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海外投资体制大改革,新体制预计201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2015年10月21日 澳鹏置业



澳大利亚海外投资体制正在进行大幅度的改革,预计新的海外投资法将于2015121开始实施。


本文仅对澳大利亚海外投资体制的现时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进行简单而概括的介绍,不进行详细分析,等新体制全面实施后,将再做详细分析。


以下简介本意不在于给出任何法律意见或分析,仅仅是基本法律现状陈述。如有任何实际操作案例,需进行个案分析。



现时海外投资监管体制


1. 监管法律体系:

1975年联邦海外收购与接管法》(Foreign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Cth);

1989年联邦海外收购与接管规则》(Foreign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Regulations 1989 Cth);及

《海外投资政策》(Foreign Investment Policy)。


2. 主要监管部门

澳大利亚财长(Australian Treasurer)是主要负责监管海外对澳投资的权利机构。在实际操作中,澳大利亚财政部下属的澳大利亚海外投资审核委员会(Foreign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是实际负责日常监管的机构,其负责审核海外投资申请、向财长就相关海外投资做出建议批准或反对投资的建议,最终由财长做出最后的决定。


除了FIRB之外,海外投资涉及特别领域的相关政府监督部门也会就海外投资进行限定、监管、惩罚等行政行为,这些涉及的特别领域包括银行、海运、航空、邮电、防务、均是、安防科技、铀矿开采、核设施运营等等。


3. 海外投资审核制度涉及到那些人

主要涉及两类投资人:

(a) 海外个人/私人投资者,指:

· 非澳大利亚常驻居民自然人;

· 澳大利亚公司,其主要控制/控股股东为非澳大利亚常驻居民自然人/法人;

· 信托,其重大利益持有人为非澳大利亚常驻居民自然人/法人。

重大利益意指所有权、实际控制权、投票权等超过15%

(b) 海外政府投资人,指

· 外国政党组织;

· 一个海外国家的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15%以上股权、控制权、投票权等机构;

· 几个海外国家的政府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40%以上股权、控制权、投票权等机构。


4. 哪些投资需要事先审核

· 私人投资者——商业机构收购:在外国人在收购价值超过2.52亿澳元的澳大利亚商业机构的实质权益或管理权之前,应当呈报并获得事先批准。外国人如想收购一家其澳大利亚子公司或总资产价值超过2.52亿澳元的离岸公司的实质权益,也必须呈报以获得事先批准。《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实施之后,则中国投资人的审核金额门槛将提高到10.94亿澳币。


· 私人投资者——农业/农村土地:当外国人(以及任何合伙人)已经持有的农村土地的累积价值超过,或者提议收购一完成后就可能超过1500万澳元时,就必须就提议收购农村土地的权益获得事先批准。


· 私人投资者——房地产外国人应当呈报政府并获得事先批准才能收购某些类型房地产的权益。不论价值是多少,外国人一般需要呈报政府并获得事先批准才能收购住宅类房地产、空置土地的权益或在澳大利亚市区土地公司或信托机构购买股份或单元。


· 政府投资者:简单而言,政府投资人除了是获取澳大利亚土地用以开设大使馆、领事馆以外,所有的行为,均需要事先获得批准。


5. 农业用地外国所有权登记

201571起,持有农业用地权益的外国人和外国政府投资者必须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登记(不论土地的价值是多少)所有现有持股必须在20151231日或之前登记,而任何新权益必须在30天之内登记。


农业用地是指在澳大利亚用作、或可以合理地用作初级产品生产企业的土地。


6. 审批需要提供的信息

· 所有相关机构(投资人、卖家及目标公司)的身份;

· 所有权明细说明;

· 拟议进行投资的细节;

· 相关合同副本;

· 资金来源说明;

· 交易价值;及

· 投资人就其拟议投资意向申明。


7. 审批时间:通常30天,财长有权延长10天。


8. 审批保密性:所有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均将视为商业机密,仅在相关的政府机构中流转。


9. 国家利益考量因素FIRB将对所有的海外投资基于澳大利亚国家利益准则进行审核。国家利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国家安全

· 竞争力

· 包括税务、财政收入等在内的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

· 对经济和社区的影响

· 投资者性质



2015121日开始实施的新体制: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修改为:

1. 海外投资者定义:海外收购与接管法》对海外投资者定义将包含海外政府投资人。现时海外政府投资人的规范化操作仅收录在《海外投资政策》中。这个修改将在法理效力上提高对海外政府投资人的监管;



2. 重大利益门槛定义:将由现在15%提高至20%,与《澳大利亚公司法》的定义一致。这个修改将对海外投资者在股权、控制权、所有权等投资中的考量产生重大影响;


3. 土地定义:新的体制将澳大利亚土地包含农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矿业用地等。而农业用地将确认为农村土地是指完全以及专门用作经营初级产品生产企业的土地;


4. 农业用地登记:农业用地的海外持有人必须进行登记


5. 农业投资新门槛:投资额在5500万澳币以上需要进行审核批准;


6. 追踪最终投资人:新法将可能要求披露最终股权所有人、控制人


7. 严厉的惩罚制度

· 刑法:对个人处以澳币127,500罚款或三年监禁;对公司处以澳币637,500罚款;

· 强制性撤资令:违法者将被强制性要求撤出所有投资;

· 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对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房地产中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刑事和民事的出发;

· 土地将作为处罚金的第一行使对象:也就是说违规违法者的土地将可能被政府强制性拍卖用以偿还所欠澳大利亚政府的处罚金。


8. 处罚开始执行日期:对于所有违法违规的海外投资,澳大利亚政府给出的自愿自行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51130,之后澳大利亚政府将采取更为严厉的出发措施;


9. 申请费:海外投资审核申请将开始收费;


10. 资料保存:投资人应该对投资的所有信息和资料保留不低于法定的一段时间,以备查验。


海外投资对任何个人或企业来说都是一个重大的决定,而投资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应考量的投资因素等等都需要从长计议,不可鲁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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