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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保监局的目的:确保香港保险业的规管框架与时俱进,促进香港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更佳的保障,同时遵行国际保险监督联会的规定,在财政和运作上独立于政府和业界。
同时,于2015年7月10日获立法会通过的《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于2017年6月26日正式生效。详情请查看网站: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51929/cs12015192912.pdf
这项《修订条例》主要有两项主要内容:
第一项就是成立独立于政府的新保险监管机构:保监局
第二项就是为保险中介人设立法定发牌制度,以取代现有的自律规管制度。
保监局将先取代保监处,并最终将接手三个自律规管机构(三个自律规管机构分别是:
①香港保险业联会HKFI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
②香港保险顾问联会
③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
保监局将行使新的法定权力,以履行有关保险中介人的发牌及规管职能。
这也就意味着,香港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方式,将由之前的“自律规管”,转变为保监局下的“法定监管”。
加强对中介人的监管,对于客户的保障是非常大的改进。
香港政府将于2017年4月21日在宪报刊登《2017年〈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指明2017年6月26日为《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相关条文的生效日期,使保监局能接手保监处的法定职能。
为配合开展新规管制度的计划,香港政府将于同日在宪报刊登下述附属法例,使保监局能收取保险公司授权费和特定服务使用者收费,并就《保险业条例》(第41章)下的各项附属法例作出技术性修订:
(i)《2017年保险公司(精算师资格)(修订)规例》;
(ii)《2017年保险公司(保险人登记册)(订明费用)(修订)规例》;
(iii)《2017年保险公司(授权费及年费)(修订)规例》;
(iv)《2017年保险业条例(修订附表)公告》;
(v)《2017年〈保险公司(长期负债厘定)规例〉(修订)规则》;
(vi)《2017年〈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规例〉(修订)规则》;
(vii)《2017年〈保险公司(一般业务)(估值)规例〉(修订)规则》;
(viii)《2017年〈保险公司(精算师标准)规例〉(修订)规则》。
以上的修订的目的都是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政府预测显示,保监局在首四年会出现约6.5亿元赤字。经立法会批准,政府于2016至2017年度向保监局拨款4.5亿元,视乎保监局交接工作进度,于2018至2019年度申请拨款余下2亿元。预计保监局会在第五年收支平衡,财政独立于政府。
保监局成立后的主要收入,七成来源于保单持有人缴付保费,还有保险公司支付的授权费、中介人的牌照费等。由于对保单持有人缴纳相关费用甚微,而且对保险公司的成本影响很小,所以整体上对香港保险业是有利的。
来源:名媛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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