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居民返程签证(RRV)简介

2018年09月12日 今日澳洲


1澳元=4.8869人民币

1人民币=0.2046澳元




众所周知,澳大利亚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在5年内可自由往返澳洲,5年之期到达之前,或具备资格申请居民返程签证RRV(Resident Return Visa),或转公民,否则,将很有可能失去得来不易的永居身份。回还是不回,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久居国内或准备久居国内的PR们难以抉择的问题。

 




为了不受”五年之痒“的困扰,

我们需要先理清以下几个问题:


 1. 澳洲永居签证是否会过期? 

从签证的细则来看,永居签证的“Stay period”是”Indefinite”,意思是说,获得永居签证可以在澳大利亚境内无限期的待下去。


获得永居签证意味着你获得了五年的澳洲出入权(Travel facility),可以在批签后的五年内自由出入澳大利亚,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仅如此,如果持有永居签证且在”Must not arrive after date”这一天或之前在澳洲境内,只要之后不离境就可以永远在澳大利亚居住下去。


简而言之,永居签证会到期的其实只是你的澳洲出入权(Travel facility)。


 2. 什么是居民返程签证(RRV)? 

五年的出入权到期之后,对于既不想失去本国国籍又想享有自由往返澳洲权利的PR,需要申请155/157居民返程签证(RRV),俗称“续PR”。


这类签证本质上是永居签证,允许你在澳洲永久居住。只是它们的出入权(Travel facility)分五年(155)、一年(155)和三个月(157)三种。移民局批给你哪一种居民返程签证,取决于你在澳洲的居住情况、与澳洲的连系(Ties)以及离开澳洲的时间长短和理由等因素。


 3. 我该申请哪一种RRV? 

可以申请155签证的三种情况:


  1. ”五年住满两年“:如果你在过去五年内,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累计居住时间满两年,申请人可以申请有效期为五年的155签证

  2. 如果你在过去五年内,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累计居住时间不满两年但至少有一天,并且可以证明自己与澳大利亚在生意、文化、工作或个人关系上仍然有实质性的联系(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你将有机会获得为期一年的155签证。

  3. 如果离开澳洲的时间比较久,如连续离境超过五年,但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释当初自己为何必须要离开澳洲,而且能证明自己与澳大利亚在生意、文化、工作或个人关系上仍然有实质性的联系(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仍然可以获得为期一年的155签证。


以上已经涵盖了大部分的PR续签情况,如果仍不属于以上情况,移民局则会考虑批给你3个月的157签证,具体要求如下:


  • 如果你在过去5年内,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累计居住时间不满两年但至少有一天,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释自己离开澳洲的原因,仍有机会申请到为期三个月的157签证。


总结成表格如下:


 4. 什么叫实质性的联系? 

根据移民法 Reg155.212(3) and (3A),实质性的联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要点:


  • 生意(Business ties):通常来说,除了考虑生意的规模和性质,移民局还会重点考察你的生意是否为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创造了就业机会;是否在澳洲境内或为澳洲创造产值;是否在澳洲境内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是否出口澳洲产品或引进它国技术等等。简而言之,只要你的生意能为澳洲经济、就业做贡献,就没有太大的问题;

  • 文化(Cultural ties):如果你在澳洲从事知识、艺术、体育或宗教方面的事业,并且达到专业级别,而且还是澳洲相关文化或体育团体/协会的成员,就能证明自己在文化上与澳大利亚的实质性连系。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会综合考虑你之前的永居签证类型以及获批的依据,最好能证明当年你就是因为在澳洲从事这方面的工作获得永居签证的;

  • 工作(Employment ties):如果你在澳洲有永久性的工作(Permanet job),通常就可以满足要求。

  • 个人(Personal ties):这条比较灵活也比较人性化。原则上,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时间越长就越有利 。在澳洲有诸如房产的资产或有澳籍或永居身份的亲属在长期定居也是加分项。总之,要让移民局相信,尽管当年由于种种原因离开了澳大利亚,但自己和澳洲仍然有无法割舍的关系,自己仍然愿意长期在澳居住。


 5. 哪些是令人信服的理由?

移民局在Policy中给出了以下几种情况:


  • 申请人海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死亡;

  • 申请人在海外居住是为了和澳籍配偶团聚,两人的关系必须是持续稳定的;

  • 申请人或申请人陪同的家庭成员在海外接受复杂或长期的医疗治疗,且无法旅行;

  • 申请人在海外有司法程序要走,并且时间不受掌控;

  • 申请人由于自然灾害,政治事件或其它类似的事件无法返回澳大利亚;

  • 申请人由于重要的个人原因,推迟了返回时间。例如等待孩子在海外完成学业(通常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官在判断你的理由是否“令人信服”时,也会综合考虑你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时间以及之后返回澳洲定居的意愿。简而言之,当移民官认为任何一个理智的人在你当时的情况下,都会做出和你一样的决定,就会认为你的理由是令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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