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过“N”字鞋的看过来!这种“山寨”货市面上公然销售...终落法网

2020年04月23日 大狮狮


(本文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New Balance 还是 NEW•BARLUN?


4月16日消息,新百伦(New Balance)诉纽巴伦(NEW•BARLUN)侵权案一审胜诉。法院判决纽巴伦停止不当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新百伦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万元。



读音、标识相识

新百伦将纽巴伦告上法庭


因为读音相似,两家运动鞋的两侧都使用了仅存在细微差别的大写字母“N”,许多消费者感慨这两个品牌“傻傻分不清”。


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以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巴伦公司)、赵城鹏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索赔3000余万元。




原告诉称,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是美国著名的运动制品生产商,其拥有的“New Balance”品牌运动鞋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该公司先后在我国商标局注册了“New Balance”“NB”“N”字母等系列商标。


“New Balance”运动鞋有一项标志性设计,即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大写的英文字母“N”装潢。这一装潢已经与该品牌运动鞋产生紧密联系,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首要标识。


▲ 左图为“New balance”运动鞋鞋两侧N字母装潢,右图为纽巴伦运动鞋鞋两侧“斜杠N”装潢

经授权,原告在中国非独占使用上述系列商标以及“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包装装潢等进行经营活动,且有权单独对相关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原告认为,纽巴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两侧印有“斜杠N标识”的运动鞋,侵犯了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上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告持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原告产品评价降低,商誉贬损,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赵城鹏通过经营的店铺对外销售相关商品,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纽巴伦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赵城鹏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且纽巴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纽巴伦表示

商标现均为合法有效商标


庭审中,纽巴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纽巴伦公司作为第997335号、第4236766号等斜杠N字母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在核准商品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且上述商标现均为合法有效商标,应当依法得到保护。故其在运动鞋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左图为原告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右图为被告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


此外,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已于2010年注册为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现原告仍以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为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纽巴伦公司使用自身系列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请求权基础。


赵城鹏则辩称,其店铺商品全部通过正规进货渠道从纽巴伦公司购进,不构成对原告的侵害,原告诉请的50万元赔偿额也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其经营的店铺已停业并注销。


法院审理认为
两侧N字母装潢
有一定影响
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080万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装潢的商品与“New Balance”运动鞋相联系,使该装潢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原告主张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从相关宣传报道、司法判决等来看,该装潢在被告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

 


法院表示,纽巴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标识,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外,纽巴伦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实际损失及纽巴伦公司获利数额均不能确定,但现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0万元,法院综合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知名度较高以及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间较长、范围较广、主观过错较为明显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万元,并对8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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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综合上海浦东法院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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