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税务】重大投资移民迎来全球征税和CRS大考: 税务居民概念的正本清源

2017年09月15日 澳洲金融圈


本文授权转载自《澳洲财经见闻》



获取澳大利亚重大投资者移民(Significant Investor Visa,以下简称澳洲188C移民签证)是广受中国大陆高净值人士欢迎的投资移民方式。根据移民局的数据, 截止2017年5月31日,澳大利亚共批准了1824份188C 签证申请。 这其中,来自中国大陆的申请者是绝对主力,共占总获批签证数的87.9%。由于每一份申请都为澳洲带来至少500万澳元的投资,投资者们已累计完成了高达91.2亿澳元的合规投资。

 

许多中国188C投资人尚不清楚的是,2017年对于他们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一年。188C申请人在2017年的决策,可能会对他们未来的个人税务风险和全球金融资产的披露义务产生深刻的影响。


提示:对于相当一部分188C投资人而言,2017年甚至是其进行全球资产和纳税身份筹划的最后的时间窗口。


2017年的重要性体现在两点。

 

首先,从2017年开始, 188C申请人将逐步开始由188C临时签证转为888永居签证。 2012年11月24日188C政策公布, 2013年第一批申请人获批188C,并可在四年投资期满后申请转888永居签证。因此从2017年开始, 188C投资人或他们的配偶,将逐步转为888永居签证。

 

这一转变在澳大利亚税法中是非常显著的。 随着188C投资人或者其配偶取得888类永居身份, 他们中业已成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的人士会丧失重要的“澳洲临时税务居民”税务豁免,从而开始需要就全球收入和所得在澳洲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澳洲的个人所得税率最高为47%,他们 在取得永居身份后的澳洲税负可能会有极大的增加。

 

其次, 2017年是包括中国大陆、香港和澳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第一个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共同申报准则”(简称CRS)汇报年度(政府间交换则在18年9月实施) 。CRS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纳税的税收体制。从188C申请人的角度而言,CRS制度下,中国和澳洲,以及最终多达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政府将实现就本国税务居民海外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

 

CRS的信息交换是基于“税务居民”的概念,因此原则上中国税务机关能获取中国税务居民在中国境外的、已实施CRS 国家的金融账户的信息;而澳洲税务机关则能获取澳洲税务居民在澳洲境外的、已实施CRS 国家的金融账户的信息。


 

因此,相当一部分188C投资人面临着“冰与火之间”的困难决策: 是选择保持中国税务居民,不进入澳洲税网,但使得中国成为其CRS “母国”;或是成为澳洲税务居民,但在取得永居的时候,开始就全球的收入和所得在澳洲缴纳极高的个人所得税。


要指出的是,对于大多数中国188C申请人而言,在其成为澳洲税务居民并且获得澳洲永居之前,拥有通过资产重组来优化其澳洲和全球税收义务的机会,并且在未来能够以澳洲作为其CRS母国。

 

税务居民概念的正本清源


税务居民是澳洲税法以及CRS法律的一个核心概念。税务居民身份的区分对于应税税基以及CRS的申报都有决定性的影响。从澳洲所得税角度,税务身份可以分为澳洲税务居民或是非澳洲税务居民。澳洲税务居民又可分为是否有临时税务居民豁免两种情况。此外,还有双重税务居民等比较特殊情况。

 

澳洲税法中对于税务居民的定义不同于国籍或者永居。事实上,是否取得澳洲护照或永居,是否在澳洲取得税号或者报税,都对税务居民的判定没有决定性的影响。“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即所谓的tax resident) 是一个能让专业税务顾问都挠头的概念,淋漓尽致的展现了澳洲税法的复杂性。

 

在本篇中,我们试图正本清源,根据澳洲税法和税务局权威的释法文件,为读者理清税务居民的概念。


阅读导航

一、非澳洲税务居民

二、澳洲税务居民

三、澳洲临时税务居民

四、双重税务居民


非澳洲税务居民

 

非澳洲税务居民的定义很简单,即不是澳洲税务居民的纳税人。


澳洲税务居民

 

澳洲税法规定,自然人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测试中的任何一个测试,都将被视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

 

 

有趣的是,这些测试中提到的关键概念,包括“惯常居住”(reside)、“常住地”(domicile)、“永久住所”(permanent place of abode)、“日常住所”(usual place of abode)等概念,本身在澳大利亚所得税法律是没有定义的,也没有精确的中文翻译,其意义是通过判例法系中法官对于这些概念的释法而取得的。这些概念极为近似,但精妙细微之处又各有不同。


1

惯常居住测试(reside test)


如果188C投资人“惯常居住”(reside)在澳洲,那么他即被视为澳洲税务居民。“惯常居住”本身在税法中并无定义。

 

从实操的角度,澳洲税务局在评估纳税人是否为惯常居住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之前是否是澳洲税务居民(放弃澳洲税务居民身份会更难)

在澳洲居住的时间(如在一个税务年度累计超过六个月)

在澳长住的意图(如申请永居、签署超过12个月的租约、购买自住房)

在澳洲的雇佣状况(如担任澳洲公司雇员或者董事)

 家庭的纽带(如配偶 定居在澳洲、未成年子女在澳洲入学)

生意的纽带(如在澳洲有显著的生意资产)

资产和投资的纽带(如在澳洲开设银行账户、购车、购买保险, 在澳洲拥有的资产占全球资产的比例显著)

社交和生活的纽带( 参加澳洲当地的体育俱乐部和竞赛、当地社区俱乐部、将邮件转往澳洲地址、给自己未成年子女在澳洲入学报名)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局会综合考虑上述全部因素(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满足上述因素的一项或数项并不一定意味着纳税人会成为税务居民。


2

常住地测试(domicile test)


如果个人的常住地 (domicile)在澳大利亚 ,除非税局认为有海外的永久住所(permanent place of abode),那么他即被视为澳洲税务居民。“常住地”和“永久住所”这两个概念在税法中也没有定义。

 

“常住地”是一个古老的英国判例法中的概念,可能与中国的“籍贯”概念有些许共同之处。通常有三种获得“常住地”的方式:出生常住地,如婚生子女与父亲的常住地相同、非婚生子女与母亲的常住地相同;自我选择常住地(通过永久改变居住地)以及法律选择常住地(如法律有明确规定等)。

 

海外的“永久住所”同样是一个判例法的概念。通常而言,澳大利亚税务局在考虑纳税人是否存在海外的“永久住所”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 在海外居住的时间,包括计划居住和实际居住的时间,以及居住的连续性

• 是否存在一个具备可住性的海外自住房

• 人在海外时是否在澳洲还有居所

• 家庭和财务纽带


3

183天测试


如果个人在一个税务年度内在澳实际驻留超过一半时间(通常为183天) ,除非税局认为:


1

纳税人的“日常住所”(usual place of abode)是在澳大利亚境外;

2

而且纳税人没有“意向在澳洲常住”(take up residence),


那么他即被视为澳洲税务居民。


 

关于183天本身,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测试的范围是“税务年度”,即7月1日至6月30日,而非公历年度的概念。其次,183天是累计的,不要求连续。


“日常住所”这个概念本身是没有法律定义的。澳洲税局认为,“日常住所”的意义与“常住地”测试中的“永久住所”这个概念是不同,是指当人身在一个国家时,从习惯上或者日常行为上采用的住所。税务局的官方文件中以一位取得12个月工作度假签证的纳税人为例。纳税人在慕尼黑有一个固定居所,并且在澳洲期间没有出租。在澳洲期间,他造访澳洲各地,每一个地方都没有呆超过两个月,并且一年中只在澳洲工作了七个月,其余时间为在澳洲的旅游。税务局认为,这种情况下,该纳税人不满足183天测试。虽然他在澳洲的时间超过183天,但他的“日常居所”是在慕尼黑而不是澳洲。

 

“意向在澳洲常住”这个概念是很有趣的。首先,我们并不完全清楚所谓“意向”是否指纳税人的“主观意向”(可以通过纳税人签署法律声明来取得证明)还是以第三方客观视角,综合纳税人的行动事实,推导而出的“客观意向”。 判例法中对此部分涉及的案例不多,笔者认为更多是看“客观意向”,但税务局在得出客观意向结论时,可能需要参考纳税人的主观意向和对此的声明。其次,“在澳洲常住”这个子概念是非常缺乏法律定义和判例法的参考的,但可以认为签订超过12个月的租约、在澳洲购买自住房等行为,蕴含了在澳洲常住的意图。


4

养老金测试


主要是针对澳洲政府的雇员及其家属的税务居民判定。对188C申请人而言通常不适用,因此在此不做展开。


澳洲税务局官网自测


澳洲税务局官网上有一个关于税务居民身份判定的在线测试,普华永道中国事务部根据该在线测试,通过反编译制图完成了税务局税务居民测试的流程图,足以看出判定税务居民的复杂程度(见下)。

 

需要注意的是,在线测试本身的法律效力并不明确,更审慎的观点是认为自测的结果仅能作为纳税人的参考,而不是最终税务局必然会接受的结论。然而,这份流程图对于我们理解税务局的思考方式仍然是有帮助的。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澳洲临时税务居民

 

澳洲临时税务居民(Tax Temporary Resident)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澳洲临时税务居民虽然是澳洲税务居民的一个子集,但基本上仅就来源于澳洲境内的收入和所得纳税,而非全球纳税(即类似于非税务居民)。

 

纳税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即被认定为澳洲临时税务居民。对于持有188C临时签证的纳税人而言,假设他是澳洲税务居民,则在他或配偶取得888永居签证之前,都被视为澳洲临时税务居民。

 


 

从CRS角度,由于澳洲临时税务居民也属于税务居民,因此其CRS的母国也将是澳洲。


双重税务居民

 

理论上而言,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是澳洲税务居民和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即双重税务居民)。然而,根据中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同时为中澳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找“打破僵局”规则确定:(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二)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或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缔约国的居民。

 

对此,需要注意的是:

  

1

《税收协定》本身并未给出如何判定“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标准。也就是说,仍然存在着双方税务机关对于“打破僵局”条款不同解读的可能性,进而导致纳税人仍然被认定为双重税务居民。

2

即使根据《税收协定》的“打破僵局”条款,双重税务居民被认定是中国税务居民,这种认定的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税收协定》涉及的征税部分,对于《税收协定》没有涉及的,双重居民仍然会根据澳洲国内的税法,被认为是澳洲税务居民。


《税收协定》涉及的内容还是很广泛的、覆盖了包括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个人劳务、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收入、退休金、政府服务报酬、教授和教师报酬、学生和实习人员报酬等。其中《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更特别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因此,在很多时候可以近似的认为,根据《税收协定》不会存在双重税务居民,因此能够避免双重征税。然而,CRS作为政府间信息分享机制,并非《税收协定》认定的适用范围,因此,对于双重税务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金融机构可能会需向两国政府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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