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各州矿权综述和对比

2016年04月07日 四方谈


众所周知,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矿业管理主要发生在州级层次上,即州级政府承担矿产资源与矿业管理的主要责任,联邦政府仅承担矿产资源与矿业管理的有限责任或次要责任。在联邦层次上,依据联邦《海上矿产法1994》,其非油气矿产的矿权设置有以下5种类型: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ce)、保留许可证(Retention Licence)、采矿许可证(Mining Licence)、工程许可证(works Licence)和特殊目的许可(Special Purpose Consent),主要是针对联邦政府有管辖权的海上固体矿产(海基线3英里以外海域)。对于陆地上矿产,因管辖权不在联邦政府身上,因而陆上非油气矿产的矿权设置主要是由各州和北方领地政府决定。


澳大利亚每个州的矿权设置各有不同,但是又有很多地方具有共性。以下为澳大利亚州级层次的矿权设置特点对比,但是该矿权设置仅指非油气矿产的矿权设置,未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矿产资源的矿权设置。


一、西澳


西澳《矿业法1978》是一部规范在西澳开展非油气矿业活动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在西澳进行非油气矿业活动的6种矿权形式它们是:普查许可证(Prospecting Licence);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ce);保留许可证(Retention Licence);采矿租约(Mining Lease);通用目的租约(General Purpose Lease);杂项许可证(Miscellaneous Licence)。各矿权特点如下:


1.普查许可证


普查许可证持有者有以下权利:①带领雇员、代理人等和携带所必需的车辆、机械和设备等进入和再进入许可土地,进行普查找矿活动;②进行与矿产普查相关的各项活动,包括挖坑、槽和洞等;③在许可土地上,挖掘、提取和移走不超过部长规定数量的泥土、土壤、岩石、石块、含液体和矿物物质等;④受《水与灌溉法》中权利的制约或任何修改或取代该法规定法律的制约,可从位于许可土地上或流经许可土地的天然泉、湖、池塘或溪流等中取水和引水,以进行矿产普查活动等。面积最大不超过200公顷。普查许可证有效期4年,可延期4年,可转让。一人可持有多个普查许可证。


2.勘探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持有者有以下权利:①携带所必需的车辆、机械和设备等以及带领代理人、雇员等进入和再进入许可土地进行勘探找矿活动;②在许可土地上,开展找矿、开展相关运作或进行与找矿相关的活动,包括挖坑、槽和洞,以及沉降孔(sinking bore)和坑道(tunnel)等;③在许可土地上,挖掘、提取和移走不超过部长规定数量的泥土、土壤、岩石、石块、含液体和矿物物质等;④受《水与灌溉法1914》中权利的制约或任何修改或取代该法规定法律的制约,可从位于许可土地上或流经许可土地的天然泉、湖、池塘或溪流等中取水和引水,以进行勘探找矿活动等。勘探许可证面积一般不得超过70个区块。勘探许可证有效期5年,可延期,可转让。一人可被授予多个勘探许可证。


3.保留许可证


保留许可证持有者有以下权利:①携带所必需的车辆、机械和设备等以及带领代理人、雇员等进入和再进入许可土地进行进一步勘探找矿活动;②在许可土地上,进一步开展勘探找矿、开展相关运作或进行与勘探找矿相关的工程活动,包括挖坑、槽和洞,以及沉降孔和坑道等;③在许可土地上,挖掘、提取和移走不超过部长规定数量的泥土、土壤、岩石、石块、含液体和矿物物质等;④受《水与灌溉法1914》中权利的制约或任何修改或取代该法规定法律的制约,可从位于许可土地上或流经许可土地的天然泉、湖、池塘或溪流等中取水和引水,以进行勘探找矿活动等。保留许可证面积可大可小,由部长决定。有效期最长为5年,可续期,可转让。一个原矿权持有者可被授予多个保留许可证。


4.采矿租约


采矿租约持有者有以下权利:①在租约土地上,开采任何矿产;②进行矿产处理运作;③受《水与灌溉法1914》中权利的制约或任何修改或取代该法规定法律的制约,可从位于采矿租约土地上或流经采矿租约土地的天然泉、湖、池塘或溪流等中取水和引水,以进行采矿运作;④做一切必要的行动和事情,以有效进行采矿运作;⑤采矿租约承租人有权使用、占用和享受采矿租约中所授权的土地;⑥采矿租约承租人拥有所有合法采出的矿产;⑦具排他性。采矿租约面积不超过10平方公里。采矿租约有效期最长为21年,可续期,可转让。一个人可被授予多个采矿租约。


5.通用目的租约


持有者有以下权利:①安装、放置和运作与采矿运作有关的机器;②建设沉淀或处理矿产或尾矿设施等;③用于其他与采矿运作直接有关的目的。租约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0公顷。一人可持有多个通用目的租约。期限最长不超过21年,可续期,可转让。


6.杂项许可证


杂项许可证用于如下目的:道路、管线、水、其他等。没有最大的面积限制。杂项许可证可对其他矿权申请,也就是可与其他矿权共存。杂项许可证的最长期限为21年,可续期,可转让。一人可被授予多个杂项许可证。


在西澳矿业法第4部分矿权(Mining Tenement)中,也规定了特别普查许可证,专用于金,可看作是普查许可证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二、昆士兰州


昆士兰州《矿产资源法1989》规定了矿业活动的5种矿权形式,即:普查许可证(Prospecting Permit)、采矿请求权(Mining Claim)、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Permit)、矿产开发许可证(Mineral Development Licence)和采矿租约(Mining Lease)。各矿权特点如下:


1.普查许可证


普查许可证持有者有以下权利:①进入许可土地开展相关工作,以使持有者能申请该土地上的采矿请求权或采矿租约;②在许可土地上,手工开采除煤炭以外的矿产;③普查矿产;④可使用合理类型的运输工具进入和离开许可准入的土地。普查许可证只能授予单一够资格的人。普查许可证不能转让。


昆士兰州普查许可证分为:地区普查许可证(District Prospecting Permit)和块普查许可证(Parcel Permit)。地区普查许可证期限为l个月或数月,但不超过1年。块普查许可证期限为3个月。

  

2.采矿请求权

  

采矿请求权持有者有以下权利:①在所包含的土地上,普查该采矿请求权中规定的矿产;②手工开采采矿请求权中规定的矿产;③为普查和手工采矿的目的,可有限度使用机器;④可建设和维修临时性建筑物等;⑤可有限度使用炸药;⑥面积最大可达1公顷;⑦有效期最长为10年等。该矿权可续期,不超过10年。不能对煤提出采矿请求权申请。面积大小由另外的法律规定,形状必需呈长方形。一人最多可持有两个采矿权,可转让。


3.勘探许可证


在昆士兰州,勘探煤和非煤矿产,使用不同的勘探许可证。勘探许可证持有者有权:①携带相关车辆、仪器、设备和人员进入许可土地勘探所指定的矿产;②有获得矿产开发许可证和采矿租约的优先权等:一般情况下,勘探许可证面积需定期减少,分煤和其他矿产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除煤以外的其他矿产勘探许可证,授予后的第一个2年后,减少50%;以后每年进一步减少50%。第二种情况,对煤勘探许可证而言,方式相同,减少程度由部长决定。勘探许可证最长期限为5年,可续期,可转让。

  

4.矿产开发许可证

  

类似于西澳州的(勘探)保留许可证。矿产开发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利:①进行部长在许可证中规定的活动,包括:评估包含在矿产开发许可证中矿产开发潜力所必需的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其他工作,采矿可行性研究,冶金试验,环境研究,营销研究,工程和设计研究等,以评估所指明矿产的开发潜力;②进行任何与矿产开发许可证授予目的相关的活动;③矿产开发许可证或其他进行许可证授权活动的人可乘坐和携带车辆、容器、机械和设备进入矿产开发许可证所包含的土地,以实现该许可证或法律要求完成的目的;④有仅优先获得矿产开发许可证中指明矿产的采矿租约等。该许可证通常授予勘探许可证持有者,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续期,可以转让。

  

5.采矿租约

  

采矿租约持有者可在租约土地上做和从事一切与采矿租约授予目的相关的事情。持有者也有权使用租约土地上的砂、砾、石来用于采矿的目的。租约面积根据矿床规模决定。有效期由州长决定,采矿租约可续期,也可能被拒绝。采矿租约可转让或抵押。


三、新南威尔士州

  

新南威尔士《矿业法1992》,规定了5种形式的矿权。它们是: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ce)、评估租约(Assessment Licence)、采矿租约(Mining Licence)、矿产请求权(Mineral Claim)和蛋白石普查许可证(Opal Prospecting Licence)。各矿权特点如下:

 

1.勘探许可证

  

该矿权持有者可在许可证规定的土地上普查所规定的矿产。土地面积不得小于一个单元,但也不得大于100单元。勘探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可续期,可转让。

  

蛋白石普查区不能授予勘探许可证;禁止授予勘探许可证的保留区不能授予勘探许可证;是采矿租约、评估租约或矿产要求权的标的的土地不能授予勘探许可证;是另一勘探许可证的标的,且含有一组最先勘探许可证持有者要寻找的矿产的土地,也不能授予勘探许可证。

  

2.评估租约

  

评估租约持有者可在租约规定的土地上普查和勘探所规定的矿产(在新南威尔士州矿法中,未对普查和勘探两个概念加以区别——笔者注)。评估租约相当于保留租约。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可续期,可转让。

  

评估租约允许其持有者对一已发现有意义矿床的地区保留权利。如果在短期内开采矿床在商业上是不可行的,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有合理远景,评估租约持有者在评估商业开采矿床可行性过程中可继续普查运作和回收矿产。

  

3.采矿租约

  

该矿权持有者有权:①在租约指明的土地上普查所指明的矿产和开采矿产;②在租约土地上,进行开采矿石的初级处理运作,包括粉碎、分粒、分级、淘洗、淋滤等;③进行任何其他采矿目的。租约最长期限不超过21年,可续期,可转让。

  

4.矿产请求权

  

矿产请求权持有者有权:①勘查并开采所指明的矿产;②也可做以下与勘探和采矿有关的事情:建立楼房和设施,行使通行权的相关权利,从请求权(Claim)地区移走木材、石头或砾石,进行任何其他采矿目的。矿产请求权面积不得超过2公顷,不得对煤授予矿产请求权。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可续期,可转让。

  

5.蛋白石普查许可证

  

该矿权专门用于在蛋白石勘查区块寻找蛋白石。持有者可在许可证授予的蛋白石勘探区块内勘查蛋白石(在新南威尔士州矿业法中,普查与勘探似乎没有明显区别,故笔者采用勘查一词,即包含普查意义也包含勘探意义)。除持有者外,其他人不可在许可证涉及的蛋白石勘查区块的任何部分勘查蛋白石。对于蛋白石普查区块(面积不超过500公顷),已有其他有效的蛋白石普查许可证存在,不可授予蛋白石普查许可证;有生效的矿产请求权存在,不可授予蛋白石普查许可证。蛋白石普查许可证有效期:在相关蛋白石普查区块图上指明的日期内有效,一般最大面积不超过500公顷。

  

新南威尔士《矿业法1992》也规定了一种低影响勘探许可证(a low-impact exploration licence),可看作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勘探许可证。在新南威尔士州矿业法中,普查与勘探两个概念似乎没有太大区别。


四、维多利亚州

  

维多利亚州《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法1990》规定了5种矿权形式。它们是: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ce)、采矿许可证(Mining Licence)、矿工权证(Miner's Right)、旅游者踏勘授权书(Tourist Fossicking Authority)、旅游者矿山授权书(Tourist Mine Authority)。各矿权特点如下:

  

1.矿工权证

  

授予其持有者在私有土地(需得到私有土地持有者或占有者的同意)和王室土地上寻找矿产的权利,可移走所发现的矿产。矿工权证有效期2年,可续期。矿工权持有者义务:①除非机械的手工工具外,不得在土地上把设备用于挖掘的目的;②不得使用炸药;③不得除去土地上的树木和灌木;④不得扰动土著文化遗产;⑤必须修复因找矿而对土地产生的损害等。

  

2.采矿许可证

  

持有者在获得工作授权书后有以下权利:①在许可证涵盖的土地上进行采矿活动;②勘探矿产;③进行许可证规定的设施建设,包括道路、尾矿坝、水库、管线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年,可续期。采矿许可证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60公顷,面积超过5公顷的采矿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在许可证有效期间仅进行矿产勘探活动。采矿许可证可转让。

  

3.勘探许可证

  

在许可证被许可的土地上进行矿产勘探活动,有效期5年,可续期,面积不得小于1个方格区(graticular section),也不得大于500个方格区。经批准后,勘探许可证可转让,但许可证获得的第一年不能转让。

  

4.旅游者踏勘授权书

  

授权持有者或其雇员或其代理人(如果持有者不是自然人)在授权书规定的时期内,在授权书规定的土地上开展找矿活动,有效期2年。

  

5.旅游者矿山授权书

  

在计划活动得到矿山主任(Director of Mines)批准后以及获得了所有必需的同意和授权书后,旅游者矿山授权书持有者可开始在矿山的活动。

  

五、南澳州

  

南澳州《矿业法1971》规定了5种矿权形式,即:矿工权证(Miner's Right)、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ce)、采矿租约(Mining Lease)、保留租约(Retention Lease)和其他目的许可证(Miscellaneous Purposes Licence)。各矿权特点如下。

  

1.矿工权证

  

南澳的矿工权证,相当于普查许可证,其具以下特点:①授权持有者进行矿产普查活动,并可按规定立桩标界出一个矿权地;②不能进行涉及机械和炸药的采矿活动;③不能对宝石矿田内土地标示出一个矿权地;④有效期3年;⑤不能转让。如普查蛋白石,需申请宝石普查许可证。在矿权立桩标界的30天内,相关人可向矿权登记处提交矿权地注册申请。在收到适当的、以规定格式包含规定细节的矿权注册申请后,矿权注册官应依据法律和督查官法院的命令,注册一个矿权。

  

经过注册的矿权所有者有以下排他性权利:①普查包含在矿权土地上的矿产;②对包含在矿权地中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申请采矿租约或保留许可证;③进行矿山主任书面批准的其他相关运作。但除非得到书面批准,否则从矿权地移走矿产或土壤与矿产混合物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吨。注册的矿权不能转让。在矿权注册后的12月中,还没有对矿权所包含的土地提出采矿租约或保留租约申请,则该矿权失效。

  

2.勘探许可证

  

授权其持有者在许可证指定土地上进行指定类型矿产的勘探作业。但不授权在宝石矿田内的土地上进行宝石的勘探运作。也不能针对可提取矿产(extractive mineral)授予勘探许可证。勘探许可证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公里,部长另有同意的除外.如果勘探许可证允许在蛋白石开发区进行宝石勘探作业,则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0公里,部长另有同意的除外。该许可证有效期5年,可续期,可转让。

  

3.采矿租约

  

授权该矿权持有者进行以下活动:①排他性进行采矿运作;②出售或处置在采矿运作中所回收的矿产或为商业或工业目的,而利用这些矿产。该矿权有效期不超过21年,可续期,可转让。

  

4.保留租约

  

授权持有者拥有:①排他性权利在租约包含的土地上普查矿产;②进行租约中可能规定的采矿运作;③对租约包含的土地,排他性申请采矿租约的权利。有效期最长为5年,可续期,可转让。

  

5.其他目的许可证

  

可因下列目的申请授予其他目的许可证:①帮助有效进行采矿运作的活动,或为从事采矿运作的人提供舒适环境的活动;②建立和运作工厂,处理采矿中开采的矿石;③矿山的排水系统;④处理采矿运作中产生的废物;⑤开展采矿运作的辅助目的等。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是7年,最大不超过21年,可续期,可转让。

  

需要提出的是,尽管在南澳矿业法中,没有像其他州矿业法那样,明确列出矿产要求权证这一矿权,但在该法第4部分第25条中,清楚地提到了矿产要求权这一矿权,并明确规定了其权利范围和特点。笔者认为,其可被看作是一种独立矿权。


六、塔斯马尼亚州

  

塔斯马尼亚州《矿产资源开发法1995》规定了5种矿权形式: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ce)、特别勘探许可证(Special Exploration Licence)、保留许可证(Retention Licence)、采矿租约(Mining Lease)和普查许可证(Prospecting Licence)。各矿权特点如下。

  

1.勘探许可证

  

该矿权持有者有以下权利:①在规定的地区勘探规定的矿产;②为该目的,进入和通过王室土地;③为该目的,进入和通过私人土地,但在进入前14日,须给私人土地所有者或占用者发出书面通知。不经批准,在勘探中发现的矿产,不能出售。勘探许可证有效期5年,可续期,可转让。


2.特别勘探许可证

  

该矿权授权持有者:在规定的区域勘探特定的矿产,是勘探许可证的一种特殊类型。有效期5年,可延期,但总期限不能超过10年,可转让。

  

3.保留许可证

  

授权持有者进行下列任何活动:①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探计划;②采矿可行性研究;③冶金学试验;④环境研究;⑤市场研究;⑥工程和设计研究;⑦为这些目的进入和通过王室土地或私人土地。在进入私人土地前14日,需向私人土地所有者或占用者发出书面通知。未经批准,不得出售在进行授权活动中所回收的矿产。该矿权有效期5年,可续期,可转让。

  

4.采矿租约

  

授权持有者:①在租约规定的土地内,进行租约规定矿产的采矿运作;②为该目的,进入和通过王室土地;③如果与私人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者有一个生效的补偿协议,则可进入私人土地或在采矿租约范围内在私人土地上进行采矿运作。采矿租约期限由部长决定,可续期,但不超过20年,可转让。

  

5.普查许可证

  

普查许可证持有者可在:①不受矿权制约的王室土地上;②受一矿权制约,但得到矿权持有者书面同意的王室土地上;③受一矿权制约,但有矿权持有者和土地所有者或占用者书面同意的任何其他土地上;④所有者或占用者同意的私人土地上,开展矿产普查活动。普查许可证授权持有者可做以下工作:①填图许可证涉及的任何地区;②手工采集岩石或矿物样品,不能使用仪器和炸药;③手工采集水和土壤样品;④使用手提仪器进行地球物理勘测。该矿权有效期不超过1年。


七、北方地区

  

北方地区《矿业法》规定了8种形式的矿业权,包括:①矿工权证(Miner's Right);②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ce);③勘探保留许可证(Exploration Retention Licence);④矿产租约(Mineral Lease);⑤矿产请求权(Mineral Claim);⑥可提取矿产租约(Extractive Mineral Lease);⑦可提取矿产许可证(Extractive Mineral Permit);⑧淘金者许可证(Fossicker's Permit)等。其中,矿工权证是获得其他各种矿权的先决条件,可看作是基本矿权。北方领地各矿业权特点如下:

  

1.矿工权证

  

授权持有者使用非侵人性工具进行土地勘测和踏勘,以建立矿产或可提取矿产的勘探潜力,并以规定的方式在土地上加以标示。获得矿工权证是申请获得其他各种矿权包括勘探许可证、勘探保留许可证和采矿矿权的前提条件。除手工金属探测装置外,矿工权证持有者不得使用任何机械设备。永久有效,不能转让。

  

所谓可提取矿产,是指砂、砾石、石块或土壤,但不包括从砂、砾石、石块或土壤中提取、生产或提炼的矿产,或通过非机械方式处理砂、砾石、石块或土壤。所谓矿产(Mineral),此处不包括砂、砾石、石块或土壤,即不包括可提取矿产在内的一切矿产。

  

2.勘探许可证

  

授权持有者有以下权利:①为勘探矿产的目的,带领代理人和雇员和所必需的容器、机器和设备,进人和再进人被许可土地,即许可证土地;②在许可证土地上,勘探矿产且进行必要的运作,包括挖坑、槽和洞,以及沉降孔和坑道等;③在许可土地上,提取一定数量的矿石和物质等以充当样品和测试,以了解其含某种矿产质量;④根据部长指示,从位于或流经许可证地区上的自然泉、湖、池塘或河流中取水或饮水,以用作勘探矿产的目的;⑤可对许可区域或其任何部分,申请获得勘探保留许可证、矿产租约或矿产要求权。该矿权最大面积500区块,有效期最长为6年,可续期,可转让。

  

3.勘探保留许可证

  

授权持有者有以下权利:在许可证区域进行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项目工作和其他必要的运作和工程,以评估目前还不具开发可行性的矿体的开发潜力或异常带可能的经济潜力。相关工作包括:采矿可行性研究、冶金试验、环境研究、营销研究、工程和设计等。最大面积4000公顷,最长期限5年,可续期,可转让。

  

4.矿产租约

  

授权持有者有以下权利:①开采矿产或一个与现有矿业权相关的目的,包括建设与采矿有关的基础设施,如处理尾矿池等;②勘探矿产;③开采和使用与租约目的直接相关的可提取矿产;④在采矿与开采所指定矿产密切相联系的地方,开采可提取矿产等。租约期限由部长决定,可续期,最大面积4000公顷,可转让。

  

5.矿产请求权

  

在矿权地,授权其持有者:①勘探矿产或勘探可提取矿产及与此有关的运作;②开采矿产及与此有关的运作;③在进行采矿工程中,如果可提取矿产的开采直接伴随着矿产的开采,则可以开采可提取矿产;④进行部长指明的与勘探矿产与可提取矿产和开采矿产与可提取矿产相关的运作和工程;⑤进行旅游者淘金(fossicking)运作。最大面积40公顷。有效期最长为10年,可续期,可转让。

  

6.可提取矿产租约

  

授权持有者有以下权利:①开采可提取矿产租约文件所规定的可提取矿产(extractive minerals)、粘土和石头;②进行与此相关的目的,包括建立加工厂、处理厂等。最大面积100公顷,有效期由部长决定,最长为10年,可续期,可转让。

  

7.可提取矿产许可证

  

授权持有者有以下权利:从许可地区地面上提取许可中所规定的可提取矿产(extractive minerals),即砂、石、粘土等。最大面积100公顷。有效期2年,可续期2年,可转让。

  

此外,在北方地区矿业法中,还规定了一种淘金者许可证,也可看作是一种矿权类型。该许可证持有者可:在被宣布为淘金区的地区(fossicking area),或在王室土地、私人土地上(需得到土地所有者和土地占用者的书面同意),或依《公园和野生动物委员会法》第27条在从王室的租约土地上(需得到公园与野生动物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或在土著土地上(依据土著土地利用协议),或在勘探保留许可证的标的土地上(需得到勘探保留许可证持有者的书面同意),或在采矿权(包括采矿租约、矿产要求权、可提取矿产租约和可提取矿产许可证)标的的土地上(需得到勘探保留许可证持有者的书面同意),或在勘探许可证标的的土地上等,使用手持工具,在土地表面自然等高线l米以内寻找包括宝石和金等在内的矿产,并可将发现的矿产拿走,但不授权该证持有者寻找金刚石、脊椎动物化石或陨石颗粒的权利。有效期1年,无最大面积限制,不能转让。在北方地区,淘金者许可证主要是用作休闲娱乐目的。


八、分析与比较

  

由上可见,在上述澳大利亚7个州/地区的矿权设置中,没有两个州/地区领地是完全相同的。以北方地区矿权设置最为复杂,可达8种;以西澳州最为明确,分为普查许可证、勘探许可证、保留许可证、采矿租约、通用目的租约、杂项许可证6种。其他各州矿权设置各有特色。新南威尔士州设有专门的蛋白石普查许可证,维多利亚州设有旅游者踏勘授权书和旅游者矿山授权书,昆士兰州普查许可证分为地区普查许可证和块普查许可证两种,而塔斯马尼亚则设有特别勘探许可证等。多数州的标准矿权设置在5-6个之间。

  

尽管澳大利亚各州或北方地区矿权设置各不相同,矿权名称也不尽一致,但主要矿权类型或形式是大体相同的。基本都设有普查许可证、勘探许可证、保留许可证和采矿租约等,只是叫法上有所差异而已。

  

除维多利亚州外,其余各州均设有保留许可证或保留租约。新南威尔士州的评估租约大体相当于保留租约;昆士兰州的矿产开发许可证也大体类似于保留许可证性质。保留许可证的作用与特点是,对于已发现的但目前经济上不具开发可行性的矿床,该许可证持有者可保留相关权利,以进一步开展工作或等待开发时机。保留许可证是澳大利亚矿权设置的一大特点。

  

在昆士兰州、新南威尔士州、南澳州和北方地区的矿业法中,都规定了矿产要求权或矿产请求权证(Mineral Claims),但对于这一矿权,四州/领地规定又有所不同。南澳州对这一矿权有效期规定时间较短,仅为1年,而昆士兰州、北方地区等则规定时间较长,最长可达10年。对该种矿权,有的州规定可以转让,如北方地区、昆士兰州等;而有的州规定不能转让,如南澳州等,不一而足。


该矿权一般要进行注册才能发挥排他性作用,且有以下特点:①必须要说明具体权利要求的矿产;②必须要在地图上标示出要求权利的地区;③可进行一定量开采或与采矿运作有关的活动,如建简易住房等;④与其他矿权相比,许可面积一般较小;⑤与采矿租约相比,其有效期较短等。可进行小规模采矿似乎是该种矿权的最主要特点。该矿权另一特点是,对某些特殊矿产,不能申请或授予该种矿权,如昆士兰州和新南威尔士州均规定,不能对煤炭授予矿产请求权证等。

  

对于矿工权证,在南澳州和维多利亚州的矿业法中规定,其作用相当于普查许可证,有期限限制。在北方地区,矿工权证既相当于普查许可证,又是获得其他矿权的基础,因此,其有效期是永久的。

  

对于采矿运作中的辅助设施,如道路建设、选厂建设、尾矿坝、排水系统、废物处理等,有的州设立有其他目的许可证,如南澳州、西澳州等,而有的州如维多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等,则包含在采矿租约中,即规定采矿租约持有者有建设与采矿活动有关的设施的权利,包括道路、选厂、尾矿坝、水库、管线等。在南澳州和西澳州,尽管其在矿权中都设有其他目的许可证或租约,但又有差别。南澳州的其他目的许可证既包含有与采矿运作直接有关的选厂、尾矿坝等建设,也包含与采矿间接有关的设施建设,如道路、排水系统等;而西澳州则将两者分开,分别设有其他目的租约和杂项许可证。

  

在矿权交易上,除普查许可证外,多数州/地区矿业法都规定,矿业权可以转让,但也有州对若干类型的矿业权规定不能转让,如南澳州规定,矿产请求权不能转让。对普查许可证,有的州规定可以转让,如西澳州等;也有的州规定不能转让,如昆士兰州等。

  

西澳州、新南威尔士州和南澳州均规定,采矿租约最长期限为21年,维多利亚州规定采矿租约最长期限为20年,这4个州矿法同时也规定采矿租约可续期。而昆士兰州、塔斯马尼亚州和北方地区矿业法则规定,采矿租约期限由部长决定。昆士兰州矿业法则明确说明,采矿租约可续期,也可能不被续期。

  

勘探许可证除北方地区规定为6年外,其余多规定为5年,可续期。勘探许可证一般都有最大面积限制,常有2年后面积不断减少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保留许可证的最大期限,一般均规定为5年,并可续期,可转让。其允许最大面积一般也高于勘探许可证等。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重要的矿业国,其在矿业权设置和矿业权管理上有多年的经验,与加拿大、美国和南非等世界著名的矿业国的矿业权设置有一定不同。在我国当前的矿法修改中,了解澳大利亚州级层次的矿业权的设置和特点,对完善我国矿业立法,加快矿业改革进程,有重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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