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B News《澳华财经在线》1月23日讯 刚刚过去的2019年你是否有海外所得?如果有,恭喜你同时也提醒你,如果你是中国税务居民身份,无论是不是中国国籍,你都需要向中国相关税务部门申报海外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税务处理。
1月22号本周二,随着中国财政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3号文件——《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出台(详见下文),备受关注的中国税务居民个人海外所得税收政策进一步明朗。
居民境外所得包括哪些?中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公告界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联合公告第二条,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l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l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l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在双重征税问题处理方面,公告也做了明确规定——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联合公告明确指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依照公告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那些在境外工作的居民个人以及中国政府及中国企事业单位外派人员,依据其海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及支付情况,公告亦对海外所得的税务处理做出了说明。
联合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同时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这些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73号)
二部委联合公告中的个人海外所得税务申报政策框架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税务居民海外所得征税从实践层面全面启动。
据悉,目前通过CRS并加入全球征税的国家超过百家。(备注: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 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目前中国和逾百个其它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协议)
正如本文开始提及的,海外所得税务申报,其对应的主体为中国税务居民。
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界定有明确的规定,一个非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可能有中国税务居民的身份,而一个取得海外其它国家绿卡在且不时在海外居住的中国籍公民也可能是中国税务居民的身份,这意味着他们可能都需要向中国相关税务部门申报海外所得。详见《CRS风暴当前 澳洲高净值人群最需要了解的是这些》《首批188C签证投资者将转永居 大考第二关:正视纳税代价》
联合公告特别指出,居民对海外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的转让所得亦属于海外所得,这意味着在海外的股权投资,包括对海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所得(利息分红及 资本增值),也将列入海外所得和申报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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