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近日判定,中澳油气公司(Sino Australia Oil and Gas Limited,SAO)及前董事会主席邵天鹏违反澳洲《公司法案》多项规定。
ACB News《澳华财经在线》报道,8月12日,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公布法院裁定结果,中澳油气公司违反持续披露义务,招股书包含误导及欺骗性声明,违反公司法案多处规定,具体包括:
► 招股书文件关于SAO及中国子公司专利持有情况存在虚假陈述
► 发现2013年利润预测将远低于更新版招股书预测时,却未向市场及时披露
► 与中国分支唯一董事间存在贷款协议,却未在招股书中披露
► 招股书文件关于中国市场服务合同存在误导及欺骗性声明
► 宣称收到310万澳元可换股债券收入时存在误导及欺骗性表述
► 向审计方提供关于中国分支的虚假信息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SAO前董事会主席邵天鹏担任公司董事却疏于职守,未遵守信披法规,违反公司法案多处规定,具体包括:
► 参与中澳油气公司上述各项违法行为
► 自己不知晓中澳油气面临的披露要求,亦不理解SAO招股书文件内容
► 试图从中澳油气澳洲银行账户转款750万澳币到在中国的账户,目的是为中国分支提供一笔贷款,而该贷款在当时情况下是无法追回的。
ACB News《澳华财经在线》报道,澳证投委表示,邵天鹏自己不能讲或者识读英文,却在没有获取完整中文翻译的情况下签字核准了英文版招股书。对此,澳联邦法院Davies 大法官评论称,“邵作为董事会主席签署了所有的招股书文件。这就要求他充分全面理解招股书内容,确保招股文件信息准确性。对文件内容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却签署,违反了董事职责。”
ASIC委员约翰·普莱斯(John Price)表示,提供准确、及时信息是保持金融市场诚信与高效的核心所在,中澳油气一案则违反我们多项原则。从这个角度讲,法院的裁定意义重大。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将择日为该案确定刑罚。
背景梳理
♦ 中澳油气在中国的运营实体向石油天然气行业提供专业钻探服务。中澳油气2012年12月12日澳交所上市,IPO募资1360万澳元。
♦ 2014年3月,ASIC从联邦法院申请到强制令,冻结中澳油气澳洲银行账户,担忧邵天鹏试图将750万澳币——中澳油气在澳洲持有的几乎全部现金——转移到中国的银行账户。而目的未曾披露,在招股书中也未有适当披露。
♦ 2015年5月21日,联邦法院接受ASIC申请,指派破产服务公司Ferrier Hodgson相关人员担任中澳油气法定清算员,调查其及中国分支的经营活动,并上报法院。
♦ 2016年3月4日,联邦法院下令关停中澳油气,进行破产清算。
新兴市场公司招股书面临严格审查
ACB News《澳华财经在线》报道,本网先前报道,7月15日,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发文重点指出招股书信披问题。详述当前IPO尽职调查操作手法的具体状况,对规范发行方与董事人员的尽调实践作出建议。
报告对外国、尤其是新兴市场的发行方报以特别关注,报告提及“外国”多达21次,包括外国企业顾问、外国法律及其它专业服务提供者质量参差,尤其在尽调流程监督上表现较差;尽调报告所提及的重要外国合同难以证实或根本不存在等。
经《澳华财经在线》记者查阅,报告重点关注运营基地位于中国的新兴市场公司。ASIC的调查发现,中国公司董事人员参与招股书的确认提交,但并非所有人都参与招股书准备。(详见《澳证监会重点关注招股书尽调 中概股躺枪》)
中企澳洲上市须注意
ACB News《澳华财经在线》报道,在中澳油气案上,澳洲LWPG律师事务所主任Bill Li 李伟平提出几点值得借鉴的经验教训:
1. 澳大利亚犯罪成本很高,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内外资企业应当重视合规操作和遵纪守法;
2. 上市公司的确可能带来大量的融资、唾手可得的现金,但是必须谨记其随之而来的、必须遵守的披露、持续披露、董事职责等等法定义务。如果没有准备好,可能并不适合上市路径;
3. 上市是公司发展的第一步,而不是最后一步,只有遵守游戏规则,才能行的踏实和长远;
4. 任何商业行为都需要事先考虑好法律后果。可以通过精密筹备和策划来以合法形式达到商业诉求,切忌莽撞。
对于投资人而言,李伟平亦给出建议,他向《澳华财经在线》记者表示,投资有风险、入市要谨慎。投资前背景调查是基础,要对投资标的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对于一家招股书做了五篇的公司,还要冲过去投,最终恐怕要自食其果。
他表示,海外投资面临着不同的法律制度框架和市场环境,着手前寻求在当地有良好声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是必要步骤,将是未来投资获利提供重要保障。
(郑重声明:ACB News《澳华财经在线》对本文保留全部著作权限,转发时请标注来源)
相关阅读
澳证监会重点关注招股书尽调 中概股躺枪 [201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