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说,将于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上海口岸旅邮检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出入境旅客或进出境邮寄物的寄递人发生以下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将作为个人失信信用信息被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将严格按规定向国家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用信息。
这五种行为将影响诚信记录
1
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携带、邮寄禁止进境物被依法查获的;
2
故意瞒报、谎报、藏匿禁止进境物被依法查获的;
3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接受检疫处理决定或者拒绝、阻挠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疫执法行为的;
4
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
5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禁止进境物清单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发布《上海口岸旅邮检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2017年第5号
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发布《上海口岸旅邮检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了规范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和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简称旅邮检)工作中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营造社会诚信环境,保护国门生物安全,上海检验检疫局制定了《上海口岸旅邮检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检验检疫局
2017年10月19日
上海口岸旅邮检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和进出境邮寄物检疫(以下简称旅邮检)工作中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邮检信用信息归集,是指上海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上海局)在履行旅邮检执法职责过程中,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本办法涉及的信用信息目前只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
第三条 旅邮检信用信息的记录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规范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旅邮检失信行为包括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人明知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发生了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有效期一年:
(一)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携带、邮寄禁止进境物被依法查获的;
(二)故意瞒报、谎报、藏匿禁止进境物被依法查获的;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人明知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多次或恶意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有效期三年:
(一)五年内有两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接受检疫处理决定或者拒绝、阻挠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疫执法行为的;
(三)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上海局应当按月向上海市信用平台提供旅邮检信用信息,并逐步实现联网实时提供和动态更新维护。
第八条 信息主体认为上海市信用平台记载的旅邮检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上海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人旅邮检公共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失信信息超过查询期限仍未删除的。
第九条 上海局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确有错误的信息通知上海市信用平台予以更正,并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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