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代购生意风生水起
很多代购从海外采购商品
出售给中国买家
但随着代购的不断壮大
专门针对代购的“职业打假人”也应运而生
不过这些“打假人”
打的不是真正的假货
而是针对海外商品没有中文标示
对代购提起诉讼
最高可能面临十倍赔偿
这其中就包括从事澳洲代购的小周
小周开了一家淘宝网店
主要经营保健食品
2017年2月13日
有一名谢先生在他网店购买了
24瓶“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
在购买交谈过程中
小周告知谢先生没有现货
需要从国外采购回来后才能发货
小周在自己的网店页面中已明确写明
您在本店购买的境外产品
等同于在原产地购买
我们只作为代购咨询服务商
提供信息发布、产品咨询、物流追踪、售后等服务
按平常的情况
只要货到了谢先生手里
这笔交易就成功了
但令小周没有想到的
当2017年2月18日
四川资阳的谢先生收到货后
事情就向不好的方向发展了
谢先生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示
认为该产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令其无从知晓产品的营养成分
和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注意事项
于是他就一纸诉状将小周告上法庭
而在这之前
谢先生还进行了退货退款
谢先生在起诉状中指出
涉案食品的配料中含有辅酶Q10
而辅酶Q10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录的品种
属于药品范畴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物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
小周出售的“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
外包装上没有标示保健品或药品的批准文号
应认定该产品为普通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8条及92条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载明
辅酶Q10为辅酶类药
因此
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而小周作为销售经营者
理应知道该标准
并验明产品是否符合标准
但本案中的小周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
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后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
作出一审判决
小周向谢先生赔偿十倍价款54000元
而谢先生当时只花5400元
退款退货以后相当于一分钱没有花
就得到54000元
小周对此很是不服
认为代购商品由国外生产
本身就没有中文标签
小周的律师于是通过搜索发现
起诉小周的谢先生近几年
以海外代购的产品
无中文标识为由提起的诉讼
不是一次两次了
目前
小周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正如前面所说
小周网店网页中
已写明相关注意事项
小周的律师认为
这样一来
小周是在谢先生的委托下
受谢先生指示到澳洲购买涉案商品
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关系
小周提供的是代购商品的服务
并不是商品本身
不应该由小周作为受托人的代购商承担
龙泉驿法院则认为
谢先生在小周的网店购买涉案商品
履行了交付货款义务
小周也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
根据淘宝网页面显示的配送信息等内容
同时小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他和谢先生之间有委托代购的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是小周先行购买了涉案产品后
再进行销售
而不是接受谢先生的委托去代购涉案产品
案件属于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
有相同遭遇的不止小周
刘先生和太太是澳洲华人
已在澳洲代购界拼搏了十几年
他们所经营的保健品
在业界的口碑也是相当不错
在国内有很多忠实用户
但从2016年起
他就接到好多次来自法院的传票
同样是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
同样并要求他赔偿所购产品十倍的赔偿金
不幸的是这类事件不止一次发生在了刘先生身上
最终也都以败诉收场
2016年刘先生在广州败诉
赔偿了对方所购商品的十倍赔偿金
2017年在江苏经庭前和解
赔偿了对方所购产品3倍的赔偿金
2017年在北京经调解赔偿了7倍
2018年在大兴还有一起诉讼
但情况同样不容乐观
刘先生抱怨道
所有商品都是自己从合法渠道买的
并且都能提供小票
质量没有问题
凭什么因为没有中文标签被起诉
并且
他和妻子在澳洲工作
并不是专门做进出口贸易的
怎么可能提供中文标签呢?
在日本做代购的王女士
也有相同的经历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
2017年一位李先生
在购买王女士的保健品后
将王女士告上法庭
李先生的诉讼理由是
货物接收后发现买到的药品
没有中文标签和相应的进口保健品批文号
商品中所含的红参和灵芝等成分属于药品范围
在国家食药监局网站也查不到与其相关的信息
而该产品的产自日本的核辐射区
即在日本东京部
李先生还提到要李女士全额退款后
赔偿他2.6万元也就是商品价格的十倍之高
王女士认为这商品
并未对李先生造成实质性伤害
商品的质量也不存在问题
不同意李先生提出的退货和赔偿
但法院的判决同样认定
王女士违反了中国食品安全法
并在最终的协商下要求王女士
在李先生退还商品后赔偿李先生1.7万
在小周被起诉后
加入了一个“代购被打假的沟通群”
群内有不少代购也是因为
无中文标识的问题被索赔
都疑似遭遇了“职业打假人”
有关调查还发现
提起诉讼的每个买家
都起诉了至少两个卖家
并且似乎他们还有自己的“偏好”
有的专打蜂胶食品
有的只告进口奶粉
有的认准了外国火腿
还有的全部针对日本食品
有的买家一人就提起三起诉讼
被卖家质疑带领着一个职业打假团体
不过2017年
中国最高法院曾发布司法解释
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将限制职业打假行为
不少法院在遇到知假买假类案件时
都只会判令商家退还货款
不再进行多倍赔偿
主要是原因在于这些案件
都是食品、药品类产品的纠纷
不过
在食品、药品领域
即使是知假买假
法院也会予以受理
《电子商务法》过渡期虽然延长
但终有一天会实施
实施以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将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现在的个人代购模式将行不通
注册实体后的经营者需要缴税
如果代购特殊性质的商品
还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这样严格规范以后
一方面便于主管部门监管
各类网络经营者的行为
同时也可减少假货劣货的售卖
提高商品质量
当然如果你目前仍是个人代购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出现
你可以通过下面方法规避
通州法院的于素娟法官表示
如果代购或商家在商品详情中
有提示该商品购于海外
不能提供中文标签
这种情况下
商品即使没有中文标签也不会面临赔偿
在商品描述中千万不要出现
“通过现货直邮”等关键词
这样你同买家之间就被视为买卖关系
反之你和买家之间被视为委托关系
这种情况下
商品即使没有中文标签
也不会面临赔偿
当然《电子商务法》
终有正式实施的那一天
如果你是从事个人代购
一定要尽早依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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