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特体系解释 为什么澳大利亚可以频繁更换总理

2015年09月25日 澳大利亚无锡商会


纵观全球西方国家实行的政府形式,主要有两种:总统制和议会制。起源于英国的议会制是更为流行的一种民主政体。议会制诞生于威斯敏斯特宫,因此也被称为"威斯敏斯特体系"或"西敏制"。



议会制发源地


英国伦敦的泰晤士河畔,坐落着一个教堂和宫殿风格浑然一体的哥德式建筑群,这里就是英国议会的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宫。也是全球议会制度的发源地。


对于民主政治,我们常常是这样理解的,在民主国家,国家领导人是选民用选票选举出来的。然而有这样一个国家,他的国家元首不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该国的公民也从来没有投票来选举过政府首脑。这个国家正是世界上的第一个议会制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英国。




威斯敏斯特体系


纵观全球西方国家实行的政府形式,主要有两种:总统制和议会制。起源于英国的议会制是更为流行的一种民主政体,目前在英联邦国家以及诸如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西班牙、卢森堡等国实行。议会制诞生于威斯敏斯特宫,因此也被称为"威斯敏斯特体系""西敏制"


威斯敏斯特体系(英语:Westminster System)是沿循英国议会威斯敏斯特宫所用之体制而形成的民主政府体制,是供立法机构运作的一整套程序。威斯敏斯特体系的众多议事程序来自英国议会的公约、惯例、先例,这些成文或不成文法则构成英国宪法。威斯敏斯特体系主要在英联邦成员国使用,开始于19世纪中期的加拿大省份和澳大利亚各殖民地。


威斯敏斯特体系建立的时间被普遍认为在1707年。当时的英国理论上还是应该由国王来主持内阁,挑选内阁成员。但因为当时的国王乔治一世的母语是德语,不会说英语。他之所以能够登基是因为他是唯一一位新教背景,且血缘最亲的王位候选人。因为基本上不会说英语,乔治一世就委任内阁中一位大臣负责主持内阁会议。逐渐就演变成之后的首相一职。



随着议会的逐渐民主化和议会权力的增大,议会开始控制政府。并最终能够决定国王必须任命谁来组建内阁。1832年大改革方案最终确立了国会至上的原则。国会能够挑选首相并决定内阁的组成。



威斯敏斯特体系的特点



  • 政府的行政体系通常由立法机构的成员组成,高级行政官员组成内阁;

  • 行政与立法的两权制衡;

  • 反对党的存在;

  • 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级政府;

  • 两院制;

  • 多元的利益集团体系;

  • 两党制;

  • 单一选区多数决制;

  • 全国统管的中央银行;

  • 宪法弹性。



为什么近五年来澳大利亚可以频繁更换总理


在议会制下,行政首长领导的内阁来负责管理国家的日常事物。行政首脑于内阁成员同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中产生。行政首脑通常由执政的多数党的党魁担任。


与行政与立法分裂的总统制国家不同,在议会制中,内阁的成员必须由议会的议员来担任。


因为内阁是从议会中产生的,而并非由选民投票产生。如果执政党失去内阁中的多数席位,如果议会中有多数议员对内阁投了不信任票,内阁首脑就要辞职下台。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由新选举产生的议会来决定谁来主持新的内阁。这也就从立法的角度解释了近五年来澳大利亚频繁更换总理的依据。



在议会制下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是政治权力的中心。内阁的行政权力完全服从于议会,不存在总统制下那种严格的三权分裂体系。但是司法是绝对独立的。司法部门独立于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


在一些议会制国家,如德国,是由一个宪法法院来裁决一项法律是否违反了该国的宪法。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在议会制下,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必须分别由两个人来担任。在不设君主的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通常称为总统,政府首脑称为总理。在实行君主制的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称为国王或女王,也有的称为大公,或亲王。政府首脑则称为首相或总理。


在议会制国家,政府首脑握有实权,国家元首握有虚权,如象征性的任命政府首脑,签署法律,根据政府首脑的建议来解散议会或举行大选等。


议会制的一个弱点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对握有立法权的议会难以施加有效的约束。一旦一个反对自由民主制的政党通过大选获得到了议会中的多数席位,并负责组织政府,要想通过对自由民主不利的法案就变得易如反掌。


在一战后的欧洲,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意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国的执政,以及同一时期在西班牙得到国王支持的独裁统治。


欧洲的议会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二战之后,目前除了法国采用的是混合的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政治体制外,大多数西欧国家都采用议会民主制。




直到二战前,内阁制在欧洲大陆经常会遭遇到小党执政的挑战,造成政治不稳定和极端政党的上台。各政党之间的不合作,也导致了所谓少数议会民主制的产生。小党执政往往会导致政府遭到议会频繁的不信任投票,从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机。


在议会中如果执政党同反对党的席位不相上下,议案的通过就会受到更多阻挠。甚至会产生悬浮议会的产生。


当今澳大利亚的议会体制在1975年发生双重解散议会后由宪法进行了修改。国家的一些政策纲领,法律法规依然需要首先在众议院进行讨论并形成法案,然后再提交给参议院获得通过。宪法修改之后,参议院继续拥有阻止和驳斥预算案的权力,总理也继续拥有解散政府的权力。但两项权力在此之后从未行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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