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生意是“作秀“吗? 关于163 转892 及188A 转888 的软性条件

原创 2016年04月14日 澳中商圈




 上期文章中,我谈了一些商业移民转永居的硬性条件,特别强调了满足这些条件是取得移民成功的敲门砖。


这些硬性条件对于已经有了足够经济实力的大部分商业移民来说并不难。但是澳洲商业移民政策实施的十几年来,大多数“过来人” 以及还在路上的人们,在做生意的过程中,乃至交案后等待的过程中,对于是否有把握拿到永居的不确定性,都或多或少经历过各种惶恐与不安。这种普遍不安全感应该就是来自于移民政策中的“软性条件”了。


所谓“软性条件”,就是移民政策对生意的类型和管理程度都有所界定和规定,如要求参与日常管理和进行战略决策。这些规定不像硬性条件那样可以完全量化考察,而是需要从管理的各个角度对生意进行合理诠释并提供相关管理依据,从而达到移民标准。


本期我着重就商业移民关心的所谓“软性条件”相关问题,作个简单的探讨。


我在澳洲应该做什么样的生意才能符合移民条件? 


 对于生意的选择,移民局和各州政府在各自的官方网站上都有相应的说明。这些说明没有罗列可做的生意类型,但是明确罗列了有些生意类型是不可以用来申请商业移民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何种类型,都需商业移民有长期呆在澳洲的理由经营其生意,都需为本地经济作出一定贡献。我个人建议申请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析自己的资金、技能以及资源等优势, 结合自己的家庭移民规划,先就生意的大方向作出初步选择,然后和移民代理一起分析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移民生意。 


2012 年改革之前,商业移民签证叫商业技术移民,现在称之为商业创新与投资移民,可见移民局的意向非常明确,那就是鼓励创新。近年来已经有很多商业移民利用其资金和资源优势开创了新的移民生意,这是应该鼓励和支持的。但是创新之路并不容易,尤其是时间的局限和营业额的压力,往往不容商业移民大胆创新。所以,在选择移民生意方向时,仍应该将上篇文章提到的硬性条件放在首位。


 我在澳洲的居住时间到底应该多长?回国的频率和每次离境的时间应该是多少? 


虽然移民法规定在澳洲的居住时间两年内超过一年即可,但由于移民政策对生意日常管理的要求,商业移民很难长时间离境或者过于频繁离境。有些移民代理根据经验,给出具体量化的指标, 虽然也有一定道理,但是仍然要根据生意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如有些商业移民经营实体店,在没有商业合作伙伴,也没有雇佣员工的情况下,如果长时间离境,确实无法解释如何进行日常管理。但是如果在离境前临时雇佣员工并进行培训,安排好工作,并在离境期间做好日常沟通,那么经营期间, 回国度假也是非常正常的。其实经营实体店生意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雇佣员工,这样既可以对当地就业作出贡献,商业移民自己也能获得更多的支配时间的自由。


对于从事中澳进出口贸易的商业移民来说,往来于两国之间是必要的,但这个时间也需要把握好度,要掌握好从采购到市场销售再到后续服务的正常生意管理节奏。贸易供应商与客户的多样性以及进出口交易的频繁度十分关键,需要特别注意保持频繁的贸易往来,以满足日常管理的要求。


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您的贸易生意本身并不需要你长期呆在澳洲,大部分时间呆在中国也可以正常进行,那么就需要特别考量一下这个生意的范围与宽度是否够移民条件了。 



我的日常管理和战略决策应该如何体现? 


 常听人说,做生意过程中要时不时照个工作照, 或者拉着客户和供应商合个影。有些工作本来电话就能解决的,还得写邮件以便留下日常管理证据。于是有人感觉做移民生意就象作秀。当然这些都是非常表面的所谓“日常管理”的证据了。我经常说, 商业移民递交的管理资料,是移民官了解其所经营生意的唯一途径。因此能够体现日常管理与商业战略决策的资料非常关键,而这些材料必须在两年的生意经营过程中日积月累。移民局网站针对商业移民永久签证申请都有相对详尽的管理资料清单,这个清单应该作为平时积累管理资料的基本依据。移民申请人也应根据自己生意的性质,对比这个清单,做相对个性化的准备。


递交资料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写一份关于在澳洲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陈述或总结。移民局网站对这个总结的内容也有所要求,并时有更新。所以写陈述前,应该先仔细阅读移民局网站的要求。因为要给移民官在一开始审案的时候就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这个个人陈述至关重要,所以申请人应该根据自己生意的性质,进行有重点、有选择的说明, 体现其在两年中对生意的日常管理和战略决策。 通常移民局要求陈述要在两页纸内完成,所以要简单明了,逻辑清晰,言之有物,并做到陈述内容都合情合理。


特别要提到的,是申请人在生意经营的两年中具体的管理职责描述。我看到过很多写得非常泛泛的描述,非常的模板化,而没有具体的职责,尤其是管理职责的描述。这一条是最体现申请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的,所以要特别注意个性化的说明。同时也要注意,所有的职责描述以及陈述中提到的具体事例,都应该在所交材料中有具体的管理证据支持。我也见过不少商业移民申请人将这份陈述写成了散文,洋洋洒洒很多页,大部分写的不是管理而是感受。当然我也非常明白这其中包含的感情,但实在是没有必要。


邓玲博士


墨尔本皇家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现任讲师,博士生导师,教授从本科到研究生的相关企业管理课程,并专著于中澳之间的跨文化管理以及澳洲商业移民的相关研究。2004 年移民澳大利亚之前,她在北京一直从事外企高管工作,对西方文化有着深刻的认识。她实践与理论的丰富积累使她对商业移民政策有着深刻见解。邓博士希望能够通过她的研究引起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于中国商业移民群体的特别关注,从而更好地帮助商业移民在澳洲的生活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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