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海外人士购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房产额外征收3%印花税的法案由于影响比较大,问者众多。该法案草稿为“State Taxation Acts Amendment Bill 2015”,目前还在维多利亚州议会(Parliament of Victoria)下议院(Legislative Assembly) 等待二读。
在该法案中,已经比较确定该3%额外针对海外人士购买维多利亚州房产征收的印花税是基于房产合同价格征收(新法案第21条)。期房购买中,海外人士还会继续享受和本地一样的优惠,继续按照房屋建设进度价值缴纳一般印花税(优惠的印花税),而不是按照合同价格缴纳印花税。但是在一般印花税基础上额外缴纳的3%的印花税就按照合同价格的印花税缴纳了。这样,海外人士购买澳大利亚房产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为:一般印花税(同本地一样)+ 按照合同价格的3%。这样算起来,对于期房,由于一般印花税非常低,总数即使加上合同价格3%额外的印花税,仍然比悉尼购买期房需要缴纳的印花税还是要低(悉尼是按照房屋合同价格为基数征收,不管海外还是本地人士)。
有意思的问题是关于海外人士定义,该法案中规定自然人,非澳洲公民、永居、新西兰公民都是外国人,但是外国人公司、信托定义就限定了50%的控制权(股权)的界限,即如果海外人士控制股份超过50%的公司或者信托就定义为海外人士。此公司定义和联邦政府FIRB中关于海外公司定义完全不同(FIRB规定超过15%的股权就是外国公司了),这样审查和监督此公司性质的海外人士就比较容易混乱了。此种情况下,澳大利亚普睿德律师事务所王斐律师认为,由于印花税是一次性的税种,可能会有先用澳洲公司名义购买然后转让股份给海外人士以规避该额外印花税的漏洞(当然可能涉及股份转让的印花税)。
今天下午5点维州下议院会处理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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