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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财年至2011 财年肖得先生在海外的石油钻井平台上做潜水员和监工头,挣取了海外公司给的海外收入。肖得先生认为自己是非税务居民,所以不需要缴纳这些海外收入的税收,可是税局并不认同肖得先生的说法,在对肖得先生的审计中加入了他这几年漏报的海外收入共计$469,205,责令他补上遗漏税款总计$149,969.75,并且处以总计$74,984.75 的罚款,加收遗漏税收利息总计$58,947.53。
肖得先生不服,把税局告到仲裁法庭。
肖得先生1950 年出生于英国,1977 年来澳洲旅游,并于1977 年的8 月与一位澳洲姑娘结婚。1978 年的12 月他正式来澳洲定居。这个婚姻与1990 年结束,不过他与前妻有一位女儿。一直以来他和女儿的关系非常疏远。1992 年的11 月他又与现任的澳洲籍妻子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肖得先生的其他亲戚包括他的三个姐姐都住在英国。
肖得先生于2004 年的10 月15 日加入了澳洲国籍并持有澳洲护照。目前能提供的证据显示肖得先生于2010 年1 月22 日起也持有英国护照。
从1991 年起他与现任太太已经共同拥有一套投资房,1999 年他们还以两人共同的名字买了自住房。几乎所有的时间肖得太太都住在这套自住房里。
本人的背景:
我过着游牧似的生活,世界是我的家。我的工作场所就是我的家。我把不能背在身上的东西都储存在基地。我在英国的家就是一个成熟的基地,我在那里居住,我工作的联系方式,见朋友的地方和我亲戚居住的地方就在那里。我和我的妻子之间有着完全的信任。她不愿意离开澳洲而居住在其它国家。有时我们的开采船到不同地方之间的时候我的太太也会来海外见我。
由于听从税局的建议,从1999 年开始,我把自己从澳洲的选举机制里除名,这包括地区的,省级的和联邦级的。 目前我在英国的选举机制里注册着。
由于听从税局的建议,我在1999 年把我的养老金都提取出来了,并且关闭了所有的相关账户。现在除了我于2011 年7 月短暂的在澳洲工作的时间段,我都没有养老金。
由于听从税局的建议,我在1999 年把我在澳洲的资产都变卖了(除了有时我来澳洲的时候在西澳住一下的那套房子)。那是我太太的自住房。我在澳洲没有车子,没有私人财产,那些曾经的拥有都在1999 年出售了,包括那套投资房中我拥有的部分。
我在澳洲没有其它投资,没有买卖股票。
我不是任何俱乐部的成员。我曾经是RSL 的成员,但是很多年前就退出了。
由于我的工作需要,我买了保我全球的医疗险。我在英国有一个全国健康保险号,这能够保我在整个欧盟的医疗险。
我的太太主要生活在澳洲。她是一个护士,非常独立,一直可以靠自己的能力生活,目前她64 岁了,已经退休了。
我在澳洲没有任何其它亲人了。我父亲的出生地是英国,我的出生地也是英国。
关于在英国:
在1999 年和2010 年的8 月之间我在英国有一个住宿专门归我使用。我在那里有家具,有电器,有烧烤机,有衣服和工具。我在那里有我自己单独使用的卧室,厅和卫生间。我的英国地址是和我的亲戚在一起的。在同一个屋檐下居住但是有各自的独立居住空间在英国也是非常常见的。在海外拥有房子是非常昂贵的。
因为费用的原因我在英国没有车子,我也就是在不工作的时候才使用车子,那时我就租辆车。
肖得先生也提供了写有英国地址的信件,这包括2014 年4 月7 日和11 月11 日的Lloyds银行的对账单, 2014 年4 月23 日英国国家健康服务部确认他注册自愿捐献器官的信等。
海外工作的情况:
从1999 年至2010 年的8 月,我都是为海外的公司在海外工作。我一向都是拿美金工资的。我把这些美金用于支付我的银行贷款。
我的这个行业就是靠信任来运作的。雇主就是打一个电话告诉我到哪里去工作,做什么工作即可。
我的工作酬劳也和澳洲非常不同。我们没有养老金,没有长假,没有公众假日,也没有圣诞假期和复活节假期。没有工会,没有劳动保险。根据工作需要,我的工作性质进行改变,一会儿是潜水员,一会儿是监工头。
雇佣情况完全靠信任,不像在澳洲为澳洲公司工作那样。他们也会安排我的旅行费用。由于没有养老金,没有工伤保险,没有假期,我的薪酬的总价都包括了所有在澳洲能要求的东西。我们不在钻井台的时候就是休假的时候。
在所有的我工作过的国家,当地的税是通过我的雇主已经支付过了。我的理解一直是雇主会做好这些事的。
从1999 年到2010 年的8 月,我都一直为两家公司服务。税局如果以澳洲的用工情况来针对我的情况是不合适的。我这之间的雇佣就没有中断过。
在钻井平台上所有的住宿和生活费都由雇主支付。我如果还需要花钱的话,我会使用当地的银行卡,或者我的英国Lloyds 银行卡。
2000 年 238 天, 2001 年 229 天, 2002年 353 天, 2003 年 242 天,2004 年185 天,
2005 年 160 天, 2006 年 126 天, 2007年 89 天, 2008 年 173 天, 2009 年 148 天,
2010 年 305 天, 2011 年 311 天
每次肖得先生进出澳洲填写的都是澳洲居民暂时离境相关的信息。
要裁定肖得先生是否是非税务居民,首先要看他是否在澳洲居住。
肖得先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在这个时间段他没有居住在澳洲,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他是居住在英国的。
虽然肖得先生声称他在1999 年就放弃了澳洲,但是事实证明并非如此。根据他出入境的记录,在2005 年7 月1 日至2009 年6 月30 日之间,他花了大多数的时间和他的太太住在他们的家里,特别是从2009 年的7 月1 日至2011年的6 月30 日,他几乎所有的时间都和太太住在他们的自住房里。
就如他自己说的一样,他的雇主一直支付他美金,然后把美金直接打入他的澳洲贷款账户上,这些钱没有留在海外。这更说明他的居住地就是澳洲,而不是其它地方。
肖得先生声称他的雇主支付工作期间所有的费用,如果他需要花费其它的钱的话就会使用在当地的银行卡,或者他在英国的Lloyds 银行卡。
但是肖得先生却无法提供有这些卡的记录,他的Lloyds 银行卡也是在2014 年4 月以后才拥有的。
肖得先生声称他在1999 年就提取出了所有的养老金。但是他却没有提供这些证据,也没有提供所谓的提取出的钱是如何使用了。就如税局指出的,在1999 年肖得先生只有四十八九岁,他提取养老金是否合法又是另外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还有,提取养老金的金额也没有在他1999 年的报税中体现。
肖得先生在他进出入境卡上都是写澳洲居民暂时离开澳洲或者澳洲居民回澳洲。特别是他在2005 年2 月17 日,2007 年4 月23 日,200年5 月7 日和2012 年6 月2 日去英国的出镜卡上他写了去旅游或者去看朋友。这和他声称的在这个时间段他居住在英国是自相矛盾的。同时他这几次去英国的时间也就是1 个月,1 个星期,2 个星期和1 个月。
肖得先生自己说自己的生活方式就是在全世界周游,在不同的时间段为不同的公司工作。工作地就是他的家。在世界工作的时候有时是在澳洲。他在这个时间段在不同的地方工作,所以没有在某个地方定居。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也和他说的是居住在英国自相矛盾的。
在2013 年1 月30 日,肖得先生的税务会计email 给税局,说他的工作性质如此之不定,这使得他要在海外某个地方定居是不可能的。所以他没有在亚洲或者中东建立一个新的定居点。
在2013 年2 月15 日给税局的信件中,肖得先生的税务会计还是说他是非税务居民,但是并没有提到他在其它某个地方居住。
在2013 年9 月16 日,肖得先生的税务会计给税局的信中说到:他的生活方式不允许他建立一个长期定居的家。他的家就是他工作或者休息的地方,而这些地方有时就是澳洲,但是大多是在海外,包括英国。
后来肖得先生又在给税局的问答卷上写到他在英国有住宿(即他姐姐的家),那里有家具电器等。但是这些说法太笼统,没有说明这些物品是几时买来的,是在何处存放的。特别是针对税局调查的时间段里,没有足够的证据。
肖得先生说他在澳洲没有资产,但是他在海外更没资产和投资。相比之下,澳洲的资产投资和私人用品比所提起的英国小物品更多。
大家认为肖得先生或许能够提供出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据,证明其如何在英国生活的,生活了多久,在那里做了些什么之类的。可是没有这方面的证据。那么法庭就只能按照自己的看法来裁定啦。
肖得先生在澳洲一直保持着和他太太联名的医疗保险。他声称在英国他有全国健康保险。但是他却无法拿出在税局审查时间段内的英国全国健康保险卡。
肖得先生声称他在英国注册了选举权。但是他却拿不出任何文件证明他的注册和注册时间。
肖得先生和他目前的太太的关系非常好。他提到在海外的时候心系澳洲的就只有他的太太,即使他的其它家人都在英国,他也会惦记在澳洲的太太。他提到他太太是非常独立的女性,能够挣钱持家,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他就不住在澳洲。
所以综上说述,仲裁法庭认为肖得先生一直保持着和澳洲的联系。虽然他声称从1999 年开始就“放弃”了澳洲,但是种种迹象却证明情况相反。
“居住地”(Domicile) 一般跟随出生地。肖得先生的原出生地是英国,也是他父母居住的地方。税局认为后来他选择了澳洲作为“居住地”- 最早是1978 年他在澳洲结婚,后来他在2004 年还加入了澳洲籍。所以仲裁法庭认为税局是正确的。
永久性的住宿(permanent place of abode):虽然“永久性”并不代表“永远”,但是必须比暂时要固定得多。根据上面的案情分析,法庭不认为肖得先生在海外,包括在英国建立了自己的“永久性住宿”。肖得先生在英国的时间和经济利益没有明确的证据。虽然有一些证据证明他对英国有眷恋之情,那时他出生成长的地方,也是他三个姐姐的家,但是这些证据不能证明他在英国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住宿”。
综上所述,仲裁法庭裁定肖得先生在审计的时间段内是“税务居民”。 按照通常的观念他是税务居民,他的“居住地”在澳洲,他在海外(包括英国)也没有建立一个“永久性的住宿”。
根据当初的税法,如果税务居民在海外连续工作至少91 天,并且相应的海外税收已经在当地缴纳了,那么这些收入是免于在澳洲征税的。(笔者提醒- 该法律已经被取消了)肖得先生在海外的工资收入有一部分是可以豁免的(如果他能提供在当地已经纳税的记录)。还有他在文莱的工资是不能豁免的,因为文莱没有所得税需要交纳。由于肖得先生无法出示在海外纳税的记录,那么他也无法享受这个政策。
肖得先生在他提供的文件中写到:
……“我在1998 年去儿童赡养机构询问我不停地支付女儿赡养费的问题。最终儿童赡养机构指导我如果我离开了澳洲,成为了非税务居民,在海外工作,那么这个问题就能彻底解决。我多次访问了儿童赡养机构和税局在Cannington 的分部,和他们开了许多次会,咨询他们如何才能成为非税务居民。他们告诉我,我需要关闭我的银行账户,需要取消我的选举注册,变卖我的个人资产包括我的汽车,在澳洲没有养老金,但是我在自住房中1/3 的权益可以保留。我所有的收入都要从海外的雇主那里挣取,那么这些收入都不在儿童赡养机构和税局的管辖之中。他们还告诉我,我需要每年在海外至少呆183 天。我还需要提供一个海外的居住地址。为了确保这些指导是正确的,我找了税局的各个部门,开了无数次会。这些事情我都做了。我还填写了税局的问答卷。递交了问答卷给了税局和儿童赡养机构,税局给了我一份信,说我是‘非税务居民’,而且说除非我的情况有变,那么就不需要再告诉他们……”
肖得先生说他是按照税局的指导而行的,这只是和他是否需要被罚款有关。在他提到的情况都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些指导来自税局。肖得先生说税局告诉他保持1/3 自住房的权益不影响非税务居民的状况,但是当时他却是和他的太太共同拥有两套物业。还有的就是他自己说税局告诉他每年至少有183 天不能呆在澳洲。如果是这样的话,他明显没有听从税局的指导。在审查的时间段他主要还是住在澳洲的,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于2014 年4 月之前在英国建立了他的永久住宿。肖得先生说起某个税务官给他的书面指导,但是他找不到了,无法提供。即使肖得先生在1999 年得到了税局的指导,那也是针对他当时的情况。他后来都住澳洲超过183 天了,还认为情况没变是不合实际的,也是不负责的。根据事实,肖得先生未能提供让人信服的证据,所以法庭支持税局的罚款和利息征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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