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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账户监管的宽松或漏洞,是境内资产非法转移的重要原因。根据央行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反洗钱新规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这些巨额资金究竟是如何出境的?存在哪些税收法律风险?本文为您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具体变化有二:一方面是大大降低反洗钱报告标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资金流动趋于完全透明化。另一方面,反洗钱报告的方式从人工定期上报转为5个工作日内电子方式自动上报,同时监控重点从个人现金,扩大到机构账户交易。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第九条的规定: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因此,境内高净值人士借助金融机构直接向境外保险、证券公司划转款项的行为将面临严密的监控,相关信息也会实时报送至税务机关,涉税风险凸显。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一大批高净值人士基本上完成了财富积累,基于财富保值增值、分散资产风险、避税、传承、养老、子女教育、海外移民等不同原因,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将资产转移到境外。那这些富人是如何转移资金的呢?
01、前往香港钱庄换钱
据统计,香港有超过1200家换钱庄,经营着财富转移的业务,手续费并不高,大概100万港币(13万美元)收取的费用比银行换汇高出1000元左右。
大陆人先到香港开设银行账户,然后去换汇店,换汇店会给大陆客户提供一个在大陆的账户,让其国内转账,确认到账之后,通常在短短两个小时之内,香港的钱庄就能将等额的资金转到客户在香港的账户里。从技术上讲,这种境内外“对敲”、“两地平衡”的运作方式,境内外双方定期轧差、对冲结算,并未发生资金跨境流动。
虽然第一次交易必须通过面对面建立信任,但是未来订单,客户可以通过即时通讯服务,比如微信和Whatapp,而换汇商在资金转移的额度上并没有限制。比如说如果香港的商店需要补足资金储备,那他们可以直接从大陆转移资金,作为商业交易,这与针对个人的货币管制不同。
Daniel Zhang,现居住在深圳。之前,他委托给深圳的一家换汇店7.7万美元,不到一个小时后,这笔现金就出现在了他早先在香港新开设的一个银行账户之内。Zhang说道:“这比我预期的要快很多,而且中间成本也不高,我不清楚这是不是合法,但我也在乎不了那么多了。”
香港旺角的一家换汇商也透露:“我们也有一些拿出800万港币的客户,主要用于投资这边的房产,我认为只要客户能够提供充分的文件,那就是合法的。”据悉,该换汇商进行一次100万港币的交易,就能赚取4000港币的利润。
02、随身夹带现金
夹带现金是最原始的方法,但现金额度是有限制。根据规定,中国游客可以携带的现金为2万元。一些人主要靠着过关人数很多或通过走特殊通道夹带,但是这也最容易被海关抓到。据报道,深圳海关2016年前三个月共堵截了80名试图携带大量金额出境的人员,涉案金额高代3000万人民币。加拿大报纸《National Post》报道,从2012年6月到2014年12月,温哥华与多伦多海关查获869名中国公民非法携带1500万美元现金或支票。
03、刷卡套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顾客在海外很多地方仍然可以使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境外刷卡消费。在购买商品后,顾客便可以立刻退货。通常需要支付5-10%的退款手续费后,这些中国顾客便可以直接拿到这笔现金而非返还到原先支付的卡里。
有些香港的珠宝商店提供“回购”的特殊服务,顾客可以在店里刷银联卡购买金条,然后再把金条以一定的折价卖给珠宝店。澳门赌场附近的典当行中此类行为也非常常见。中国买家可以立即典当后得到现金用于赌博。
04、招募“蓝精灵”汇集配额
某位上海居民看中了一所位于悉尼的公寓,并花费86.7万美元将其买下。根据规定“个人每年5万美元跨境汇款”,这位上海居民个人的份额肯定是不够购买此套房产的。因此,她用了丈夫和女儿的个人身份证,到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结合了三个人的份额后,她将大额资金存入银行并汇出国外。这种作法在国外被称为“蓝精灵”,在国内就叫“蚂蚁搬家”式转移财富。
近年来,中国对此类汇款方式的管制也越发严格。根据外管局的规定,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05、用境内账户办理境外购房抵押贷款
中国的某些银行也能够为顾客提供一类合法渠道,以获得海外置业所需要的外币贷款。例如,中国建设银行之前就推出过一款产品,私人银行客户能够用人民币存款和其他境内资产作为抵押,办理最高达2000万港币的贷款。但建行发言人称此业务现在已经停办了。
06、利用外贸公司的经常性项目进行交易
一些中国商人可以通过进口商品时开取超额发票,接受虚开发票以在境外获取现金。在与供货商另签协议商定真实价格后,中国商人可按虚报价格将钱合法转移到境外,供货商再通过境外账户将差价退还给中国商人在境外的账户里。
外贸公司需要汇钱出去的时候,就多报进口、少报出口;进口的时候报高进口商品的价格,相应差价对应的款项就留存境外;汇钱进来就相反,多报出口、少报进口。有些外贸公司甚至直接伪造企业出口贸易项目,利用进出口合同骗取外管局核准的外汇结算额度,进行跨境付款。
07、从境内地下钱庄夹带支票
根据数据可知,香港房价2015年上涨13.5%,2016年又涨9.5%。
换汇人将需要转移的人民币交给中国境内的地下钱庄,钱庄则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外币支票。因外币支票的体积较小,换汇人自己便很轻易的可以夹带出境,到港再行兑换。海关也不易发觉。
某香港居民透露他是从一家广东的地下钱庄拿到的支票。他表示,等拿到这笔钱后就拿出一半作为购买香港公寓的订金。他还表示,“若不是非正规渠道,你如何解释香港房价飙涨的房价呢?”
从2013年美国的FATCA到2016年由OECD推进的BEPS行动计划,开始注重加强国际协作,实现“国际税收规则的一致性、强调经济实质、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等健康国际税收征管体制。CRS信息交换机制以FATCA为参考,在尊重各个国家税收管辖权、减少双重征税的基础上,着力打击双重不征税现象。中国将于2018年9月开始进行首次信息交换。在税收信息透明化的背景下,以往通过不合规方式将资产转移到境外的行为,将面临严峻的税法风险。
1、中国税务居民未应税资产补税风险
目前,很多中国税务居民名下的境外存量金融账户内的存款等金融资产,大都是通过借款、虚假贸易、虚假投资等途径非法离境的,并未按照中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完税,在法律上处于“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状态。《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2018年9月我国执行CRS后,中国税务居民境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反馈到中国税务机关时,这些未完税“收入”将面临补税等法律责任。
近日,中国税务报披露的一个案例显示,徐州市地税局从个人之国内户籍信息出发,否定了港籍投资人潘某之香港籍身份,从而对潘某来源于江苏外商投资企业之股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表明,中国税务机关已经开始利用户籍这一武器,对中国个人的跨境所得进行征税。
2、双重税收居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税收管辖权税收居民的,视为非居民,因此,对于那些已经取得他国绿卡或者护照的中国人来说,将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非税务居民身份。在此前提下,若其在中国保有金融资产,其金融账户信息将直接披露给移民国。从目前移民情况来看,这类人群数量相当可观,我国一些中高产阶级往往都是为了子女教育、海外医疗等原因选择移民,绝大一部分人在国内仍然拥有金融资产。并且,中国移民通常没有遵守美国、加拿大、英国等一些移民国的“税收居民需要披露全球资产”的税务申报制度,未如实缴纳所得税。一旦CRS实施,中国将其境内的金融资产信息提交给移民国,这类人群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金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3、偷逃税风险
近年来,借助虚假的境外贸易合同将资金转移到离岸公司,或者通过“少报出口,多报进口”等方式将资金截留在境外成为外汇管理部门打击的重点。2013年以来,人民银行、海关、商务、银监等部门大力整治此类贸易活动,例如,筛选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核查、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等。同时,此类虚假贸易活动中存在的逃税避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问题,成为税务机关查处的重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CRS全球征税的背景下,这些境外收入将全部披露给中国税务机关,势必会发现这些虚假贸易中的税收违法问题,下一步实施的追缴以及罚款金额将会十分庞大!
4、虚开发票风险
部分投资者通过虚开发票金额的方式,偷偷将资金转移出境。例如,利用中国公司向一家外国公司支付100万美元购买实际价值50万美元的机床,多出来的资金投资于伦敦、悉尼或者纽约的房地产或股票。企业涉嫌虚开发票,在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税务问题。
根据增值税的法律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购买方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使用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税款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加处罚款,严重的甚至触犯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的税收违法风险外,利用地下钱庄、虚假贸易合同转储出去的资金转移方式,还存在着巨大的操作风险,同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风险也随着信息交换的开展逐渐凸显。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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