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n Network十号电视台猝死 谁将成为赢家?(2)

原创 2017年07月07日 澳华财经在线


现有澳大利亚媒体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收购十号电视台,无论对默多克还是戈登而言,都面临法律障碍。对现有相关媒体法进行改革无疑可为收购打开一扇门,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方案可绕过法律监管完成收购?

 

本周最新消息称,十号台托管方PPB Advisory 称,已获得公司三位大股东的3000万澳元(三位大股东每人出资1000万澳元)资金支持,将公司运营维持至今年8月31日。
 
这笔钱将用于公司拍摄一部女星索菲•蒙克主演的电影,以及维持默多克和戈登的统一阵线,8月中旬澳议会将就传媒改革进行辩论,这是这两位传媒巨头等待已久的一战。


澳洲广播服务法: 媒体大亨收购十号台的法律屏障


ACB News 《澳华财经在线》7月7日独家专稿,作为市场监管完善的西方国家,澳媒体行业运营亦有着相应的法律和行业规定。
 
负责对媒体运营实施行政监管的主体为澳大利亚通信及媒体管理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the ACMA)),而1992年出台的澳洲广播服务法(Broadcasting Services Act 1992 (the BSA))则是ACMA进行行业监管的法律依据。
 
根据澳大利亚媒体所有权法律“三分之二条例”规定,任何人或者机构不可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拥有并控制影响力较大的(在执照许可区域内覆盖的用户数量达到当地人口数量50%以上)电台、电视台和报纸这三类媒体执照。
 
默多克新闻集团旗下已拥有并控制电台和报业类资产,目前十号台在全澳具有相当的受众市场,据此,默多克单独收购并控制十号电视台进而开展现有业务将受到“三分之二条例”的限制。
 
有趣的是,收购联盟中的另一重要人物--- WIN公司老板戈登(Bruce Gordon)单独出手同样面临法律障碍:
 
1992年出台的澳洲广播服务法(Broadcasting Services Act 1992 (the BSA))对媒体所有权和控制权有明确的要求,而澳洲媒体多元性规则(Media diversity rules)亦对媒体的许可证区域和受众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商业电视的一条规定为“达到原则”(Reach Rule) ,即任何一家商业电视拥有的受众规模不得超过其媒体许可证所在区域人口总量的75%。
 
作为拥有郊区广播电视台WIN的戈登,如果其单独收购十号台,Win和十号台合计受众将突破75%的红线而受到禁止。
 
分析认为,上述规定可望将默多克和戈登拦在控制十号电视台的门外。目前他们将希望寄托于8月中旬议会举行的传媒法改革辩论,一旦包括“三分之二条例”在内的条例被废,意味着十号台将看到起死回生的一线生机。
 
据相关媒体报道,即使传媒改革提案最终失败,两位大亨也有“B计划”作为备选方案。
 
所谓的“B”计划,是投行专业人士为默多克和戈登联手收购十号台精心设计的另一套方案。
 
该计划将建立在默多克和戈登为联手收购十号台而搭建的项目合资公司(JV))平台上。简而言之,在作为收购主体的JV架构上进行特别设计或者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以绕开法律限制最终通过监管部门的批准。


相关媒体曝光的这个方案可能是由默多克和戈登联手先完成对十号台资产及电视业务牌照的收购,同时在公司权益、运营及控制权上做出界定——重大事务上由戈登拥有85%投票权,默多克拥有15%的投票权。
 
如上文所述,澳大利亚媒体监管相关法规中对媒体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有明确的规定。上述传说中的“B”方案似乎可以绕过相关法律—
 
默多克以不超过15%的投票权出现在JV中,意味着其在被收购后的十号台中不具有控制权,这样可以绕过“三分之二条例”的监管。
 
而对于戈登而言,其在被收购后的十号台中占有的权益为50%,尽管十号台目前在澳大利亚覆盖的受众为全澳总人口的 67.31%, 其50%的权益代表的受众份额仅为38.6%, 即便加上其目前Win拥有的用户,也不会触及75%的红线。
 
这一结构能不能获得澳洲传播与媒体局主席Richard Bean的批准呢?有一个猜测是,八九不离十。Bean本人曾做过媒体律师,对澳洲的传媒法律了如指掌,且在十号台工作过6年。而传媒部长Mitch Fifield是力主进行传媒法改革的“改革派”。这两位关键人物都会支持默多克和戈登实现对十号台的控制权。
 

图片来源:Ten Network
 
另外一种未经考证的坊间观点是,对于默多克而言,即便单独对十号台进行收购,从技术层面看似乎还有绕过政策监管的路径和可能,理由是现有“三分之二条例”监管条例并不适用于订阅电视(Subscription TV),如果把十号台在收购前先转为订阅电视,即可避开监管。
 

三分之二条例:防护墙or拦路石?


十号台的多舛命运再次激发了澳洲关于传媒法律改革的争议。
 
澳洲各大传媒集团这次出奇团结地结成了统一战线,成为坚定的“改革派”。“改革派”坚称澳洲的传媒法律是上世纪制定的,已经不适合当前的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时代。十号台的一系列风波只是旧法律不能适应新时代的重重矛盾激化的结果。
 
接下来澳洲传媒业的走向很可能要取决于联邦政府是否能成功地与上院就相关法律的改革达成统一的意见,通过新的法案。就相关媒体报道看,目前上院的关键人物和工党并不支持改革派的提议。
 
这些改革提议包括:禁止在转播体育赛事时插播赌博广告,为女性体育转播节目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废除电台和电视台的广播许可证费,废除75%的并购上限,允许更多的边远地区和都市传媒集团进行并购重组。

图片来源: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arts


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无疑还是政府能否保留“三分之二条例”。
 
右翼政党领袖Pauline Hanson和工党都不同意废除该条例,认为这是防止传媒过度垄断集中的防护墙。
 
但ASX的上市传媒公司Southern Cross Austereo CEO Grant Blackley向上院提交的一份证词中说,“三分之二条例”只具有相反的效果。他的公司曾考虑收购APN的地区报纸出版机构,但最终他的收购目标成了News Corp Australia的囊中之物。
 
“昆士兰地区报业集团要出售的时候,我们也受邀去商谈,我们去了,但最后无法购买。” 他说,“如果不是因为三分之二条例,我们就能买下它,给那个地区带来更高水平的多样化因素,提升资产价值,保护当地新闻业。”
 
“我并不是说它现在不安全,我是说,法令门槛造成的结果是多样化水平降低,而不是更高。”他强调说。
 
传媒业大佬们最为焦虑的是,如果继续这样被“束缚手脚”,他们就无法与Facebook和谷歌展开竞争,这两家巨头现在抢走了大多数广告份额,却无需为生产本地内容做任何投资。


Grant Blackley昨天对外界表示:“澳大利亚的传媒业雇佣澳大利亚人,报道本地新闻,生产本地娱乐,现在却无法形成更为高效的重组,因为他们被互联网时代之前的过时法律捆绑住了。而另一方面,外国公司如谷歌、Facebook、YouTube等,与澳洲传媒业展开了直接竞争,抢走了用户和广告客户,而他们不用受‘三分之二条例’的约束,也没有制作本地内容的义务。”
 
他批评说:“工党、绿党和Pauline Hanson都应该明白,不支持传媒改革,他们就是在将这个行业,以及行业中的就业和本地报道置于险境。”
 
传媒公司Foxtel(由新闻集团News Corp和电信巨头Telstra共同拥有)总裁Peter Tonagh在最近的传媒改革会议上说:“我们素来都是竞争对手,但今天我们团结起来,因为我们每个人都相信保持一个强有力的澳大利亚传媒业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报道澳洲人的新闻,支持澳洲人的体育,保留一个有活力的创新性行业。”
 
费法传媒总裁Greg Hywood警告,如果上院阻止改革法案通过,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因此,如果说十号台危机对澳洲传媒业有什么正面意义的话,那么就是政府能够以此为契机推动传媒改革。
 
近期传播部长Mitch Fifield将十号台危机称为反对派的“警钟”,他批评反对派不承认这是一个有着互联网、社交媒体和点播视频的世界,模糊了本已清晰的边界。
 
这场改革的激辩还在持续。Mitch Fifield指出,这关系到有超过3万名从业者的澳洲传媒业将要何去何从,而全部问题可归结为一点:旧时代的法律能否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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