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A:
澳洲PR身份,名下拥有澳洲悉尼独立别墅一套,自住转出租,现因工作需要,居住法国巴黎,2020年就会回澳洲。
困扰:18年初到巴黎生活居住,同时出租名下唯一房产独立别墅。18和19两年(自然年历)大部分时间在法国,突然接到新州税局的一纸账单,补缴18年和19年独立别墅的土地附加税。
理由:PR未住满200天,新州土地附加税要按年土地价值的2%征收。哪怕认定是澳洲税民。
客户B:
澳洲PR身份,名下拥有澳洲自住房,未出租,现长居中国上海。
困扰:如今80后正是回国创业大好时期,自己在国内生意做得风生水起,这几年压根就没想回澳洲了。本想留着这套房产用于PR续签的理由。现在必须考虑要不要出手转让。
理由:取消非税民享受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权,已于2019年12月5日议院正式通过生效成为法律。过渡期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
也就是说,以前的时候自住房变卖,亏了,和缴税无关,涨了,和缴税也无关,因为可享受资本利得税的豁免。
但现在法律变了,如果卖房的那个时点被认定为是非税民,那涨多涨少将决定你要至少拿出1/3甚至1/2的投资报酬给澳洲税局。恐怕没有谁料到过自己也有当韭菜被收割这一天?!
客户C:
澳洲PR身份,父母早年设立的家庭信托,其中含有澳洲投资房,其人现居中国香港。
困扰:家庭信托契约可能要剔除自己为信托受益人,可是她是家里的独女,这财产收益不分她分谁呢。
理由:根据ATO的解读,到2022年预计澳洲将拥有超过1百万的信托结构,过去统计数据显示2013-14年从信托中产生的收入已经超过3400亿。
这本是非常受欢迎的财产保护结构,但如今税局显然想肥水不流外人田,家庭信托/全权信托下有外国税民作为受益人的话需要加征土地附加税。
要么修改契约,要么让受托人代理特殊受益人群体的税负义务。总之,政府就是跟你说,我不打算让你这样玩。
客户D:
客户E:
加拿大公民,长居中国。没有澳洲房地产投资经验。
困扰:亲友在澳洲拿了大项目,鼓动他们一起拿地搞开发。他们有海外房地产开发的经验,但澳洲对他们而言是块处女地,不知道要怎样获知和利用能够适合他们的投资架构和投资政策,以及税收处理。
既能符合规定,又能高效获益,他们很想知道钱怎么进来,钱怎么出去。
理由:海外人士进行澳洲房地产投资涉及的环节方方面面,哪一环没有搞好,就会前功尽弃。
先不谈别的角度,如果签订商业合同的一开始没有采纳正确合适的投资架构,税收代价就拉开很大的差距。
如果错误地采用了本地人常见的架构,但很晚才意识到这套方式并不适合外国税民的时候,就悔不当初了。
- End -
往期精选:
点击文章最下方“阅读原文”,可查看往期税务专栏精彩内容。
以唐
喜欢这篇内容的话,帮我们点一点“在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