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实施以来,市场上出现了离岸信托公司的“专家”为客户设计离岸自由分配信托,在低税率国家和地区(常见的如香港和BVI),通过“任意受益人安排”,来规避CRS申报的做法。 在之前我们与客户的沟通中,我们也曾多次强调此类安排与CRS的法律精神实质是相违背的,会有相当的政策变化风险。
同时,此类离岸自由分配信托安排,如有租金、股息、利息和分红等被动收入,会对实际控制人和设立人造成相当的澳大利亚税收风险,并不适合即将或者已经成为澳洲税务居民的人士。
信托的受益人类型通常可以分成固定和任意两类:
因此, 利用任意受益人信托这一正常特性,信托不做直接分配,而是以其他间接方式,诸如信托向个人的优惠贷款(无息、低息、无抵押等形式)、或是提供信托资产给个人使用(如房产、汽车、私人飞机等)。
虽然信托受益人已经从信托资产实际受益,但是由于间接受益在之前的CRS法规中并不明确,因此可以争论间接受益人不作为该信托账户的持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来处理,因此不需要对其进行CRS申报和识别。
根据2017年12月经合组织发布的最新规定,即使信托受益人没有得到直接分配,而是通过安排间接从信托获益,那么受益人仍然需要就间接利益被CRS申报。
在经合组织的发文中,以下属于间接获益的安排:
信托为他人支付学费;
信托为他人偿还贷款;
信托放弃追索对他人的贷款; 以及
信托向他人提供无息贷款; 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或者其他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条件向他人提供贷款。
我们认为,经合组织的这一最新规定是预料之中的,也是符合CRS法律精神的。
需要进一步提示的是,上述的“不分配”境外自由分配信托,除了CRS风险之外,还存在潜在的澳大利亚税务风险。
从澳大利亚税法角度,如果纳税人属于澳大利亚税务居民,且自身或配偶是澳洲永居或公民,则实施全球纳税。全球纳税下,境外自由分配信托赚取的境外投资收入(如租金、分红、股息、利息等)可能会被归属于信托实际出资人或者控制人的名下,按其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缴税 – 即使信托当年并未进行收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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