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求职遭“年龄歧视”,墨尔本华男偷录对话,怒告雇主索赔万元!被当庭驳回:“你都没应聘”

2021年05月18日 今日墨尔本



今日澳洲App针对在澳华人相关法庭判例,持续发布系列报道。


今日关注的案件,系一名澳洲华人男子自称求职遭遇年龄歧视,失去潜在的收入来源,怒将雇主提告并索赔,仲裁官在问清情况后却当场驳回了他的申请。

伤害?屈辱?索赔$1.5万

2020年6月15日,华人男子韩某向维州民事仲裁庭(VCAT)提起诉讼,自称在雇佣关系中受到年龄歧视。

庭上得知,当月9日,正值疫情期间,韩某在墨尔本某中文网站上看到一家灯具公司正在招聘办公室助理。他表示,尽管并不符合招聘广告上所标注的年龄要求,但还是打通了电话。

他告诉庭上,当时希望这个年龄限制只是对方的一个失误,但现实却让其希望破灭。

示意图(图片来源:网络)

接听电话的,是该公司的职员荣某。一番寒暄后,韩某询问对方,应聘者年龄是否应介于26岁至30岁之间。对方并未直接回应,只是让他发去简历。

“我只有一个问题,招聘是否有年龄限制?大致这个范围?也就是说,相对年轻会更得青睐?26到30?”韩某继续追问道。“那你多大年纪呢?”对方如此反问。

“你先告诉我你的年龄要求,如果超出年龄范围,即便我发给你简历也是无用的,不是吗?你到底是否有这样的具体要求呢?”

起初容某表示,暂时没有特定要求,将取决于个人的能力、语言等综合素质,“如果人是合适的,即便年纪稍长也无所谓。”

但韩某对此番回答并不满意,继续追问“年纪稍长”的范围究竟是多少。容某最终表示,“暂且为26岁到30岁。”

这番对话,被韩某悄悄偷录下来。

在法庭上,韩某表示,自己并不处于该年龄区间,因此经受了伤害、屈辱,并失去了潜在收入来源,因此要求$15,000澳元的赔偿(记者注:原文为“Mr Han said that because of this he experienced hurt, humiliation and loss of potential income, and he sought compensation of $15,000.00”)

“我只想快点结束对话”

雇主方律师表示,该录音本身虽未违法,但却是不合理的,因其被剪辑处理,并在未经雇主方同意的情况下用于索赔。但最终,法庭还是同意采信该条录音作为证据。

在听证会上,容某承认是该公司招聘的主要负责人,其经理在发给他招聘广告内容的邮件中并未提及具体年龄范围。

他表示,在把广告刊登在某中文网站上时,看到有关年龄范围选项的问题,“我没注意到这里有一个‘无限制’的选项,我以为必须选择一个范围才可以成功发布广告。又因这是一个初级职位,故而选择了26至30岁,并不是因为有年龄要求。”

容某称,在电话录音中,已邀请韩某发送简历,并重申并没有年龄要求。

(图片来源:网络)

“但他一遍又一遍地问我相同的问题,我感到很大压力,并被吓到。”容某工作在一个忙碌、嘈杂的环境中,他表示只想快点结束对话,所以最终才同意了对方“广告上有年龄要求”的说法。

容某表示,对方并未告知正在录音,也不曾透露自己的姓名。6月中旬,他再次接到韩某的电话,对方以“交友”为由得知了容某的全名。

他称,一经发现网站上有“无年龄限制”这个选项,便修改了广告。他表示,公司拥有一套清晰的政策和行为准则,要求所有员工遵守并支持平等机会和反歧视原则。他说,“这项工作对任何年龄的人都开放。实际上,申请成功者年龄已经超过40岁。”

律师也表示,韩某并未经历不利待遇,在4分钟的通话中,也并没有被羞辱的迹象,他甚至从未申请过这份工作,也没有面试,更没有证据表明他遭受了任何损失、损害或伤害。

法庭判决:未遭遇年龄歧视

仲裁官表示,《平等机会法案》(The Equal Opportunity Act 2010 )第182条(Section 182 )指出,发布或展示表明任何人具有歧视性行为意图的广告,均是有罪的。发布招聘广告,并且仅对特定年龄开放是歧视性行为,因此是违法的。除非适用于《平等机会法案》中有限的例外之一。

仲裁官表示,能够理解韩某在看到广告中有关年龄范畴时的担忧,并为此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尽管如此,仲裁官还是认为,韩某并未遭遇年龄歧视。“他被鼓励申请工作,但实际上并未申请,所以不能说因为年龄而被拒绝。没有人说他的年纪不适合该工作,机会也并未保留给特定人选。”

据此,仲裁庭最终驳回了韩某的申请。

(记者 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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