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继承类公民证的概述
在澳大利亚以外国家出生,父母任一方是澳大利亚公民的人可以申请成为澳大利亚继承类公民。
申请人从被签证处登记为公民之日起成为澳大利亚公民。签证处即发予公民证书。
任何1949年1月26日或以来在澳大利亚以外国家出生的孩子,如果在出生时其父母任一方是澳大利亚公民,孩子可以申请成为澳大利亚继承类公民。根据移民法,十八岁以上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品格。
如果申请人的父/母是继承类公民,他/她必须已在澳大利亚合法居住总计两年以上。
申请材料
118 表格 澳大利亚继承类公民证申请表 (适用于纸质申请)
1195 表格身份声明 适用于网上递交申请人出生证明的高质量彩色复印件
背书过的申请人 2 寸证件照片(详情参见 118 表格或1195 表格)
照片规格要求如下
所有包含在申请中的申请人近六个月内的一张2寸大小的照片。若照片被技术处理过,导致外貌特征改变,将不予以接受。因为照片是为了做身份验证,如不能真实地展现您的外貌,需提供新的照片,签证申请或将被延迟。所提供照片需按护照照片的尺寸与规格。头肩正视前方,面部无任何饰品遮挡。
背书:见证人在照片背面书写见证文字“This is a true photograph of 申请人全名”并签名申请人和/或父母的所有更名证明材料(如果曾经更名过)
能证明申请人在出生时至少父母一方是澳大利亚公民的材料,例如2005 年7 月1 日以后签发的澳大利亚护照、
完整的澳大利亚出生证明或澳大利亚公民证
注: 身份证明文件必须与申请人出生证上登记的父/母的身份证明文件相符
有关18 岁以下申请人的监护权,抚养权或者抚养责任的法律文书(如适用)
如申请人未满18 周岁,申请人父母双方需提供:书面同意函,联系电话,护照个人资料页或身份证
注: 身份证明文件必须与申请人出生证上登记的父母的身份证明文件相符
父母的结婚证(如双方已结婚),和/或申请人生母受孕时父母双方关系的证明,例如:
一份关于父母双方关系的英文陈述,包括他们在何时何处相遇,是否居住在一起,关系是怎样发展的
来自亲戚朋友的声明以证实他们的关系
申请人生母受孕前父母双方共有资产或联名租赁合同的证明
申请人生母受孕前父母使用共同地址的证明(如水电费账单,信用卡记录或信件)
申请人生母受孕前父母共同出游的证明(如机票,登机牌,酒店住宿,照片)
不多于十张在不同时期的家庭照片(如生母怀孕,在医院,申请人出生后等)
如果继承类公民证被批准,将用邮寄方式寄回。请另纸提供回邮地址并列明以下信息: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全名
联系手机
注:所有信息必须用中文填写,邮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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