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澳大利亚涉税处理(一)直接投资篇

2014年01月31日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有意对澳投资的中国投资者有着众多可选择的投资类型,其中包括澳大利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机构、信托、非法人型合营企业以及分公司。许多中国企业或投资者考虑到短平快、易操作,因此采用直接投资建立澳大利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较为普遍。本文将为您重点指出这一构架下,中国投资者所需思考的一些税务处理和机遇。

 

股息的税务处理

在经营澳大利亚子公司过程中,由澳大利亚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的已付税股息(即,已经缴纳过澳洲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无需缴纳澳大利亚股息预提税。针对未付税股息(全部或部分),则通常需缴纳30%的股息预提税。然而,根据中澳两国之间的双重征税协议(DTA)规定,如股息受益方为中国税务居民公司,则最高预提税税率为15%。

 

由于股息预提税为最终征收税,因此,中国公司收到的汇回股息将无需支付其他任何澳大利亚税赋。

 

若当澳大利亚公司本身还有海外投资,根据澳大利亚过境境外收入规定,澳大利亚公司以股息形式收到、并直接转付给中国投资者的收入将无需缴纳任何澳大利亚股息预提税和澳大利亚公司所得税。澳大利亚公司过境收入可由多种方式产生,例如外国股息、外国分支机构收益与外国资本利得。

 

澳大利亚资本利得税

从技术上讲,澳大利亚公司资本利得税属于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其税率为30%。当中国投资者在出售澳大利亚子公司时,出售所得如被视作资本性质的股份产生资本利得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针对出售股份所产生的收益缴纳澳大利亚资本利得税。

 

然而,如符合下述任一条件,中国投资者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将免于缴纳资本利得税:

(i)     卖方持有的股份占被出售股份所属实体的10%以下;或

(ii)    被出售股份的实体从所得税角度来说,不被视为“土地富有”(将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当澳大利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澳大利亚土地资产(包括采矿,挖掘或探矿信息,商誉以及相关矿权)的市值超过该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总市值的50%,该公司将被视为“土地富有”。这一测试被称为“主要资产测试”。值得一提的是,当相关实体被视为“土地富有”时,由出售其权益所取得的全部收益将依照30%的公司税率缴纳资本利得税(即,应税收益并非依照被视为土地富有资产的比例计算税款)。

 

除此之外,根据2013年5月联邦政府财政预算中发布的最新规定,拟自2016 年7 月1 日起,非税务居民出售某些应税澳大利亚物业的收入将缴纳10%的预提税。买家需从出售总额中预提税金并上交给澳大利亚税局。由此可以推断非税务居民卖方将有可能在未来需要就应税收益(无论是收入还是资本性质)的实际应付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已支付的预提税将可以减少最终所需的缴纳金额)。

 

出售价值低于250 万澳元的住宅类物业交易以及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出售物业均不适用于这类预提税。

 

当出售被视作收入性质的股份,并且该收入来自澳大利亚,该收益则需缴纳30%的澳大利亚所得税。该所得税还取决于是否可根据适用的双重征税协议获得税务抵免。针对中国卖方的情况,中澳双重征税协议应使这一收益免于缴纳澳大利亚税款,除非中国卖方在澳大利亚设有常设机构。

从税务角度将,收益的产生是视为收入还是资本,由诸多因素所决定,其中包括交易意图/目的、取得该收益的具体情况、投资持有期,类似交易的频率/历史及其他因素。

 

在中国公司就其出售所得缴纳澳大利亚资本利得税的情况下,资本损益必须按该中国实体所采用的记账本位币计算。所采用的记账本位币即为在资本利得税事件当时该中国公司记账所采用的唯一或主导货币。中国公司必须采用这一货币来计算资本损益金额,然后将该损益金额转换成澳元。

 

小结

基于以上的介绍,对于由中国投资者直接向澳投资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税务处理可以总结为以下:

收益种类

澳大利亚税务处理

股息

未付税股息 - 15% 股息预提税;

已付税股息 – 无股息预提税

资本利得

潜在税率30%或0%取决于具体情况。

 

以上即为我们对中国投资者在澳投资的初步介绍,我们将在下期继续向您介绍间接对澳投资的税务构架以及常见的税务处理,敬请期待。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意见。普华永道对信息的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另澳洲税法时时更新变化,以上观点仅考虑目前的澳洲税法。

 

撰稿人: Leo Luan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税务高级顾问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PwC_Australia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