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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北京时间2017年12月25日,北京证监局发布通告,责令乐视网前任董事长贾跃亭6天内回国配合解决公司问题。
2018年1月2日,在遭到多方质疑后,贾跃亭方面开始正面回应债务处理问题。
贾跃亭通过微信公众号发文称,为更好地解决上市公司债务问题,他已委托自己的妻子甘薇女士全权代理他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责任。包括资产处置等相关工作,也由甘薇女士、贾跃民先生全权负责处理。这也是贾跃亭方面首次公开具体回应套现资金去哪儿了的问题。
下图为贾跃亭回应函:
这个世上没有什么是永恒不变的,天会黑,水会流,潮起潮落,云卷云舒。古诗中所说的:“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也是这个道理。而这个道理在经济社会中也同样适用。
如果要说在已经过去的2017年中,有哪些财经事件可以被称之为年度大事的话,“乐视危机”绝对是最具竞争力的候选之一。一家被业内人士普遍看好的互联网生态企业,一步步走向了衰败的泥潭,引起了多方的唏嘘。从2010年创业板上市,到2016年爆出资金链危机,乐视仅仅走过了6个年头而已。
作为事件的局外人,我们没有什么资格去定义乐视为什么失败,也不想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批判其背后是否存在金融骗局。不过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乐视走到今天这一步,是不是有哪些方面是值得后人引以为戒的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
不知道大家是否想到,为什么一家屡屡出现逾期付款的企业,大肆举债经营,要到了最后一发不可收拾的时候,才会被掀开老底。是不是如果有更加健全的破产重组制度,就可以避免一些本可以不用发生的事情。这件事情如果发生在澳洲,又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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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制度有待健全
二、破产是经济活力的象征
三、澳大利亚的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有待健全
事实上此次“乐视危机”对中国的债务处置能力有着深远含义。由于破产制度不健全,中国一些资不抵债的企业得以继续维持,而几乎没有重组的压力。它也阻碍投资者和银行在提供资金时恰当地对信贷风险进行定价,对于本就企业债务问题严重的中国,这已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顽疾。
据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的企业债务(Corporate Debt)总额为18万亿美元,相当于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69%。
从理论上来讲,中国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与美国及欧洲的破产制度差别不大。可从实际操作上来看,企业往往会回避破产,倾向于采取一些更加传统的方法来度过危机,例如乐视的首席执行官股权质押。然而事实证明这一传统的方法并不科学。
事实上,依照现行的破产制度,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一家企业逾期付款,就可以向提出申请迫使其破产重组。但在“乐视危机”中,很多债权人很难采取这一措施,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无法了解对方公司的实际财物状况。
还是以乐视为例子,据乐视上市子公司乐视网(Leshi)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显示,集团在2017年上半年共计亏损了6.37亿人民币,已经开始显露出资金趋于枯竭的迹象。但乐视仍在努力营造出一种正常运营的印象。当时乐视创始人贾跃亭还前往香港,为乐视与美国初创企业法拉第未来(Faraday Future)的电动汽车合资公司融资。
这一举动使当时不少的债权人还抱有拿到欠款的幻想,直到乐视财务困境被媒体大肆渲染之后,惊慌失措的各路债权人才开始纷纷采取行动,寻求扣押乐视剩余资产。有些债权人甚至采用了“静坐”这等非常不职业的方式,引得媒体争相报道。
总体来看,目前在中国,资不抵债企业往往不会进行平稳的重组,而是会出现无序争夺负债企业现金和资产的局面。乐视其实只是冰山一角而已。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有企业家传统观念的问题,再加上中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多方因素使相加得这个问题一再复杂化。
破产是经济活力的象征
愿意放弃没有希望的事业,让更加成功的活动有增长空间。放手注定要失败的项目是一种力量的象征,而不是示弱。而在国内,不少人认为破产实际上就是一种失败的象征,觉得一旦宣布破产了,就以为着自己的商业生涯也就终结了,其实这是一个十分错误的观点。
据咨询公司FTI Consulting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2017年1月1月至10月31日之间,共有7365家澳洲企业进入自愿管理、清算或破产程序,较一年前减少了1300家,创下了自2008年以来的最低水平。
照理说这应该是经济不断发展的迹象,可同期内关于澳洲经济走向下坡的论调也是不绝于耳。
上述的情况,在另一个发达国家日本也同样存在。日本政府将此作为“安倍经济学”的政绩来宣传,但多数分析师不以为然,认为这恰恰反映了日本对“僵尸企业”处置不力,许多“该死的”企业没能及时退出市场。
当然,《澳洲财经见闻》在这里并不认为乐视已经成为了“僵尸企业”。不过有上述数据其实不难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企业破产数量下降,对于整体经济发展来讲未必是一件幸事。
不过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结果,也是加强国企业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首先,它强化了企业的风险意识,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使企业在破产风险的压力下改善经营管理,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
其次,企业破产制度的建立,也可以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及时淘汰落后企业,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澳大利亚的破产制度
澳大利亚的公司破产程序主要规定于2001年修订的公司法(CORPORATION ACT 2001)。在澳洲,常见的公司破产程序包括三种:自愿管理程序、破产接管、破产清算。
1
自愿管理程序(VOLUNTARY ADMINISTRATION)
当公司出现支付不能或接近支付不能的情况时,公司可能决定进入自愿管理程序。
自愿管理程序是一种以增加公司继续生存可能性或在公司业务无法继续情况下,使债权人和股东得到比公司立即解散更高回报为目的的破产程序。
案例:Oroton
就在不久之前,澳洲国宝级的轻奢品牌Oroton宣布进入自愿管理程序。Oroton在全澳范围内的59间门店将继续营业,但管理层也将开始寻求以出售或资产重组的方式寻求新的出路。
Oroton过去5年来股价走势
来源:汤森路透
据最新消息,基金管理公司Caledonia Funds Management与澳洲时尚零售商Oroton的破产管理人已签订了收购协议。Oroton已经得以继续营运,但老东家Lane家族近80年的所有权也终结了。
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自愿管理程序在澳大利亚公司破产实践中获得了比较广泛的运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这一点从Oroton的案例中也不难发现,虽然企业的所有者产生更迭,但品牌被保留下来,依旧具有生命力。
事实上澳大利亚的自愿管理程序也是相当完善且成功的,据不完全统计在澳洲有20%-25%的公司在进入自愿管理程序之后逐渐恢复了正常的运营。
此外,最为著名的案例就是曾经的澳大利亚第二大航空公司Ansett在利润骤减宣布进入资源管理之后,完成了澳洲有史以来最大,也是最成功的破产重组案件,共有39家Ansett公司的控股公司和子公司清算或重组成功,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澳元。
2
破产接管 (RECEIVERSHIP)
公司面临财务危机时,主要担保债权人或法院可能会任命专业破产接管人(RECIEVERS AND MANAGERS)对公司实行破产接管。接管人的任命不需经过法院同意。
程序一旦启动后,往往进展迅速,接管人可以选择继续经营企业、关闭企业或将企业资产进行拍卖。接管人的主要任务是尽量维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使担保债权人债权得到清偿。接管人对股东不负有一般的合理注意义务。
假设乐视的事件发生在澳洲,如果出现了大面积的财务危机,那么债权人就极有可能对公司提出破产接管对要求。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目前所出现的乐视债权人的恐慌现象,要求质押其资产。
事实上,在澳洲也有知名的企业走上破产接管的程序。
案例:Dick Smith
就在去年,澳洲电商巨头Dick Smith作为上市公司的身份戛然而止,正式进入破产接管程序。澳洲国民银行NAB和汇丰银行HSBC指定Ferrier Hodgso的James Stewart 作为接管人,而McGrathNicol则将成为该公司的破产监管员。Dick Smith将正式进入清算程序,旨在最大程度的偿还银行债务。
在被接管之后,澳洲另一家电子零售商Kogan宣布收购其线上业务,并关闭其线下业务。公司虽然被兼并,但依旧改头换面,走上了继续经营的道路。
3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是任命注册专业清算人对公司行使管理和控制权,变卖资产折现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提起破产清算的原因一般有三种:
1
股东自动提出;
2
法院强制清算,一般情况下发生于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偿付诉讼,法院认定债务人无偿付能力时,会指定官方清算人对企业进行清算;
3
债权人投票决定,一般发生于自愿管理程序失灵的情况下。
从上述的三种主要申请方式来看,在澳洲最受欢迎的就是自愿管理程序,该程序尽量寻求深陷债务危机的公司实现继续经营,谋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最大化,受到普遍的好评,现阶段也是澳洲公司破产的最主要模式。
总体来看,澳大利亚有着十分完善的企业破产重组体系,规章制度健全且有效。依靠强大的破产从业人员阶层,破产职业人员(IPAA)协会,国家破产协调处和法院的横向合作,有着很高的公司挽救率。目前大多是澳洲的破产案件无需由法院方面来介入,就可以实现合理的处理。这对于中国来讲,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ND
正所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企业的经营者有更迭,但其品牌的价值却会不断的延续。这一点在Oroton的例子中展现的淋漓尽致,Lane家族虽然失去了企业的控制权,却保留了这个创立依旧的本土品牌。
当然,拿Oroton的例子照搬乐视,显得脱离了实际,但其本质上的操作和品牌至上的理念,也颇具借鉴的意义。
虽然现阶段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不过未来,也许乐视也会“改头换面”,走上另一种发展模式。当然,这一切都需以妥善处理现阶段的危机为前提。
声明:本文中涉及的法律概念,节选自《澳大利亚公司法》,更为完整的信息请查阅法律原文
本文信息来源:澳大利亚公司法(2001年)、《澳大利亚破产体系研究》、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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