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合股投资遭遇商业骗局,你该怎么办?附最新高院案例分析丨法律

2019年09月27日 澳洲房产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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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作中,你有技术,我有资金,为何不合作呢?联合企业 (Joint Venture – JV) 就是解决这一题目中最常见的一种合作模式,也广泛适用于澳洲房产开发项目的合作或合资中


在此模式下,通常合作双方会成立一间公司,称JV 公司,然后将各自的技术,资金及其他资源通过这间公司整合利用,从而达到互助共赢的目的。


本文会和大家分享一些在JV模式下需要注意的事项,使其运作能真正达到共赢的目的。

 

经典案例分析 

– Aucare Dairy (Aust) Pty Ltd v Huang (No 3)  [2019] FCA 412



案件概括


在2013年十月份,Huang女士结识了Bai先生并商定双方以JV的形式在维多利亚州建厂,制造婴儿配方奶粉销往中国。
 
双方原始的约定是,各自承担一半的投资款。到2014年4月,当Bai先生的投入超过240万澳币时,Huang女士的投入不到70万澳币。
 
同时Huang女士,在没有取得Bai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用她成立的建筑公司来承包JV公司的工厂建设工程,从而获利。为了获取更大利益,Huang女士不断谎称工程需要额外资金注入。


当合作关系破裂时,Huang女士找到了一个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将JV公司所有的设备仪器, 搬走运往了Huang女士新建的工厂。

 

Huang女士在此过程中,成立了数家公司,试图制造骗取的资源不再由她持有的假象,用以逃避法律责任,躲避Bai先生的追讨。

 

同时,由于Huang女士的不当行为,导致JV公司面临房东高达56万澳币的违约索赔。


判决


因为这些公司都由Huang女士操控,所以他们承担与Huang女士同样的责任 (Transmitted Fiduciary Obligation)。

 

要求Huang女士及其控制的公司,将所有设备仪器和涉及到生意运营的资料,归还给Bai先生和JV公司。

 

在接下来的判决中,会涉及到Huang女士对Bai先生的经济损失赔偿。



虽然在本案中,Bai先生看似 “赢了”。但是诉讼的时间成本,很可能导致错过了最好的商机。


最可怕的是,如果Huang女士破产了,即便有了判决让Huang女士赔偿Bai先生的经济损失,在执行的时候,也将面临非常大的阻力。

 

在合作前期,合作双方应就合作中的一些重要事宜列明在书面文件中,例如JV协议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类似于上一篇文章中提及的股东协议。


但并非一劳永逸,在生意发展的过程中,JV协议需要定期修缮,更改以适应生意发展的需求。

 

在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无论您是作为股东 (Shareholder) 还是作为董事 (Director) 都要紧密的关注生意的运作和发展。如果发现有异常,需要尽早寻求财务及法律方面的建议。





作者:孙笑 Xiao Sun

澳洲法律评论专栏作者

新南威尔士州最⾼法院执业律师

主攻房地产法,公司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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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ming Lin 澳洲法律评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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