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 意定监护
上海一名高龄独居老人王老伯,生活上无依无靠,一直受到小区一水果摊摊主小游的照料,为了感谢水果摊摊主小游,2019年,王老伯办理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在老人去世后将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赠予该水果摊摊主。
意定监护制度就是指被监护人在头脑清楚,有判断和选择能力时为自己选择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全部委托给监护人。
待自己丧失意思表示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以及死亡丧葬等。当然,即使在被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其法定监护人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意定监护可以实现:“余生我做主”
1、李霞 - 意定监护创始人
李霞,女,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家庭法协会副会长,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她长期致力于成年监护的研究和教学,研究成果被《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采纳,曾召集并承办亚洲第四届成年监护法国际会议,并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专家组成员全程参与立法工作。她持续续参与指导上海地区“意定监护”公证业务的开展,为意定监护推向全国作出了贡献,并显著解决了老年社会中的部分养老法律问题,连续受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经济半小时》栏目以及《上海法治报》、《中国老年报》、《澎拜新闻》、《界面新闻》采访。
李霞教授致力于呼吁:意定监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因人口少子化、老龄化的社会现实与国际成年监护法的改革趋势所催逼,连我国台湾地区在2018年9月正式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我国《民法典》33条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但意定监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尚存立法上之漏洞,意定监护制度在法律解释上留下了巨大的续法空间。在民法典时代,宜主要通过法律解释对尊重本人自我决定的意定监护法予以体系阐释,也期待未来的单行法对意定监护加以完善,在时机成熟时,有必要制定颁布《意定监护利用促进法》。
2、李辰阳 - 本案公证员
任职于上海市普陀公证处,自1993年从事公证工作。现为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公证协会业务和培训委员会委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老年人法学》编辑。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信托”课题召集人,上海市公证行业老年人遗嘱公益服务活动发起人,中国公证遗嘱研究报告起草成员。执业领域重点在家庭法领域,如成年和未成年人监护、遗嘱信托、继承、遗产管理、婚姻契约等。
李辰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老人和摊主几年前就认识。老人没事就跑到这个水果摊,等着孩子下学,和这个摊主聊天。他还说,一个独居老人在家里没人和他说话,能有这样一个接纳他的场所,又能够获得他所谓的天伦之乐,是对他心灵上的一种安慰。
李辰阳说,像这位老人一样,向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的场景,每天都在公证处发生,都是因为自己的家庭出现了事故。老人寻求一种安定感,他需要一个司法部门帮助他解决他身份缺失的问题。需要通过“意定监护”这种方式,建立和形成他们之间的一种身份关联,法律上叫形成司法秩序。
然而,今年2月,老人的妹妹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宝山法院的判决书中,鉴定结论写得很清楚:老人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3、高明月 - 水果摊摊主代理律师
专业领域:家事法领域、慈善法领域、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交叉领域
Q:老人的妹妹在宝山法院申请宣告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诉由合乎法理吗?
A: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1、老人妹妹的目的是想成为老人的监护人。目前,老人父母、配偶、子女均已去世,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没有意定监护的情况下,老人的妹妹依法将成为法定监护人。
2、在监护人争议诉讼之前,需要对行为能力进行判决,这是一个前置程序,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老人的妹妹,作为近亲属,依法有权启动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程序。
Q: 宝山法院判决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2年前的“意定监护协议”会产生影响吗?
A:不会。理由如下:
1、宝山法院的判决是针对老人“目前”的行为能力进行认定,并非对2年前的行为能力判决进行认定。
2、如果老人亲属想“挑战”2年前的意定监护协议,只能“想办法”证明老人在2年前就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作为意定监护人小游的代理人,我们仔细审阅了老人2年前做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时的相关证据材料,很显然,老人在当时的意识、表达都是非常清楚的,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Q: 意定监护在订立人失去行为能力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A: 本案的经过公证后的意定监护协议,是无法被撤销或变更的。
1、本案意定监护协议是经过公证的,法院应该直接认定公证书的效力,除非老人亲属有足以推翻公证书的证据。
2、法院无权推翻变更、撤销公证书,也无权确认公证书无效。
Q: 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有冲突的时候如何处理?
A: 首先,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法律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因此,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这是不言自明的。
其次,如果法定的监护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意定监护人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行为的,可以要求法院撤销意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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