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无小事,很多在DIY签证中犯错而造成签证拒签的申请人,很少是英语语言上的问题,大部分是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在签证申请的行政程序中出现了失误。签证只要被拒,对签证申请人来说就会有代价,很多是不能逆转的,失去的也许是终身的机会。这里要和大家,特别是DIY签证申请人分享一个官司打到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巡回法院的485签证申请案列。
2016年7月12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巡回法院的判决下达,申请人N的485签证申请一案败诉。申请人N和澳洲移民局双方的争执点在于对485签证申请中法律条款485.223的理解。485.223条款的大意是:在签证申请递交的时候,要“随附”相关职业评估申请已经递交的证据。那么“随附”的真正定义或含义是什么?
先来看下整个案子的过程:
2013年4月8日,申请人N用邮寄的方式向会计职业评估机构CPA递交了职业评估申请。
2013年4月10日,申请人N在线上向移民局递交了毕业留学生485工作签证的申请。在申请表中,申请人N诚实的回答了表格中的一个问题:你是否已经递交了相关职业评估的申请?回答:是。
2013年4月18日,申请人N收到了会计职业评估机构CPA收到申请的收据。
2013年5月9日,申请人N把会计职业评估机构CPA的收据上传给了移民局。
2013年5月23日,会计职业评估机构CPA发信给申请人N,通过了会计的职业评估。
看上去一切顺利!!
2013年8月23日,申请人N接到了移民局的签证拒签信,拒签的理由是不满足485.223法律条款,申请人在递交485签证申请的时候,并没有“随附”已经递交了职业评估申请的证据。
是不是太不尽情理了?因为事实是当申请人N在递交485签证的时候,确实已经邮寄了职业评估的申请,在收到了职业评估机构的信后也转交给了移民局,并且职业评估还已经通过了。
申请人N在输掉了在MRT(现在为AAT)上诉后,也输掉了联邦巡回法院。为什么?法官是这么说的:
我能接受在签证申请递交后,附上签证申请资料递交中的时间差异,但是比如明确定义为一天,但这样会对以后的申请人不利和产生更多的争执;“随附”的概念越宽松,比如在一周也能被大部分签证审理官接受的话,对很多其他申请人是有利的;法官同意上诉庭MR的说法,“随附”也不能没有限制,比如规定可以在签证递交后的5个月内来上传证据,那么这个“随附”也是没有意义的。法官认为就这个案子来定义“随附”含义的话,485.223表达的是这个文件的重要性,是485签证审理的必要条件之一,要求申请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随附”文件的递交;法官也采用了上诉庭MRT的说法,因为485签证是在线申请,法律的定义上没有办法让申请人做到同时递交,因为在线上上传文件需要时间而有时间差,所以才有“随附”;法官认为申请人N在签证递交后的29天才上传了递交了职业评估申请的证明在任何意义上都属于延迟太久了。
就这个案列,为什么法官依然没有对“随附”文件的时间上给出明确的界限,但这对DIY申请人,对我们专业从事签证申请的注册移民代理都是一个警示,如果法律条款中写清楚是“随附”的文件,请“随附”。
我很难理解DIY的签证申请人对签证审理官的那种信任和友善,签证申请和审理本来就是对立的双方,怎么能期望签证申请的审理官申请人的利益这一边呢?还有不少签证申请人还试图向移民局咨询,这不就像在官司中向对方律师咨询一样吗?站在你这一边为你争取最大利益的,是法兰克澳洲留学移民事务所的注册移民代理。
和所有的专业职业一样,没有对应专业资格的话会对客户产生巨大的伤害,同样在澳大利亚,不是注册移民代理,不能给出签证方面的咨询或办理,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法兰克澳洲留学移民事务所 - 澳大利亚资深注册移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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