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协议还是契据 关乎 2800万澳元得失

原创 2018年08月31日 澳华财经在线



上期的《来说澳法》,我们介绍了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独有的一种法律文书 ——契据(Deed)。并且通过对比,说明了协议、合同和契据这三种法律文书之间的相互关系及...



【来哲夫专栏▶来说澳法


上期的《来说澳法》,我们介绍了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独有的一种法律文书 ——契据(Deed)。并且通过对比,说明了协议、合同和契据这三种法律文书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契据在澳洲日常经济生活中的随处可见和无可替代。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故事来全面细致地了解契据知识的重要性。故事中的当事人及其律师,由于对契据知识一知半解,在办理巨额交易的过程中贻误战机,导致几千万澳币的收入命悬一线。

 

故事发生在10年前的昆州首府布里斯班。

 

英国天然气集团(BG Group,简称BG)是一家总部设在英国的石油天然气跨国公司。2007年下半年随着国际油价一路飙升,BG将业务拓展的目光投向了南半球的澳大利亚。2008年年初,BG决定在布里斯班租赁大型物业以适应计划中业务大发展带来的员工激增对办公场地的需求。

 

正好,位于布里斯班市中心的乔治大街400号有一座正在建设的高档摩天写字楼。大楼由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共同开发,计划于2009年完工。因完工日期已基本可以确定,开发商也急于找到一家国际知名的大公司成为其第一个拿得出手的租客(英文叫Anchor Tenant)。因为这样的租客可以像磁铁和铁锚一样吸引并留住其他高质量租客。

 

2008年3月,有着互补需求的双方开始了接触。很快,双方就租约的主要条款在口头上达成了一致,BG在大楼完工后将租赁3个楼层,租期8年,租期结束时BG有权选择将租约延长两次,每次5年。第一年租金280万澳币。

 

2008年4月18日,开发商的律师给BG的律师发来了一封名为“要约函(Letter of Offer)”的书信。信中列明了双方已谈拢的主要条款,要求BG签字确认接受这些条款,以便开放商的律师可以据此准备正式的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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