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财政部长有权阻止某些被视为有悖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的外国投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就外资投资递交的“无异议(即有效)”计划书面申请和相关通告向联邦财政部长提供建议。这通常被称之为FIRB审批的申请流程。外国投资者在实施投资计划前必须向FIRB进行申请。投资申请需满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1.外国投资者
个人(非澳大利亚常驻居民)
属于外国企业或政府(包括国有企业SOE)
企业实体(可以澳大利亚境内成立的企业实体)- 任一海外投资者持有该实体的股份比例达到(20%),或2位或以上海外投资者累计持有实体股份达到(40%)
注解:FIRB将依照追溯条款穿透企业和信托架构以确认企业的最终持有人身份
2. 投资
投资于企业实体的实质性权益:持有澳大利亚企业或信托20%或以上的股权。
农业企业的直接投资:持有该企业10%或以上股权;通过法律安排获得企业5%的股权;或该企业的管理控制权。
澳大利亚的土地权益:包括永久地契,租赁地契(5年以上,包括期权)或土地持有企业的证券。
3. 最低投资审批门槛
澳大利亚企业实体 $2.61亿澳元
企业主体资产总额(无债务抵押负担)或已发行证券价值中的较高者(若投资者来自签署了自贸协定的国家并且投资于非敏感行业,最低投资金额门槛为$11.34亿澳元)
澳大利亚商业用地 $2.61亿澳元
收购土地资产/权益所支付的收购对价(若投资者来自签署了自贸协定的国家并且投资澳洲非敏感行业,最低投资金额门槛为$11.34亿澳元)
澳大利亚农业 $5,700万澳元
累计价值 – 收购对价 + 外国投资者所持有的其它权益
低门槛商业用地 $5,700万澳元
收购相关土地权益所支付的对价,包括矿场和公共设施用地(例如机场或港口)
澳大利亚农业用地 $1,500万澳元
累计价值 – 收购对价 + 外国投资者持有的其他权益
住宅用地,空置商业用地,传媒业或者外国政府 $0澳元
所有住宅用地、空置商业用地,传媒业的投资或者由外国政府所进行的投资(无论投资价值如何)
财政部长有权对已采取或即将采取任何重大投资计划的海外投资者下达法令。
外国投资者在实施某类须申报的投资计划前必须向FIRB进行申请。否则该海外投资者将会收到以下法令,并需承担相应的处罚。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就其他重大计划自愿向FIRB递交申请。即使在未递交申请的情况下,财政部长也有可能对此下达法令。
财政部长在收到有效通知后将会在一定期限内发布法令,若超过此期限,国库部长的权利将告失效。
法令类型
财长拥有下列权力:
禁止某项重大投资计划
要求解除某项重大投资计划(如强行出售已收购的投资项目)
针对某项重大投资计划施加附加条件
为某项重大投资计划发布“无异议即有效”通知
什么是重大投资计划?
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证券、资产或土地所获取的某些权益,并且投资金额超过了最低投资审批金额门槛。
示例:
收购重大权益(20%)或累计权益(40%)。
收购农业企业/业务10%或以上的直接股权或通过法律协议持有5%的股权。
收购澳大利亚土地权益。
收购企业/业务证券的相关权益。
就有关企业/业务事宜签署协议。
投资者变更被收购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必须服从某澳洲境外实体的指示。按照外国企业实体的指示与要求行动。
变更企业公司章程,以确保遵照外国企业实体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更换企业实体/业务规章的决策者。
申请者必须向FIRB提交在线申请表,其中包括:
1. 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投资类型,交易对价);以及
2. 同时提供一份复函概述中FIRB申请清单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FIRB申请清单中所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
明确重大投资计划和须申报投资计划;
确认交易达到最低投资审批门槛;
实施投资计划的公司实体及其母公司详情;
拟议交易详情和收购目标实体的相关详情(例如业务结构,土地价值等);以及
投投资计划实施后的公司结构和资金状况。
费用和流程:
FIRB将计算应付申请费金额并出具发票。
除非FIRB有临时情况造成延期,否则FIRB必须在收取费用后30天内做出决议并在作出决议后10天内通知投资方。
FIRB如需要额外信息或处于业务繁忙期间,也许会要求申请者申请延期。此举不会造成进一步的费用产生。
总体而言,申请费金额和交易需支付的对价金额相关。
投资类型 | 申请费(1) | ||
$2,000澳元 | $25,700澳元 | $103,400澳元 | |
实体/企业 | $1,000万澳元以内 | $1,000万澳元~$10亿澳元之间 | 超过 $10亿澳元 |
商业用地(2) | $1,000万澳元以内 | $1,000万澳元到$10亿澳元之间 | 超过 $10亿澳元 |
农业用地(2) | $200万澳元以内 | $200万澳元到$1,000万澳元之间 | 超过 $1,000万澳元 |
(1) 截至2018年7月1日发布的数据。
(2) 土地收购的申请费基于投资者收购土地产权的最高对价,而并非整个交易的收购对价。例如,投资者花费5百万澳元收购农业用地,该土地拥有5个产权,其中最高土地产权的对价是150万澳元,则申请费$2,000澳元。
住宅用地的申请费结构有所不同,属于阶梯状结构。
在特定情形下允许费用降低和减免。
关键定义
初级产业:包括栽培或种植农作物,养殖农畜并出售农畜及农畜产品,水产养殖和林业活动。
可合理使用的土地:就土地的现状和环境进行评估,土地现状包括:区划规定下土地的主要用途;土地使用历史(特别是近几年)和土地属性(包括土地面积和淡水存量)。
商业活动判定指标:某项活动是否有显著的商业目的或者特性,是以赚取利润为目的 - 并不仅仅是兴趣爱好。
1. 权益类型
不动产权益:具有任何法律或公平权益的产权。
租赁权或执照:期限(及期权)合理预计将会5年以上。
公司或信托的股权:土地资产占总资产50%以上的企业所发放的任何证券。
2. 农业用地
农业用地:是指澳大利亚境内可用于初级生产业务或或可合理使用的土地。
3. 审批门槛
FIRB累计审批门槛:若外国投资者累计支付的对价(包括地产租赁费/执照)和其持有的农业用地价值总计在$1,500万澳元以上,则必须申请FIRB审批。
4. FIRB审批
若上述要求全部满足,外国投资者必须经FIRB审批通过后方可投资。
5.公开透明的流程
除非销售过程公开透明,否则通常情况下FIRB不会批复该申请。(指南手册第17条)
1. 在市场上广泛销售(例如广泛通过地产挂牌销售网站或当地/国家报纸进行销售)
2. 销售广告至少发布30天以上
3. 提供公平的竞标或出价机会
注解:所有收购的澳大利亚农业用地权益(包括水资源)不论价值高低都必须在澳洲税务局登记。
对农场主和投资者的影响
1. 若收购方拥有至少50%的澳大利亚企业所有权,则公开透明的销售流程将存有例外:
若一位外国投资者持有20%以上的股权或多位外国投资者累计持有40%以上的股权时,依旧需要通过FIRB的审批。
未来任何的股份增持必须依据公开透明的销售流程进行。
2. FIRB的审批申请必须详细说明外国买家是如何发现该收购机会的并且陈述该收购满足公开透明的销售流程。
3. 仍然可以协商的排他期限:
经过30天的公开和透明的销售期结束之后;或者
也许可以在销售期结束之前– 只要卖方不受外国投资者的报价约束,其他买家在公开透明销售期间可以自由出价。
1. 卖方可以按照自身标准自主选择优先买家。不需要优先接受澳大利亚买家再考虑外国买家或只需要接受最高出价。但是必须确保公平的竞标和出价机会。
2. 不需要重复宣传。收购前的过去6个月卖方在市场上广泛销售除外。
3. 广告上不必披露目标资产信息 – 只需引起买家兴趣即可。设计能够使“澳大利亚境内投资者有参与机会”的广告。详细商业信息可以保密或由卖方酌情披露。
我们的法律业务专家长期就客户在澳投资提供全方位的建议,其中包括:
外国投资申报要求及审批流程;
企业架构和交易设计;
企业融资方案设计;
针对目标公司目标资产的尽职调查;
行业监管要求的合规;以及
就业与劳资关系。
如需深入讨论上述事项对贵公司产生的影响,请联系:
Jensen Li (李亦诚)
普华永道 法务部 总监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