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低现价”“无现价”保单在婚姻财富规划中的绝妙应用

2017年05月26日 鼎尚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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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2017年5月11日,保监会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简称134号文,依此通知,即期年金、附加万能险账户、保险理财都即将成为历史。


通知发布后,市场反应非常热烈,仿佛没有即期年金、没有附加万能险账户、没有保险理财,大额保单就不好销售了。其实并非如此,下面通过一个小案例,给大家提供一点小建议。


大额保单在婚姻财富规划中有着非常广阔的应用空间,本文我们用一个案例来介绍低现价无现价保单的绝妙应用方法。


案例背景



吴女士,51岁,是一位女性企业家,再婚,和前夫有一个女儿,今年27岁,已经结婚,在银行上班。


现在的丈夫比她小10岁,是一位画家,带着一个儿子,今年12岁,和吴女士已经结婚8年。丈夫虽然得到吴女士的一再支持,但始终没能有太大成就,经济上依然需要依靠吴女士。


吴女士的企业是制造业,近几年经营状况不太好,但好在公司收款问题比较好,而且也没有什么负债,吴女士觉得一个女人实在太累,遂有卖掉企业退休的打算


吴女士家庭目前有房产12套,总价值3000万左右,基本都登记在吴女士个人名下,大部分是婚后购买的。金融资产2000万左右,大部分都在银行的理财产品中。公司转让估计能回收1000万左右。


吴女士对她的婚姻状况有些担忧,他的丈夫虽然没有出名,但是四十出头,又有艺术家的头衔,经济条件又不错,生活的非常风流潇洒。而自己年过半百,企业经营又每况愈下,夫妻感情也出现了一些危机。


虽然企业是吴女士婚前创立,房子也都是吴女士赚钱买的,但她咨询了律师,如果将来离婚,他们家的财产基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想把更多的财产将来留给自己的女儿和将来的外孙,但律师告诉她很难实现。


女儿的生活一直也过的比较安逸,女婿也属于爱玩型。虽然小两口都有工作,但还经常需要吴女士接济,过两年有了孩子,估计开销会更大。吴女士现在也不敢把太多财产给女儿,怕她没有节制,都挥霍掉了。



规划方案



今天,我们不谈吴女士的其他风险,只重点讲如何进行婚姻资产规划的问题。因为吴女士绝大部分财产要不就是婚后所得,再不就是因为混同基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规划难度是比较大的



不恰当规划方案(一)

有的朋友可能会提出来,可以用吴女士父母作为投保人,自己作为被保险人购买储蓄型保单,这样可以避免婚姻资产分割。


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是不妥的,因为父母作为投保人需要先将保费赠与给父母。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需要征得老公的同意,否则就是无权处分赠与行为可能会被撤销,甚至可能被认定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


这还不考虑父母作为投保人,如果退保,保单贷款用以接济其他的兄弟姐妹,或者投保人去世现金价值的继承风险。因此这个方法奏效可能性小但风险却很大,个人不建议采纳。




不恰当规划方案(二)

又有的朋友可能会提出来,是否可以用家族信托?个人认为是可以的,但在操作上也存在难度,因为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配偶同意


如果配偶同意且认可吴女士在家族信托中对于受益权的安排,是完全可以的。家族信托可以实现以下几个重要功能:


1.因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可以防止离婚时主要财产被分割;


2.可以通过受益权的设计很好的保证吴女士的养老生活;


3.可以防止吴女士离婚后大量财产外流;


4.可以防止女儿、女婿挥霍败家;


5.可以很好的保证将来外孙子女的生活和教育。


但预计配偶同意的前提是一碗水必须端平,也就是吴女士和配偶的受益权分配要基本对等,女儿和继子的受益权分配要基本对等,这是吴女士不愿意的。


还有的朋友可能还会想到遗嘱工具,但遗嘱只能处分属于吴女士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属于老公的一部分是无权通过遗嘱处分的。





妥当的规划方案

●保单一:吴女士的养老保单


吴女士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专门的养老年金险,缴费年期至55岁,55岁开始领取,建议总保费1000万元,作为吴女士的专项养老金。每年可领取的养老金预计在20-30万,领取终身。开始领取后,将投保人变更成女儿。


这个保单的特点是:


1. 一般开始领取后,保单的现金价值为零,而且保单投保人已经变更成女儿,此时已经没有可供分割之财产标的。即使配偶要求分割保费,也很难找到法律依据。


2.在将投保人变更为女儿时,虽然属于将保单投保人的权益赠送给女儿,但此时保单投保人的财产权益为零,而且赠与行为并未实际减少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很难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3.女儿作为投保人,因为退保无法获得现价,当然也无法挥霍,也不会面临女儿的婚姻分割风险。


4.没有被领取的养老年金,属于吴女士的可期待利益而不是实体利益。理由有二:首先,如果被保险人吴女士身故,将失去领取受益金之权利。其次,如果变更生存受益人,吴女士领取受益金之权利也将消灭。因此对于未领取的养老金,被分割的可能性也很低。



●保单二:吴女士的重大疾病保险


建议吴女士购买保额为300万的重大疾病保险,10年20缴费都可以。


这类保单的特点是:


1.现金价值极低,缴费期内一般在保费的5%-20%;即使将来面临婚姻分割,依据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会议纪要》的精神,吴女士只需要补偿配偶现金价值的一半即可成功保全该保单。



2.如果发生赔付,重大疾病保险赔偿金依据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会议纪要》的精神,应当属于吴女士的婚内个人财产。



●保单三:吴女士的高额终身寿险,并设立保险金信托


建议吴女士购买保额2000万的终身寿险保单,5年缴,年缴保费一般在300万左右。


这类保单的特点是:


1.缴费期内现金价值极低,一般不会超过所缴保费的30%,缴费完成后现金价值也不高。即使将来面临婚姻分割,吴女士只需要补偿配偶现金价值的一半即可成功保全该保单,是合理合法的婚内财产的保全方式。


2.发生赔付以后,保险赔偿金直接进入信托账户,而这个信托的财产是保险理赔金,因此对于受益权的分配,吴女士有着比较大的话语权。


3.保险理赔金进入信托后,可以规避女儿的婚姻分割风险;


4.保险理赔金进入信托后,可以规避女儿的挥霍风险;


5.还可以对外孙子女的成长费用做出可靠的规划。


通过以上三张保单,吴女士不仅可以合理合法的保全预计2000万左右的婚姻资产,还可以很好的保证自己的养老生活和医疗品质,甚至可以防止女儿挥霍和女儿的婚姻资产分割风险,可谓一举数得。




后记


任何的财富管理规划都必须要以合法合规为第一原则。人寿保险作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还有很多的功能和应用方法值得我们广大理财师和财富管理律师一起去探索和开发。



来源:富厚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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