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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人在后台留言咨询工作时遇到加班残废的问题,今天我们特意请来了专业会计师李敏为我们讲解案例分析。本期将向大家介绍一个澳洲税局的最新案例,主要讲的是一位建筑项目经理在个税申报时上报了加班餐饮费用(Overtime Meal Deduction),但是被税局驳回的这样一个案例:Kael v FCT [2017] AATA 38
事实:
(图片来自网络)
纳税人Kael是一位建筑项目经理,他的工作性质导致他需要白天在项目工地工作,晚上还要加班完成一些书面文件的工作,甚至有时周末也需要加班工作。因此,他的雇主同意在支付他工资时多支付一些额外的金额以补偿他的加班工作以及他在加班时用餐所支付的一些费用。
然而,Kael的工资实际上并不是按照相关的行业规定(Industrial Agreement/Award)中所规定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的,而仅仅是他和雇主协商的结果。所以,Kael在个税申报时上报了加班的餐饮费,自认为他的工资中有一部分是符合行业规定的加班餐饮费补贴(Overtime Meal Allowance)的这一行为是违反税局规定的。
因此,税局在进行审计时驳回了Kael关于加班餐饮费的申报,同时还对Keal除以相应的行政罚款以警示他的这种行为
结果:
(图片来自网络)
行政上诉仲裁庭(AAT)在裁决时支持ATO的处罚,认为该纳税人并没有根据相关行业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加班餐饮费补贴,因此不能进行相关的抵扣。
该裁决依据为该纳税人的工资是每周按照固定金额发放的(无论其是否真正加了班,也无论加班多久)。这也就是说,他的工资并没有切实的反映出他加班所要产生的餐饮花费,这不符合加班餐饮费补贴的规定。
因此,该纳税人所申报的加班餐饮费补贴金额仅仅是为了获取相应的加班餐饮费抵扣而人为计算出来的金额,并不是真正的加班餐饮费补贴,因此该纳税人申报的费用也是不能抵扣的。
从这个案例中不难看出,根据所得税税法,除非纳税人获得相应行业规定中规定的加班餐饮费补贴,否则不能申报加班餐饮费费用的抵扣。这也就是为什么行政上诉仲裁立即驳回纳税人的上诉,并确认行政处罚的原因。
以上就是对于澳洲税局ATO的一个新案例分析。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仍有疑问,欢迎您与我们李敏会计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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