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系列的立法变革,在过去的12个月里,提供给在澳外籍劳工的退休金费用有所增长。在本篇文章中,我们探讨了费用增长的原因,以及如何管理这些费用。
对于雇佣了的外籍员工的在澳机构来说,雇员在澳临时工作期间,为其雇员的家庭退休金以及社会保证计划做出贡献是很常见的作法。
为了管理这项任务的总费用,机构可以使用一些不同的策略来减少退休金费用的影响,比如依靠双边社会保障协议的福利保障证明或高级行政退休金豁免权利。当不能获得豁免时,机构可能会在雇员离境时,向雇员寻求源于母国权利的双重福利,以及雇员的澳大利亚离境退休金(DASP)的权利。
自2018年3月18日起废除的457子类签证以及2017年9月15日起生效的对于公平工作法的更改,意味着机构需要考虑他们是否能够继续有效利用这些方法来管理在澳外籍劳动者的退休金。
退休金法律法规允许“指定员工”免于退休金保证。“指定员工”的定义包括持有456, 457, 956 或者977子类签证,并且(除其他要求外),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正在澳洲建立业务活动的雇员,以及承担着重大执行责任职位的雇员。
在2018年2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用482临时工作签证(TSS)取代了原有的457临时工作签证。
包含退休金保障高级管理人员豁免的现行法规预计将在未来几周内修订。具体而言,财政部发布了2018年的退休金保障(管理)条例草案,其中包括并提及了新482签证以及400临时工作签证(短期在留专家)。
按照条例草案,新条例将在联邦立法登记册登记的日期之后开始实行。目前正在寻求关于在新签证开始运作以来,这些变化是否还会被回顾性的应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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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退休金豁免条例不适用,且雇员在澳大利亚任职期间持续领取自己本国的养老金或社会保障计划的供款,则该雇员可能会收到“双重福利”。一些机构可能已经制定相应政策和流程来索回回到境内的外派雇员收到的双重福利。
双重福利发放可能发生于雇员永久离开澳大利亚,并同时能够通过离澳退休金偿还的方式(DASP)取走其退休金的时候。在某些情况下,机构可能还要求该雇员在获得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后,或在该雇员终止工作却未离开澳大利亚时,向公司偿还收到的双重福利。在这些情况下,雇员没有资格申请离澳退休金偿还(DASP),并可能被要求支付等值的现金。
《2017年公平工作法修正案(保护弱势劳工)》于2017年9月15日正式生效。该法案修正了第325条,禁止雇主要求雇员无理的向雇主(或与雇主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款项。《公平工作法》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可能是“合理的”。
由于公平工作法的变化,在第325条的目的下收回这种 “双重福利”是否“合理”需要慎重考虑。根据雇员在本国和澳大利亚获得的福利价值,是否存在真正的“双重利益”应当纳入考量。要求雇员在不符合离澳退休金偿还(DASP)资格的情况下偿还等值的现金可能并不合理。
由于最近对公平工作法的修改以及457签证的取代,以前适用的退休金成本管理策略可能不再可用,并且退休金或等值金额的追偿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平工作法。
因此,机构应该依据这些变化来重新审视他们的政策及程序,以确保其符合现行法规。并应对何时会将退休金对顶的变更确认纳入TSS保持观察。并且鼓励获取就业法的建议,以防止替代方法可能带来的非故意“双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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