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 – 米姆斯,格林先生,格林夫人
我们前段时间讲述了米姆斯与格林先生、格林夫人的诉讼纠纷。原审法院要求出售米姆斯的房产,用于归还$355,506给格林先生,然后格林先生需要支付其中的45%给格林夫人。米姆斯和格林先生都对于原审法院判决提出了上诉。
值得一提的几件蹊跷的事情:第一,格林先生和格林夫人分居后,卖掉了他澳洲的房产,离开了澳洲,并将一大笔金额转给了米姆斯。他这么做的原因可能是为了减少自己会被格林夫人要求分割的财产,因为格林夫人在抚养他们共同的幼儿。不管怎么样,家庭法院对这样的行为抱着不认同的态度。
第二,是格林先生主动提起诉讼。这对于格林先生试图表明他没有任何可以被分割财产的情况下,是不大寻常的。可能他收到了格林夫人要求分割财产的律师信,然后他试图离开澳洲来逃避财产分割?
我们之所以提到了这几点,是因为在决定格林先生给米姆斯的钱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予时,双方给法院讲述了完全不同的故事。格林先生可能得到了一些法律意见,告诉他格林太太必要的时候,仍旧可以追溯他给予女儿那部分财产,并要求变卖女儿的那套物业,然后想到了编故事来掩盖他的踪迹。
格林先生毕竟不能直接和法院说“我把钱转给我女儿米姆斯了,这样格林夫人就没办法分割我的钱了”。
米姆斯告诉法院关于她父亲的几项指控包括“我父亲是有名的纳粹罪犯、虐童犯、暴力犯,在过去的14年里我只和他联系过一次。”
在考虑了米姆斯以上的指控,法院觉得格林先生的故事听起来更可信,他不可能在自己已经84岁的情况下,把几乎自己所有的积蓄转给女儿。
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
米姆斯对于原审法院判决她父亲给予她的钱是借款的决定非常不满意。她上诉主张该钱款纯粹是赠予。上诉法院支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确认该钱款是借款。米姆斯被要求支付格林先生的上诉费用。
格林先生同时上诉说,判决他支付给格林太太45%的钱款是不合理的,这并没有恰当反应出他和格林太太结婚时候他的财务状况,并且法院并没有考虑他将来的生活需求,毕竟他已经很年迈了,需要经济支持。上诉法院评论45%的比例是格林太太主张应得份额的最大比例,但并没有改变原审判决。当然考虑到了该比例已经偏向于格林太太,上诉法院最后拒绝了格林太太要求格林先生支付其上诉费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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