,出现这样的过山车局面,真是让人感到相当遗憾。


期待此事有一个让客户满意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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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羊琛子


德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新闻硕士、法律博士
新南威尔士州执业律师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执业律师

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


专业领域为经济商业法、公司法、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

有十年以上协助商业投资移民客户经验;

擅长协助中国企业客户在澳着陆投资;

此外还有丰富的仲裁庭经验。


2017年,羊琛子律师和德盈律师事务所入选了阿里巴巴集团旗下香港南华早报英文版2017澳大利亚/新西兰年度国家商业报告。



电话:61 2 9223 4880  

地址:Level 5, 15 Castlereagh Street, Sydney

网站:www.goodwincolawyers.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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