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聊天记录别随便删!
微信、QQ、微博均可为“呈堂证供”!
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然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信息化的深入让人们的一言一行越来越被记录,越来越“雁过留痕”。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让事实变得有据可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2020年5月1日起,5大类电子数据均可正式作为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证据:
①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③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④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⑤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的微博微信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进行民事诉讼。
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
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
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不会采纳。
不过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注意保存对方微信号,因为头像和昵称可以常常换掉或被否认。
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哪类案件相对更加受益?
随着数据化的推进,电子支付的盛行,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所以电子数据取证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