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外资引向澳洲境内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澳洲政府正准备修改有关外资收购和并购的法规,由“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评估是否可将某些重要的国有基础设施资产出售给外国私人投资者。
“政府正致力于加固外国投资相关的法律框架。我们欢迎外国投资者来澳投资,但当务之急是要确保重要基础设施的出售案件是经过审查的,任何潜在的国家安全风险都经过了论证。” 澳财长莫里森说,“这一新的举措体现了本届政府在外资问题上的开放、透明和坚持主权的态度。”
ACB News《澳华财经在线》报道,从今年3月31日起,FIRB将要对州政府和领地政府出售的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正式评估。在现行的法规下,当这些资产出售给国有企业时,才需要FIRB的评估。
政府希望发生的改变,是将这一过程程序化,且确保出售给私人投资者的重要基础设施案件都经过了适当的审查。
“澳洲需要外国资本作为一个重要的资本来源来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政府认为这类投资可以使更多资金参与到重建和升级老化的基础设施网络和资产中去。但是,政府意识到这类投资必须符合本国的条件,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查,不与国家利益相悖。” 莫里森强调。
所谓必须经过评估的“重要基础设施资产”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如机场、港口、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电、煤气、水、下水道系统等;现有的和规划中的公路、铁路、联运交通设施;电信基础设施及核设施。
莫里森透露,针对这些重要基础设施资产的出售,澳政府正在将现有的法规框架内做出一些修改。比如,制定在澳投资的跨国公司缴税的相关要求;
澳税务局更强有力的执法能力及对违法者的严厉惩罚措施;
将农业用地的免审门槛降至1500万元;
估值5500万元以上的农业公司的股权变动须由FIRB审查;
David Irvine(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和澳大利亚秘密情报局前总干事)去FIRB任职以加强委员会对国家安全问题的评估能力;
强制出售被外国人非法获取的价值7600万元的27处房产。
在过去几年,澳大利亚一些港口和工程公司出租和出售案件中,频频出现中国公司的身影。2014年中,纽卡斯尔港口98年的租约以17.5亿澳元的价格被中国招商局集团所在财团收入囊中,2015年,中国中交集团斥资12亿澳元收购了建筑工程巨头John Holland。
表面上看来,如果澳洲政府对此类并购和收购制定更清晰和严格的法规及相关审查制度,使得外资受到种种限制,但从另一方面,对欲进入该领域的外资也提供了更明确的方向及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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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基础设施 FIRB 外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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