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华人虐杀袋鼠炸锅朋友圈!或将面临刑事检控!如在国内发生类似事件将如何处理?答案令人心酸......怪不得网友第一反应就是人肉!
事件回顾
昨天晚上
澳洲朋友圈都被这位华人刷屏了
当然被刷的原因不是因为
他那近乎猥琐的被袋鼠吓跳
而是因为接下来
他残酷的把袋鼠
用类似凌迟的方式虐杀致死
本地媒体SBS也报道了该事件
报道引述当事人的朋友表示
视频是当事人和朋友
到私人猎场狩猎所拍
当时他们从远处用枪击中了一只袋鼠
原本想给袋鼠补枪了结它
结果因为袋鼠停在山下
嫌拿枪太重就拿刀下去
这里本编不得不吐槽
你们拿的是火箭筒狩猎么?
再说
杀完袋鼠后如果要提上山
这就不重了?
网上舆论汹涌
虐杀视频一经网上曝光
网友立刻炸锅了
连国内微博大V也评论转发
可以说是群情汹涌
而澳洲票圈就是要人肉这个人渣
一种誓不甘休的态度
澳洲狩猎法律严格,虐杀动物属违法
其实哪怕不用人肉
这种人赃并获的行为
在澳洲也会得到法律的处罚
事实上澳洲的狩猎证规格也非常严
以新州为例:
不同的狩猎证
严格规定了狩猎的场所和动物
不是一证包办所有动物
也有些动物哪怕在野外狩猎场
也是不得射杀的
上图是新州狩猎证里
把可狩猎的动物分成两部分
严格分类了可狩猎物种
以及规定了射杀方式
以袋鼠为例
最佳的射杀位置是头部
因为这样能使猎物最快失去知觉死亡
其次就是心脏
所以由狩猎法则也知道
打猎也是讲基本法讲人道的
澳洲有反虐待动物法
明文规定不得虐待动物
那位用凌迟手法虐杀袋鼠的华人
明显已经违反狩猎规定
并且违反“反虐待动物法”
据称这名华人在维州墨尔本
那他很有可能将面临74620$的罚款
甚至2年的牢狱之灾!
如果在中国发生类似事件怎么办
虐杀袋鼠视频一经传播
不少人都高呼要人肉这个人渣
而寻求法律途径将其绳之于法
似乎并不在主流声音里
想来也有道理
因为国内一旦发生类似事例
可以将当事人追究的法律是:
没有!
没错!大陆现在是没有
类似“反虐待动物”的法律条文的!
所以之前在国内的种种虐待动物事件
可以说是群众代替法律惩罚他人
清华学生硫酸泼熊事件
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
在北京动物园对熊泼洒硫酸
致使五只熊烧伤,一只失明
而肇事人给的行凶理由是:
“为了证实熊的嗅觉敏感,
分辨东西能力强是否正确”
这一事件当时被媒体曝光后
同样引起了民愤
但肇事者刘海洋
“仅仅”被公安局拘留一个月
便取保候审不了了之
而所谓的“依法”拘留
依的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换句话说
因为刘海洋泼的是黑熊
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所以才能入这条罪
如果泼的是狗的话
也顶多算侵犯他人财产......
如果是野狗的话
那......愿投胎不再做野狗吧......
高跟鞋虐猫事件
2006年,黑龙江女子王钰
穿高跟鞋虐杀小猫致死并拍下视频
视频一经流出
同样也是激起极大民愤
网民在6天内就人肉出了
王钰和拍摄者李跃军
然而肇事者找到后
处理结果就很无厘头了
毕竟没有相关法律追究
猫又是野猫不算他人财产
结果是:
两人的工作部门停止他们的工作
并且勒令写公开道歉信
仅此而已
港澳台都有相关法律,呼吁国内填补相关漏洞
相比起大陆
在反虐待动物的法律空白
港澳台都有相关法律保护动物
澳门去年生效的动物保护法
甚至激进到“杀鱼没摔晕属违法”
规定屠宰动物前必须人道昏厥
否则罚款和监禁伺候
除上述保护条例外
香港还有《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严格规定对待动物的准则
虐待动物者
可能被判处监禁3年及罚款20万元
而在台湾
出了几则惹民愤的虐猫虐狗案后
还修改了动保法加重刑罚
修改后的动保法
连吃猫狗肉也是违法
回到华人虐杀袋鼠案本身
可以确定的是犯众怒的肇事者
终会收到法律的制裁
而在大洋彼岸的祖国
不知还有着多少令人愤慨的
虐杀动物事件发生
我们谴责,人肉
却无法使肇事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无法用文明法律规定良善的社会
所以
我们趁此呼吁
为了补全这块法律漏洞
应该让更多人知道
修改“反虐待动物法”
是多么刻不容缓的一件事!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凛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