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发生在阿德莱德一家中餐厅的离奇事件,很让人疑惑不解。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全女士和他的朋友在一个餐厅点了一条盲曹鱼,但全女士声称餐厅只给了半条鱼,他们只愿意付半条鱼的钱。
全女士离开餐厅后,餐厅老板要求服务员孔某跟随全女士。当服务员在阻止全女士离开时,全女士咬伤了孔某。
今天,该案在阿德莱德裁定全女士攻击罪名不成立。换句话说,咬伤服务员的顾客是无罪的。这样的事情让很多人想不通,法官为什么要这么判决?咬伤人明显是不对的啊?!
这主要是中澳法律的出发点不同。在澳洲,除了警察是没有人可以限制别人人身自由的。换句话说,即使,顾客不愿付钱,服务员也不能够暴力阻止顾客。该案件中还有一个细节是,服务员在阻止顾客离开的时候,曾抓住顾客的钱包不放。这无疑更说明服务员曾限制顾客的自由。这样的行为在澳洲明显是违法的。
顾客咬人是不对的,但服务员限制别人的人身自由也是不对的。
看到这里,吃瓜群众一定要问了,那到底餐厅给的是一条鱼还是半条鱼?嗯,这个吗?小编真不知道。不知有没有阿德莱德的朋友可以提供一点线索?是这家的鱼太小,很容易让人误解是半条鱼?还是这家经常给顾客半条鱼,忽悠人?或者这家的鱼分量很足,明显是顾客故意不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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