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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南方周末》刊登报导"刺死辱母者",使这一案件在中国社交媒体上"刷屏",瞬间引起轩然大波。
舆论的哗然,主要集中在判决与警察是否无作为上。人们将焦点放在“为何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什么叫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为什么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那以后当有人威胁、侮辱家人,警察又不介入的时候,让我们怎么办?”
显然,这是一起以暴抗暴的悲剧。
让我们来看看,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美国,又会是什么样子。
不同的国度,不同的结局
图为约翰·康罗伊。来源:网络
同样是出于保护母亲,类似的案情,一样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但最后的判决却是天壤之别。
类似的案件在得州也发生过。
地区检察官和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交代案件来龙去脉。来源:网络
我们再来看看另一个案例。
图为萨拉和她的孩子 来源:网络
我们对比一下两个案例的警方行为。
萨拉一案的警方(接线员)告诉萨拉保护好自己和孩子,做该做的事情,派警力赶去现场救援。而“刺死辱母者”的警方甚至还到了现场,但仅仅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先不讨论警方对错,如果当时警方把众人带去警察局多加了解,或者留在现场帮助处理这件事情,是不是“刺死辱母者”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再来说美国对正当防卫的基本判例。
美国是判例法,其中,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也曾有争议。加微信wnel22看猛料!阐述和发展正当防卫原则的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 来源:网络
1921年,一个叫布朗的人曾两次被赫米兹用刀子袭击,一天,赫米兹再次提刀攻击他,布朗跑向自己脱下的衣服,从中拿出手枪,连击四枪,打死了赫米兹。
初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枪,自然也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当防卫不成立,这源自英国的撤退原则。英国法律中有所谓的“撤退到墙边”传统,即如果出现斗殴,一方退却到后背已经抵到了墙上,那么他就有权反击。其中隐含的意思是,除非无路可逃,否则就不该使用暴力。
然而,霍姆斯大法官挺身而出,说出了一句名言:“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 也就是说,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以回击的方式制服对方。
这就是美国。在自卫案件方面,美国与他国的最大不同是,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恪守法条。而他国的自卫案件往往认为法律就是法律,不管当事人的情况是否特殊,这就成了人性受制于法律。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系统更倾向于耗费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讨细微的情节,而不是草率做出决策,他们的较真精神也是别国难以想象的。
这个案件给民众带来的愤怒和失望也许只会维持一阵子,就像是一个石头掉进海里,只会激起一个小浪花和点点涟漪。热点过了,自然会有新的话题成为报道主流和茶余饭后的谈资。但对于于欢一家,却是一辈子抹不去的伤痛和阴影。
可是难免以后还会有这样的“追债人”,和这样的“于欢”,他们又该怎么办呢?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在日后会成为一个典型,只希望它能带来更多的思考,让道德得到维护,让正义得到伸张,让更健全的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没有人会想碰到于欢这样的遭遇,但如果事情真的来了,只希望自己还能有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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