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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澳洲的地税局对于土地有许多不同的税种以及不同的缴税规定,从土地税到缺席人士附加税,到空置税再到印花税,就拿印花税来说,不同的情况下又有不同需要注意的缴税点。上次我们为大家介绍了房屋转售的二次印花税政策,这一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与Landholder(土地拥有实体)相关的印花税知识。
根据维州的印花税法案,如果一个土地拥有实体(landholder)是一个单元信托(unit trust)或者公司的话,并且它在维省拥有净值达到或超过一百万澳元的土地,那么这个实体股权的转让或增发都可能会产生二次印花税。
举个例子,如果ABC单元信托在维多利亚省拥有一块净值一百万澳元的土地, 同时,这个单元信托也拥有企业的无形资产和设备净值两百万澳元。王先生从李先生那里买来了ABC单元信托中20%的股份,请注意20%是一个重要比份(significant interest)的数额。对于私人单元信托(private unit trust)来说,只要持有的股份超过20%,就被认为是占有重要比份。这种情况下,由于单元信托拥有一块一百万澳元的土地,所以王先生需要缴纳他的那20%股份部分(即20万土地价值)的印花税。而企业的无形资产和设备的部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刚刚成立的单元信托或公司来说,如果有超过20%的股份在买地合同签订之后发出,那么就可能产生二次印花税。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我们友情提醒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合理避税:
1. 确保在买地合同签定之前,分配所有的股权
2. 由单元信托管理公司之外的成员签署合同,然后在交割且指名由管理公司作为购买者之前,将所有的股权分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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