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財務糾紛與債務糾紛是一般人最常遇到的問題。
財務與債務糾紛都屬於民事糾紛(Civil Ligation), 雙方當事人必須透過私自聘請律師來進行調解,甚至訴訟,來達到一個最終的解決結果。
不同於財務與債務糾紛,詐欺是屬於刑事案件(Criminal Offence),一但警察根據調查結果之後認定了有詐欺的成份與行為,就會移送檢察官來對詐欺人做出刑事起訴。
財務糾紛
財務糾紛有很多形式,譬如說借錢不還,商家未供貨卻不退費,消費者使用了商家的服務後卻不支付服務費。
最常見的解決辦法是先出具催討信,要求欠錢的一方歸還金錢,如果對方不予理會, 則可以找律師出律師信,或是進一步向對方提告。
在昆士蘭州,財務糾紛在澳幣$25,000以下可以透過昆士蘭民事與行政裁決庭(Queensland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QCAT) 來申請仲裁。仲裁判決是具有法律約束,優點是省時省錢,一般一至兩個月可以有仲裁結果,而且申請費相對低,但是除非得到裁決庭許可,通常律師是不可以參予仲裁過程。
澳幣$150,000以下的財務糾紛也可以透過裁判法院 (Magistrates Court) 來進行訴訟。在昆州幾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先經由裁判法院來開始審理,依照案子的嚴重性,來決定是否應該將案件轉移至高等法院。在裁判法院提起訴訟不同於民事與行政裁決庭的是,裁判法院的訴訟程序要來的形式化,是按照法院的統一民事程序規則(Uniform Civil Procedure Rule, UCPR)來進行,過程複雜繁瑣,沒有專業出庭律師的協助,一般大眾是很難自行完成訴訟程序來達到滿意的判決結果。
而糾紛在於澳幣$150,000 至澳幣$750,000之間,仲裁法院與民事與行政裁決庭則沒有審理權限。此類案件只能由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來審理。
超過澳幣$750,000的糾紛則是只有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才有權限審理。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決往往都會成為仲裁法院的判決參考與依據,也就是會成為法律法源。此類法庭通常會由專業的出庭大律師(Barrister)來主導訴訟出庭程序,因為他們別於一般事務律師(Solicitor), 更了解法院規則與出庭實務。在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案件通常都是複雜性較高,一個案件有多位出庭大律師與事務律師所組成的團隊來訴訟是很常見。
債務糾紛
債務糾紛與財務糾紛最主要的區別是,債務人欠債權人金錢,譬如租客欠租被房東追討,貸款人或貸款擔保人積欠銀行本金和利息,或是確定性的債務積欠,導致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提告。
而這類的案件所經過的法律程序與財務糾紛一致,可以從民事與行政裁決庭開始訴訟,上至仲裁法院,地方法院或最高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許多人都誤認為敗訴方必須承擔勝訴方的法律費用,這並不完全是事實。
一般實際判決,法院通常會判決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合理律師費,是用標準方式來計算,而不是所有的法律費用開銷。以百分比來算,通常是百分之五十至六十。
如果勝訴方的律師費不合理,敗訴方可以向法院申請費用評估,讓第三方法院認可的評估裁判來決定一個合理的法律費用。
詐欺
最後提到詐欺,在中國或台灣要構成詐欺行為的要件相對於澳洲要來的容易,其實不是法律條文不同的因素,而是警察在辦案時的主觀認定。
在昆州,警察除了有逮捕權以外,還有可以認定一個人是否有觸犯刑法,而是否需要被起訴的公權力。
一個同樣的金錢糾紛,昆州警察通常會向當事人說這屬於民事糾紛,請自行去找律師訴訟,也有可能認定這是詐欺行為,進而函送檢察官起訴。
在昆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檢察官(Prosecutor)來送交裁判法院進行起訴,依照所引用的刑法法條輕重,來決定哪個法院有審判權。
筆者常見到很多刑事案件源於辦案人員的草率起訴,但草率起訴的後果往往是在法官的明察秋毫之下當庭撤銷檢察官的案件,讓被起訴人得到平反。
民眾在澳洲如果有遇到金錢糾紛,筆者建議立即找律師諮詢,來維護自身的法律權益,如果一時無法採取法律行動,也至少必須保留法律追溯權,以便在期限之內啟動訴訟。
如果遇到了的是刑事問題,切記每個人都有權力保持沉默,完全不需要向警方提供任何解說,因為當事人所說的一切都會被警方紀錄下來,成為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筆者為華信訴訟律師首席主任蔡聖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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