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央妈对待人民币兑换外汇政策的各种大招,大家都应该看到了。整体来说,就是,“你的钱我做主”“虽然是你的钱,但是你花钱得听我的”。
以上句子摘抄自网友点评
现如今只要你在银行,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就必须要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并且申请书中明确提出购汇不得用于境外购房、证券投资等。
今天小编公司的同仁汇款时,特意留意了汇款流程和之前的差异。首先让我们看看这个神秘的《个人购汇申请书》长什么样子。
第一项,汇款人信息。本项主要是填写汇款人的信息,或第三方代理汇款人的信息。
第二项,法规条款。其中明确说明了,兑换的外汇不能够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从上图可以看出第二项,3条和4条,就是我们常说的蚂蚁搬家,这次明确禁止了。
第三项,惩罚措施。“关注名单”新名词,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黑名单”。您一旦上榜,当年,及今后两年将不会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简单的来说,有可能接下来两年你连换美金的资格都没有了。此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明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项,购汇用途。以前大家都是到窗口和柜台人员口述用途,工作人员会在系统内直接填写。客户汇款时我们正常都建议客户把汇款用途用作小孩留学。
注意!
现在汇款时填写申请表格中则要求除了说明留学用途外,还需提供学校名称,留学国家,年学费金额,及年生活费金额等。最重要的是,需要写明预计用汇时间。
点击左下角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